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 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責任追究,適用本辦法,國家、省對決策責任追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所稱的重大行政決策,是指《肇慶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規定的屬於重大行政決策範圍的有關事項。
本辦法所稱重大行政決策責任追究,是指對在參與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存在過錯責任,造成不良後果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行政過錯責任的行為。
不履行職責包括拒絕、放棄、推諉、
不完全履行職責等。不正確履行職責包括無合法依據或者不依照規定程式、規定許可權和規定時限履行職責等。
第三條 重大行政決策責任追究應當遵循實事求是、有錯必究、過罰相當、分級負責的原則。
第四條 重大決策過錯行為的調查、定性和追究由責任追究機關負責。責任追究機關包括任免機關和監察機關,任免機關按照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確定。
第五條 決策承辦單位是組織落實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專家諮詢論證、風險評估、公平競爭審查和本單位法制機構(法律顧問機構)合法性審查、本單位集體討論決定等法定程式以及開展決策後評估的主要責任單位。決策承辦單位是指《肇慶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規定的重大行政決策起草單位。
市政府辦公室是組織落實市政府集體討論決策程式的主要責任單位。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任追究機關應當追究有關單位或者工作人員的行政過錯責任:
(一)屬於市政府事權範圍,應當提請市政府審議的重大決策,未按照規定提請審議而由個人、少數人或者個別部門擅自決定;
(二)徵求意見分歧較大的重大決策事項未按照規定進行會商、協調,涉及財政資金、編制的相關事項未經市財政、機構編制部門審核同意;
(三)起草重大決策時未進行全面、充分、紮實的調查研究,提交材料反映的基本情況、基礎信息不清晰、不準確或者不真實,誤導市政府錯判形勢而決策失誤;
(四)未及時提請市政府作出決策,貽誤拖延時機,影響重大決策時效性,導致未能在規定、指定和約定時間完成或者推進相關工作,或者依法應當作出決策而未作決策,應當及時作出決策但久拖不決,造成嚴重不良後果;
(五)提請市政府審議的重大決策草案在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方面明顯存在問題,或者在貫徹落實上級方針、政策、部署、決定、命令方面講條件打折扣,影響政令暢通;
(六)提請市政府審議的重大決策草案未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諮詢論證、風險評估、公平競爭審查和本單位法制機構(法律顧問機構)合法性審查、本單位集體討論決定等程式,或者履行程式弄虛作假;
(七)受理重大決策草案及請示件後,未按照規定送市法制局進行合法性方面的
實質審查和列入市政府集體討論議題,未如實記錄決策過程和議定事項,未履行市政府集體討論等法定程式而製作、發布、公開重大決策檔案,或者擅自改變集體作出的重大決定;
(八)重大決策實施後,未按照規定及時開展決策後評估,並提請市政府作出延續、調整或者停止執行的決定,導致決策不符合現行法律和政策規定以及經濟社會發展形勢,或者社會有關方面對決策的負面評價較多;
(九)在製作、運轉重大決策草案和請示件以及重大決策正式文本過程中出現重大過失,包括關鍵內容表述錯漏、泄露國家秘密或者不宜公開事項、未及時呈批和跟蹤有關檔案、檔案資料遺失或者損毀;
(十)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檔案規定違反決策許可權、程式、職責的應當追究責任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行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存在上述情形的,應當按照《廣東省〈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實施辦法》《廣東省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的規定追究責任。
第八條 有關單位主要負責人、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員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參與決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員承擔重要領導責任,具體承辦人和審核人按照有關規定承擔直接責任。
第九條 責任追究方式主要包括:
(一)批評教育;
(二)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三)通報批評、誡勉;
(四)調離工作崗位;
(五)免職;
(六)責令辭職;
(七)辭退;
(八)處分。
以上責任追究方式可以單獨或者合併適用。
第十條 根據情節輕重、損害後果和影響大小,行政過錯分為一般過錯、重大過錯和特別重大過錯:
(一)對於情節輕微,損害後果或者影響較小的,屬一般過錯;
(二)對於情節嚴重,損害後果嚴重或者影響較大的,屬重大過錯;
(三)對於情節特別嚴重,損害後果特別嚴重或者影響惡劣的,屬特別重大過錯。
第十一條 行政過錯行為涉及兩名以上責任人的,根據各自應當承擔的責任,分別予以追究。
對於一般過錯,對有關責任人員單獨或者合併給予本辦法第九條第(一)(二)(三)(四)項處理。對於重大過錯和特別重大過錯,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第(六)、(七)項規定處理。
聘任人員犯一般過錯的,給予本辦法第九條第(一)(二)(三)項處理;三次犯一般過錯或者犯重大過錯、特別重大過錯的,按照第九條第(五)項處理。
第十二條 行政過錯責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理:
(一)故意導致行政過錯發生的;
(二)拒絕糾正過錯的;
(三)干擾、阻礙對行政過錯進行調查處理的;
(四)對控告人、檢舉人、投訴人、證人及相關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
(五)其他應當從重處理的。
第十三條 除特別重大過錯外,行政過錯責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處理:
(一)積極配合調查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現的;
(二)主動糾正錯誤,有效制止損害後果擴大的;
(三)其他應當從輕處理的。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追究行政過錯責任:
(一)主動發現過錯並及時糾正,未造成損失或者不良後果的;
