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狹義的程式公正指的是司法過程中的程式公正。在司法過程中,從
立案到審理再到判決,有一套完整的
司法程式。這一司法程式可以分成三個部分:一是立案,符合立案條件的都應該立案,立案條件有規定,按規定辦就行了;二是審理,審理是對案件重組(回放),對案件的重組主要是對控辯雙方提供的證據進行
去偽存真,將證據組成一條符合邏輯的
證據鏈,以還原案件的真象;三是判決,法官根據審理過程獲得的證據鏈,依據適用法律進行判決。司法過程的每個環節,為了體現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事先都進行了具體的程式設定,審理過程判決過程都有具體的程式設定,辯護律師根據程式設定,也參與了案件的整個審理過程和判決過程,進行維權
辯護,為判決結果加了一道維護公正的防線。一般來講,只要嚴格按照
司法程式來辦案,其結果是公正的。即使法官在最後判決和選擇適用法律時個人有理解的差異,有可導致結果的差異,但離結果的公正也不會相差太遠。除非在審理和判決的過程,違反了程式規定,受到了外界某些因素的干擾,最終導致判決的偏差過大。 廣義的程式公正是指所有的國家
公權力部門嚴格按既定的工作程式辦事,廣義的程式公正也包括國有的(屬於中國的)經濟實體以及社會團體嚴格按既定的工作程式辦事,凡面對全體公民服務的組織,都應該有既定的工作程式,都應該嚴格按既定的工作程式辦事,按既定的工作程式辦事,就是廣義的程式公正。廣義的程式公正涉及到每一個公民的利益,升學、就業(包括提乾)、婚姻、出國等公民權利,國家都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都應該一視同仁地對待每一個人,如果不同的人不同的對待,就沒有程式公正。另外,公民享有的憲法規定的各項自由的權利,在執行的時候,也應該
一視同仁,都應該嚴格按照既定的工作程式予以保障。
模式
美國哲學家羅爾斯在構築他的正義理論體系時,是以程式傾向為特色的。在他看來,公正的法治秩序是正義的基本要求,而法治取決於一定形式的正當過程,正當過程又主要通過程式來體現。羅爾斯把
程式正義作為一個獨立的
範疇加以類型分析,並根據程式正義與
實體正義的關係將程式正義分為三種,即純粹的、完善的、不完善的程式正義。
(一)純粹的程式公正
所謂
純粹的程式公正(pureproceduraljustice),指的是一切取決於程式要件的滿足,不存在關於結果正當與否的任何標準。其典型事例是賭博,只要遊戲規則不偏向某一賭客且被嚴格遵守,那么無論結果如何都認為是公正的。換言之,在純粹的程式公正的場合,只要程式規則不有利於某個特定的參加者,是否合乎正義就只取決於程式而不取決於結果。據此,羅爾斯指出:“在
純粹程式正義中,不存在對正當結果的
獨立標準,而是存在一種正確的或公平的程式這種程式若被人們恰當地遵守,其結果也會是正確的或公平的,無論它們可能會是一些什麼樣的結果”。因此,“純粹程式正義的一個明確特徵是:決定正當結果的程式必須實際地被執行,因為在這些情形中沒有任何獨立的、參照它即可知道一個確定的結果是否正義的標準”。?
