交船條款的適用
契約中關於交船地點,一般規定為某一具體港口,有的契約則進一步明確港口內具體交船的泊位或地點。交船地點必須是能使船舶始終保持浮泊的安全地點。
關於交船時的船舶狀態,契約中通常要求船舶在交給承租人使用時,出租人應做到謹慎處理,使船舶處於適航狀態,並保證交付的船舶應適於約定的用途,否則,承租人有權解除契約,並有權要求賠償因此遭受的損失。此外,契約中一般都規定交船時船上所剩燃料的數量,承租人應按當時當地的價格,購買交船時船上所剩的燃料。
光船租船契約中的交船條款
光船租船契約規定,船東應在約定的地點和時間將適航船舶交給承租人的條款。適航指船舶的技術狀況適於通常的海上航行,船舶應符合船旗國有關航行安全的規定,並具備各項有效合格的證書。光租租船中的適航不包括船員,因為船員是由租方雇用的。交船的地點應由雙方商定,通常光船的交船地點在碼頭,新建船的交船地點在造船廠。交船的時間也由雙方商定,並在契約中註明,交船的最後一天為解約日,如船東未能在解約El前交船,租船人有權解除契約。船東一般不得提前交船,除非承租人同意。為了使租方做好接船準備,船東應於交船前提前至少30天通知租船人,並隨時通告租船人有關船舶的動態。如船東預計船舶不能在解約日交付,則應儘快通知租船人,並詢問租船入是否取消契約,租船人應在約定的時間內予以答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