(二)行政相對人弄虛作假,致使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無法作出正確判斷的;
(三)出現意外或者因不可抗力致使行政過錯行為發生的;
(四)其他可以不予追究的。
第十五條 責任追究機關應當根據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主觀過錯,確定責任追究方式。
第十六條 有關單位、個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行政機關、事業單位或其工作人員具有重大決策過錯行為的,有權向有關任免機關或者監察委員會檢舉。
政府(管委會)辦公室、政府法制機構、審計機關可以向責任追究機關反映重大決策過錯行為有關情況,提供調查線索。
第十七條 實行重大決策責任倒查機制和終身問責制度,對失職失責性質惡劣、後果嚴重的,不論其責任人是否調離轉崗、提拔或者退休,都應當嚴肅問責。
第十八條 市政府辦公室應當安排專門工作人員負責決策記錄和檔案管理,建立健全決策案卷管理制度。決策檔案的檔案資料應當全面真實反映決策的起草、論證、審定、印發、公開的全過程,相關原始記錄保存完好,實現決策全過程記錄。
市政府辦公室保存的決策檔案資料可以作為責任追究機關對決策過錯行為進行調查處理的真實有效證據。
第十九條 有關單位和工作人員在被追究責任過程中,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和申訴權,責任追究機關應當聽取其陳述和申辯,有關單位和工作人員對處理決定不服,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提出申訴。
第二十條 責任追究機關對重大決策過錯行為的調查、受理、迴避、申訴、時限、作出處理決定有關程式,依照
行政事業單位和公職人員過錯責任追究的調查處理規定執行,未有相關規定的,由責任追究機關制定具體細則。
第二十一條 責任追究機關經調查認定有關單位主要負責人、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員、參與決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員承擔責任並作出處理決定後,有關單位人事組織機構應當立即對具體承辦人和審核人履職履責情況開展調查,查實存在過錯行為的,應當按照辦法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二條 責任追究機關對相關責任人作出處理決定後,應當按照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及時將處理結果報送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責任追究機關對重大決策過錯行為責任追究過程中,發現參與決策論證的專業研究機構、專家違反法律和政策,違背職業道德和規範,弄虛作假,出具違反科學規律、客觀事實或者定性錯誤的專業報告,應當將相關情況通報決策承辦單位和有關主管部門,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調查處理,將相關情況納入誠信考核記錄,不再邀請或者委託其參與我市範圍內的行政決策論證工作。
第二十四條 有關單位因
機構改革或者分工調整不再承擔本辦法規定的監督管理等工作,有關工作由承接其職能的單位負責。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印發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肇慶高新區管委會,肇慶新區管委會,粵桂合作特別試驗區(肇慶)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各單位:
《肇慶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責任追究辦法》已經2018年11月5日十三屆56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肇慶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13日
政策解讀
為了規範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活動,加強對決策起草和執行全過程的監督,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出台《肇慶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責任追究辦法》。
一、制定辦法的現實意義
隨著依法行政深入推進,中央、省委、市委對建立健全行政決策監督機制提出了一系列明確要求,為切實貫徹落實上級檔案要求,加強對決策活動的監督,確保決策質量和效率,預防和糾正違法決策、不當決策、拖延決策行為,有必要制定我市的決策責任追究辦法。用制度倒逼責任落實,督促決策起草單位、參與單位和決策公文運轉單位切實履職,主動作為。辦法所規定的追責範圍和認定處理方式的可行性、操作性較強,對強化決策全過程監督有著現實意義。
二、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共二十五條,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適用範圍。第二條規定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辦理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有關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存在過錯責任,造成不良後果,由責任追究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行政過錯責任。
(二)追責原則。第三條規定重大行政決策責任追究應當遵循實事求是、有錯必究、過罰相當、分級負責的原則。
(三)追責機關和主責單位。第四條規定重大決策過錯行為的調查、定性和追究由責任追究機關負責。責任追究機關包括監察委員會和任免機關。第五條規定決策承辦單位是組織落實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專家諮詢論證、風險評估、公平競爭審查和本單位集體討論、合法性審查的主要責任單位。
(四)應當追責的情形。第六條規定,具有違反決策許可權、程式、職責的應當追究責任的10種情形的,責任追究機關應當追究有關單位或者工作人員的行政過錯責任。
(五)追責方式。第九條規定了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書面檢查等8種追責方式,追責方式可以單獨或者合併適用。
(六)調查處理程式。第二十條規定對重大決策過錯行為的調查、受理、迴避、申訴、時限、作出處理決定有關程式,依照行政事業單位和公職人員過錯責任追究的調查處理規定執行,未有相關規定的,由責任追究機關制定具體細則。
三、徵求意見及採納情況
辦法文稿傳送各地和市有關單位徵求意見,已採納合法合理意見。2018年9月11日至9月25日辦法文稿在市政府入口網站公開徵求社會公眾意見,期間沒有收到反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