就民事訴訟程式而言,純粹的程式公正具有巨大的實踐優點,這就是:在滿足正義的要求時,它不再需要
追溯無數的特殊環境和個人不斷改變著相對地位,從而避免了由這類細節引起的非常複雜的原則問題“。純粹程式公正在民訴訟程式中僅適用於程式問題。以送達為例,送達純屬於一項程式行為,不管送達的是何種文書,也不管送達文書的內容正確與否,公正的送達程式應當是在適當的時間以適當的方式將文書送達給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然而訴訟程式並不是一個完全
自我封閉、邏輯自足的體系,程式所達到的最終結果是判決,判決是用來解決實體問題的。因此,純粹的程式公正在很大程度上是民事訴訟程式的理想狀態,要把它落實到現實的制度層面上去,還需要藉助於一些程式技術手段(如
法律擬制)。
(二)完善的程式公正
所謂完善的程式公正(perfectproceduraljustice),是指在程式之外存在著決定結果是否合乎正義的某種標準,且同時也存在著使滿足這個標準的結果得以實現的程式這樣的情況。在完善的程式公正的場合,雖然存在關於結果是否正當的獨立標準,但是程式總是
導致正當的結果。其典型事例是蛋糕等分問題,只要設定了切蛋糕的人最後領取自己應得的一份這樣的程式,就能夠保證均分結果的實現。羅爾斯指出,完善的程式公正有兩個特徵:“首先,對什麼是公平的分配有一個獨立的標準,一個脫離隨後要進行的程式來確定並先於它的標準。其次,設計一種保證達到預期結果的程式是有可能的”。可見,完善的程式公正具有兩個關鍵
要素,即獨立的結果公正標準和保證結果公正的程式。?在民事訴訟程式中,的確存在著確定判決結果正當與否的獨立標準,這種獨立標準就是真實地再現爭執事實,正確地適用
實體法。然而,要讓法官在有限的訴訟
期限和程式空間內充分地、完全地再現程式之外的事實構成,達到客觀真實是極其困難的。因此,那種希望設計出一種訴訟程式,只要適用它就一定能實現結果公正的想法是不切實際的。就現實的態而言,民事訴訟程式的公正只能算是不完善的程式公正。
(三)不完善的程式公正
所謂不完善的程式公正(imperfectproceduraljustice),是指“雖然在程式之外存在著
衡量什麼是正義的客觀標準,但是百分之百地使滿足這個標準的結果得以實現的程式卻不存在”。在不完善的程式公正的場合,程式未必一定能導致正當的結果,程式之外的評價標準便具有重要的意義,其典型例子為
刑事審判。在刑事訴訟中,即便法律被仔細地遵循,過程被公正恰當地引導,程式要件規定得非常完備,也還是不能完全避免錯誤結果的發生。民事訴訟也是如此。在這類案件中,錯判所導致的“不正義並非來自人的過錯,而是因為某些情況的偶然結合挫敗了法律規範的目的”,因此,羅爾斯說,不完善的程式公正的基本標誌是:“當有一種判斷正確結果的獨立標準時,卻沒有可以保證達到它的程式”。
為了彌補不完善的程式公正的場合有能確保正當結果的問題,便需要藉助於程式公正的正當化作用,普遍的做法是採用
法律擬制,即通過追加一種所謂半純粹的程式公正使結果正當化,常見的有
陪審制度、
當事人主義的參與保障等措施。具體說來,當事人自認的事實,法院可直接予以認定;當事人訴訟上和解,可以直接產生訴訟法上的效果,以及刑事訴訟中
無罪推定原則和民訴中的
宣告失蹤、
宣告死亡程式,都是在“客觀真實”不易達到時所採取的擬制規定。在這裡,理論上是不完善的程式公正,在制度上卻作為完善的或純粹的程式公正而發揮了作用。
羅爾斯關於程式公正的上述三種分類較為恰切地反映了程式公正的性質。儘管程式公正總是被與通過程式而達到的結果公正聯繫起來考察,但是真正有意義的還是純粹的程式公正。羅爾斯的理論對人們的深刻啟示在於,“在對一種至少會使一部分人的權益受到有利或者不利影響的活動或決定作出評價時,不能僅僅關注其結果的正當性,而且要看這種結果的形成過程或者結果據以形成的程式本身是否符合一些客觀的正當性、合理性標準”。為了實現程式或者過程本身的正當性,把現實生活中不完全的程式公正通過一定的程式技術裝置轉換或擬制為純粹的程式公正就顯得至關重要了。
基本功能
第一,
有助於保證社會成員的基本人權。作為社會的構成一分子,每一個人都體現了人所擁有的尊嚴和價值,每一個人都具有一定的發展潛力和發展前景,因此,每一個社會成員都應當具有平等的基本權利。國家有責任有義務保證社會成員的這種基本權利。同時,對於社會成員基本權利的保證必須通過制度化的安排來實現。任何口頭的承諾、習慣性的做法或是隨機性的行為都無法有效地保證人們的基本權利,相反,卻會使人們基本權利的保證問題陷入一種不確定的
