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船舶營業運輸證
- 外文名:Certificate of business transport sh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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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申領,年審,補證,註銷,
法律依據
交通部《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取得運輸許可證或運輸服務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在開業前按照《工商企業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持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經核准領取營業執照,方可營業。領取營業執照的水路運輸企業和其他從事營業性運輸的單位和個人,應持營業執照向原簽發運輸許可證的機關,按照擁有的船舶的艘數領取單船長期或臨時《船舶營業運輸證》。
申領
(一)申領船舶營業運輸證時,應填寫《船舶營業運輸證申領表》並報送下列材料:
1、該船或該船所屬單位水路運輸許可證;2、該船或該船所屬單位工商營業執照;
3、該船所屬單位稅務登記證明;
4、新增運力應持經批准的新增運力申請書;
5、該船舶檢驗證書;
(二)業戶備齊上述材料連同《船舶營業運輸申領表》遞交所在地航運管理部門(含鄉鎮航管所),
由所在地航運管理部門審核並簽注意見後,逐級呈送至規定的船舶營業運輸證簽發部門。
船舶營運輸證的發放
1、船舶營業運輸證由船舶所有人戶籍地縣以上運輸管理部門發放,異地發證視同無效。
2、船舶營業運輸證的發放許可權:
從事國內沿海運輸的由省交通廳運輸管理局負責辦理;
從事內河省際、市際間運輸的由省廳運輸管理局委託各市航運管理部門辦理。
3、船舶營業運輸證簽發部門在接到申請後的十五天內,對呈報檔案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發給
船舶營業運輸證;不符合要求或不予辦理的,應在《船舶營業運輸證申領單》上籤署意見(其中不符合
要求的應說明不符合要求的具體內容),並返還業戶。
4、船舶停航、變賣、報廢后,船舶營業運輸證應交回原發證機關。
年審
年審的主要內容及要求
(一)年審的主要內容及要求
1、船舶營業運輸證實行誰發證(含接受委託發證)誰年審。
2、審驗的主要內容:
(1)按規定應具備的開業技術、業務條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是否完備;
(2)運輸經營活動是否符合核定經營範圍;
(3)是否使用全省統一的客、貨運輸票據是否執行運價,依法納稅,按章繳納運輸管理費、航養費
等規費;
(4)經營是否正常,有無隨意停業,減班和其他違章現象,是否按規定辦理新增、過戶、更新、報
停等異動手續;
(5)有無重大質量、商務事故;
(6)是否依法經營,服從管理,完成指令性運輸任務,並按期向運輸管理部門報送經營情況和運輸
量等統計資料;
(7)行風是否端正,有無嚴重違反職業道德準則的行為。
3、審驗合格的基本要求:
(1)依法經營,行風端正,服從管理;
(2)使用全省統一規定的客、貨運輸票據單證,執行運價政策;
(3)依法納稅,按章繳納運輸管理費、貨物附加費;
(4)經營正常,無重大質量、商務事故;
(5)一年內船舶營業運輸證警告處罰記錄兩次(含兩次)以下者。
4、下列情況者,扣留船舶營業運輸證,限期予以整頓複審:
(1)發生重大質量、商務事故,末處理結案者;
(2)經營者申請登記身份與實際不符者;
(3)擅自超越經營範圍者;
(4)經營不正常,擅自停業、不按核定航線經營,停班、脫班,亂設站點情況嚴重者;
(5)以不正當手段攬客、攬貨,干擾他人正常經營活動,行風不端正者;
(6)違反運價政策,不使用全省統一客、貨運輸票據、單據及偷漏稅費者;
(7)不完成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指令性運輸任務,不服從航管部門管理者;
(8)私運國家禁、限運物資者;
(9)船舶技術狀況不合格者;
(10)一年內船舶營業運輸證警告處罰記錄三至四次者。
5、有下列情況之一,取消其經營資格:
(1)整頓複審不合格者;
(2)使用偽造、塗改、出賣、轉讓船舶營業運輸證者;
(3)不具備開業條件,非法取得船舶營業運輸證者;
(4)船舶已報廢者;
(5)一年內船舶營業運輸證警告處罰記錄五次(含)以上者。
年審的程式
(二)年審的程式
2、審驗表填好後,與船舶營業運輸證一齊交當地航管部門受理。
3、航運部門審驗業戶上報的審驗表、船舶營業運輸證,結合年審要求,在審驗表相應欄目內簽
署意見,然後逐級呈報至規定的審驗機關。
4、經審驗機關審查後,合格的在船舶營業運輸證審驗記錄欄內貼上年度審驗合格印花,加蓋審
驗機關騎縫戳,寫明審驗日期,發還船舶營業運輸證;不合格的限期整頓,發出限期整頓通知書,整頓
期為收到整頓通知書後三十天;對取消經營資格的,發出責令停業通知書,吊銷其船舶營業運輸證,並
通知工商行政管理等機關按有關規定處理。
補證
1、經營者提出書面申請,說明遺失原因。
2、登市級報紙聲明作廢。
3、憑報紙聲明在15日內填寫營運證遺失補辦申請。
4、航管科在10天內作出補辦還是不補辦的決定。
5、同意補辦的,重新核發船舶營運證。
註銷
《營運證註銷證明書》的適用範圍
《營運證註銷證明書》是該船舶曾由原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經營管理並投入營運的證明。新的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在向運管、海事等部門辦理相關手續時,應當出示《營運證註銷證明書》。 屬於下列情形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須向原發證機關辦理《營運證註銷證明書》: (一) 船舶報廢; (二) 船舶所有權轉讓; (三) 船舶經營權變更。 根據精簡行政審批事項的要求,已具有國內經營資格的船舶在具有相應經營資格的所有人(或經營人)之間轉讓(或經營權變更),不必辦理新增運力手續、取得交通主管部門的批准檔案。新的船舶所有人(經營人)可憑《營運證註銷證明書》原件及其他資料到有關海事管理部門、船檢機構辦理船舶過戶手續。
《營運證註銷證明書》的辦理程式及要求
船舶需辦理營運證註銷手續時,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應到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門填寫《船舶營運證註銷申請表》,繳還《船舶營運證》原件。 (一)對符合規定的註銷申請,當地管理部門是原《船舶營運證》發證機關的,應在收到申請後三個工作日內簽發《營運證註銷證明書》。 (二)當地管理部門不是原發證機關的,應按《船舶營運證》的申領程式,在兩個工作日內將《船舶營運證註銷申請表》和《船舶營運證》原件轉報原發證機關,對符合規定的申請,原發證機關應在收到轉報材料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簽發《營運證註銷證明書》。 (三)因船舶報廢原因而辦理營運證註銷手續的,《營運證註銷證明書》由原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收存。 (四)船舶發生所有權轉讓(或經營權變更)辦理營運證註銷手續的,原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應將《營運證註銷證明書》原件轉交新的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新的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持該證書及相關船舶資料向有關交通主管部門申領新的《船舶營運證》。有關交通主管部門在簽發新的《船舶營運證》的同時,應收存該《營運證註銷證明書》原件。
《營運證註銷證明書》的填寫
《營運證註銷證明書》有關內容按原《船舶營運證》的記載填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