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雅縣重大行政決策責任追究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重大行政決策活動,推進依法、科學、民主、規範、高效決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四川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四川省重大行政決策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眉山市重大行政決策責任追究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縣行政區域內鄉鎮人民政府及縣政府所屬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組織重大行政決策責任追究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行政決策責任追究,是指行政機關重大行政決策未按照法定許可權、程式、時限決策,或者造成重大損失、惡劣影響的,按照本辦法規定追究行政首長、負有責任的其他領導人員及相關責任人員(以下簡稱“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責任追究應當堅持職權法定、客觀公正、權責統一、懲教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 責任追究的情形
第五條 重大行政決策起草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一)起草決策草案前不進行調查研究或者調查研究不深入的;
(二)未按照規定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等程式的;
(三)未按照規定處理公眾意見、專家論證意見、風險評估結論的;
(四)選擇與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或者可能影響客觀公正的專家、專業機構進行諮詢論證的;
(五)對擬決策事項存在重大意見分歧,不主動協調的;
(六)未按照規定報送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有關材料,或者未按照要求補正材料的;
(七)提請政府審議時,提供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有關材料不準確、弄虛作假的;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負責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審議會議辦理、合法性審查等工作的行政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審核起草單位報送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有關材料,把關不嚴的;
(二)未履行合法性審查程式,或者經審查發現問題沒有提出的;
(三)未按照規定做好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會議記錄,或者未按照規定形成和保存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會議檔案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行政決策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一)依法應當決策而不決策或者不及時決策的;
(二)超越法定許可權決策的;
(三)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機關依法作出的相關規定決策的;
(四)未按照規定履行集體討論決定等程式的;
(五)對第三方評估報告、專家諮詢論證意見、公眾和其他行政機關合理意見未予採納的;
(六)為個人和特定關係人牟取利益,作出不公正決策的;
(七)發現決策錯誤、失誤或者失當,應當糾正而未及時糾正的;
(八)未履行相關程式,在執行過程中變動或者調整原決策的;
(九)對決策執行單位依據決策後評估報告提出的停止執行、暫緩執行或者修改決策等建議,無正當理由未予採納而繼續執行的;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重大行政決策執行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在政府網站或者公眾媒體向社會公開重大行政決策的事項、依據和結果的;
(二)未按照規定組織重大行政決策後評估的;
(三)未依據決策後評估報告向決策機關提出繼續執行、停止執行、暫緩執行或者修改決策等建議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責任追究的方式及適用
第九條 按照本辦法應當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根據其行為性質、過錯程度、危害後果等因素確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責令公開道歉、誡勉談話、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等方式處理。構成違紀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上責任追究方式可以單獨或者合併使用。
第十條 重大行政決策責任追究,應當分清集體責任和個人責任、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追究集體責任時,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分管的領導班子成員承擔主要責任,參與決策的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承擔相關責任。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加重責任追究:
(一)干擾、阻礙、不配合責任追究調查的;
(二)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
(三)對控告人、檢舉人、申訴人或者責任追究承辦人員打擊報復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減輕責任追究:
(一)決策出現失誤或者造成一定損失,但出於推動改革發展需要,且在決策中勤勉盡責、未牟取私利的;
(二)因意外事件、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非人為因素導致不良影響或者不良後果發生的;
(三)主動採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減少損失和不良社會影響的;
(四)決策出現失誤行為,情節顯著輕微,未發生不良影響或者不良後果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責任追究:
(一)決策參與者對錯誤決策結果持不贊同意見的;
(二)作出的行政決策決定被上級機關改變或者撤銷,導致行政決策錯誤的;
(三)因國家政策調整,導致原行政決策錯誤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應當終身追究重大行政決策責任的,不因工作崗位、職務變動或者退休而免予責任追究。
第十五條 參與重大行政決策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的中介組織、專家等應當對所提供的決策諮詢意見負責,在參與重大行政決策活動中違反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職業規範造成決策失誤的,責任追究機關將調查情況通報相關主管部門,相關主管部門依法調查、處理。
第四章 責任追究的程式
第十六條 縣、鄉(鎮)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或者監察機關按照法定許可權啟動責任追究調查程式。
第十七條 起草、決策、執行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等有關規定,將決策的作出和執行過程中形成的相關材料及時、完整整理歸檔。責任追究程式啟動後,責任追究機關根據歸檔資料倒查問題線索,確定責任追究對象,倒查直接責任人員、領導人員的責任。
第十八條 責任追究機關作出責任追究決定前,應當聽取被追責人員的陳述和申辯,對其合理意見,應當予以採納。
第十九條 有關責任人員對重大行政決策責任追究處理決定不服的,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法律、法規規定依法提出申訴。
第二十條 對有關責任人員作出的責任追究情況,應當在作出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抄送同級監察、組織人事、法制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責任追究情況應當在一定範圍內予以公開。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行政決策適用《四川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的內容。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縣政府法制辦公室會同縣監察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後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屆滿後自動失效,不再作為適用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