狀態。在有關基本權利保證的制度安排當中,程式公正是一項重要的內容。通過公正的程式,人們既可以“預防”自身基本權利可能遇到的侵害,也可以矯正或是補救自身基本權利已經受到的
損害。還有一點不應忽略的是,當一個人對於社會或其他人構成侵害時,並且這種侵害超過了一定的“度”,因而必須受到懲處,必須被
剝奪某種基本權利時,那么,國家也必須通過公正的程式予以實施,而不能隨意地進行處理。這種做法實際上是從另外一個角度來保證社會成員的基本權利。 第二,
有助於協調複雜的社會利益結構。隨著現代化進程的推進和市場經濟進程的推進,社會分化程度越來越高,這主要表現在:社會的分工越來越細緻,
職業分類越來越多樣化,社會的差異成分日益增多,社會利益結構也越來越複雜化。於是,社會各個
利益群體的特定要求就必定會越來越明確和多樣化。另一方面,還需要看到是,在社會分化加深的同時,社會的整合程度也在不斷的提升,任何一個社會利益群體都越來越不可能脫離其他的社會群體而獨立地生存。社會各個利益群體之間必須減少不必要的摩擦和衝突,必須進行有效的社會合作,以造成一種多贏的局面。因此,社會需要有一個能夠對社會各個利益群體的各種要求進行協調和“仲裁”的機制,而且這種機制必須是公平、公正的。程式公正實際上是提供了這樣一個場所,社會的各個
利益群體包括邊緣化的社會群體在這裡能夠進行充分的表意和談判,在遵循必要的和共同認可的公正規則和程式的前提之下,形成相對來說能夠被社會各個利益群體接受的意見或做法。也許就某件事情來說,某個利益群體會明顯地“獲益”。然而,這種獲益是經過協商和協調的結果,是能夠被其他利益群體接受的,而且,由於這種結果符合程式公正的要求,所以也就意味著其他利益群體可期望的未來的合理利益同樣能夠得到保證。由此可見,從長遠的眼光來看,程式公正能夠有效地協調複雜的
社會利益結構,防止在社會經濟資源方面占據優勢的
社會利益群體左右社會經濟政策局面情況的發生,從而有效地促進社會的合作,提升
社會整合程度。
第三,
有助於限制公共(國家、政府)權力對於社會公正的不當干擾。本來,
國家權力的主要功能在於立足於社會的整體利益,促進社會的
公共事業。國家權力的一項重要功能就是維護社會公正,消除不公正現象,並防止不公正現象的出現,而不是製造或加重不公正現象。但是,有時由於權力的過分集中,或者是由於權力同自身的利益之間的邊界不夠清晰,因而權力有時會出現異化的現象,即濫用權力,使權力成為獲取權力集團自身利益的工具。於是,政府在制定或是實施有關公正政策時就會明顯地表現出一種特定的利益偏好。這就會造成十分有害的後果,
直接損害社會公眾的利益。而程式公正可以在不小的程度上限制權力對於
社會公正的干擾。一旦進入了程式公正的範圍,那么,通過必要的
公眾參與、專業諮詢、分工、間隔、
民主決策等等,可以在很大的程度上保證相關的公正政策的制定和實施,防止權力與特定的利益群體相結合,並進而損害其他利益群體情形的發生。比如,在法律領域,為了防止法律職業集團的不公行為。
第四,
有助於減少社會公正實現過程中的技術性失誤。即便是人們在制定和實施同公正相關的法律和政策時能夠本著公正的基本理念,但這只是結果公正的必要條件,而不是結果公正的充足條件,仍然還不能保證結果的公正性。需要看到的是,在程式公正當中,有不少屬於技術性、操作化的具體內容。這部分內容同樣是十分重要的。否則,如若缺少這部分內容,那么,程式公正仍然不會是完整的,隨意的、盲目的決策仍然難以避免,由此所導致的結果仍然會陷入一種低效或是無效的狀態,嚴重者甚至會造成一種負面的社會效應。同傳統社會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在現代社會,社會的構成成分越來越紛繁多樣,社會的各種環節越來越複雜。一種社會現象的相關事物越來越多,一個社會群體在公正對待方面所涉及的
信息量往往是很大的。這就對程式公正提出了很高的技術性要求。比如,相關信息的充分收集、整理和公開,相關政策實施的信息
反饋及修正機制,某項資源公平分配額度或損失補償份額的測算等等技術性的工作,對於完整的程式公正來說都是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顯然,完整的程式公正可以通過準確性、公開性等基本的要求,減少相關政策制定和實施過程中可能出現的技術性失誤,從而最大限度地實現結果的公正。
第五,
有助於形成社會成員對社會的普遍認同和信任。實際上,程式公正還承載著社會成員對於公正的一種期望。程式公正是要保證
社會公正實現的最大機率。程式公正雖然不能保證每一項具體結果都是公正的,但是能保證大多數結果是公正的,而且還可以為糾正少數的不公現象留有餘地。從某種意義上講,人們對於程式公正的看重並不亞於結果公正(
實質公正)。只有具備程式公正,人們才會普遍感到整個社會的公正是可能之事。因此,一旦程式公正成為社會的有機組成部分,那么,社會成員就易於對社會採取一種普遍認同的
態度,形成一種普遍的信任。這種認同和信任有助於減少社會群體之間的隔閡和
牴觸,減少社會的不安定因素,進而有助於社會的安全運行和健康發展。總而言之,程式公正對於社會公正理念的實現,進而對於社會的安全運行和健康發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這種作用從另外一個角度或許更能得以說明,即:沒有程式公正意味著什麼?一個社會如果缺少程式公正,那么就意味著社會成員對社會的普遍認同程度和信任程度會迅速降低,意味著權力對於
社會公正的干擾不可避免,意味著社會公正實現過程中的技術性失誤會大量出現,意味著社會成員的基本權利無法得到有效的保證,意味著
社會利益結構難以協調。在這樣的條件之下所制定的法律或是政策必定具有隨意性和不確定性的特徵,甚至會對社會成員造成種種威脅。
基本特徵
普惠性
在傳統社會,強勢社會群體和邊緣化社會群體之間
涇渭分明。社會上占據優勢的
既得利益集團往往會按照自己的偏好來左右一切法律、法規以及政策的制定,以此來保護自己的利益,並通過侵占或
剝奪他人的利益的方式來擴大自己的利益。大多數社會成員以及邊緣化社會群體的基本尊嚴和基本利益無法得到有效的保證,其公正對待問題處在一種十分不利的境地。在現代社會,隨著現代化程度和市場化程度的不斷提高,隨著社會文明的不斷進步,人類的平等、自由、合作等基本的價值理念逐漸生成並逐漸為社會成員所廣泛認同,成為社會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與之相適應,程式公正具有了現代的基本價值取向,融入了平等、
自由和合作的基本價值理念。程式公正的這種基本價值取向首先體現為普惠性。程式公正的基本宗旨在於保護全體社會成員的利益,在於使社會成員普遍受益。程式公正的普惠性的基本要求是,每一個社會成員、每一個社會群體的尊嚴和利益都應當得到有效的維護,任何一個社會群體尊嚴和利益的滿足都不得以
犧牲其他社會群體和社會成員的尊嚴和利益為前提條件。普惠性是程式公正的首要原則,是程式公正各個環節各個部分的基石、出發點。 第二,
公平對待。從某種意義上講,程式公正的公平對待特徵是程式公正普惠性特徵的具體化。公平對待是社會成員的基本權利在操作層面上的具體體現。程式公正中的公平對待至少有兩層含義。第一含義是,在處理同樣的事情時,應當按照同一尺度,“即個人和權力機關應對同等情況下的他人一視同仁。”如果是有所差別的話,也應當是因事而異,而不能因人而異。需要說明的是,其主旨在於保護每一個人基本的平等的權利,而不是要造成平均主義的現象。因為,平均主義是要消除一切差別,即不但否定了因人而異,同時也否定了因事而異。程式公正中公平對待的第二層含義是類似於
法律界所說的“無偏袒地中立”,即:“與自身有關的人不應該是法官”,解決糾紛者應當保持中立,法官並不參與爭議,不受任何組織或個人的
干預,公正無私且不懷偏見。結果中不應包含糾紛解決者的個人利益;糾紛解決者不應有支持或反對某一方的偏見。程式公正的公平對待特徵要求,應當採取必要的措施,建立必要的規則體系,使制定和實施政策的直接當事人不能將自己的利益傾向和偏好體現在相關的政策之中,簡而言之,就是不能“夾帶私貨”。
多方參與
法律界的這一原則有助於人們對於程式公正的參與性特徵的理解。在傳統社會,在事關法律和重要政策的制定和實施過程中,人們的參與及其與之相關的表意渠道十分有限,不少社會群體尤其是底層的社會群體甚至談不上參與和表意。在現代社會,隨著
民主化進程的推進,社會成員的參與及意識得以普遍的形成,他們有責任、有能力也有願望參與重要社會事務的討論和制定。因此,在制定法律和重要的公共政策時,應當也必須讓多方人員參與,尤其是要允許相關社會群體有充分的參與和表意的機會,使之能夠
充分地表達自己的意見,維護自己的利益。比如,當制定一些同工人群體或是農民群體或是女性群體有關的政策如就業法、失業保護政策、農民保護政策、女工保護政策時,必須允許這些群體的代表參與和表意。否則,便是不公正的,並使相關的政策缺少了起碼的“正當性”(合法性)。程式公正的參與性特徵不僅體現出一種對人的尊重,使得同
社會公正相關的法律和政策易於讓人們接受因而更具有可行性,而且,還能夠防止程式當中的許多流弊,提高相關機構的信譽。需要指出的是,應當為社會邊緣群體留有特別的參與和表意的渠道,使其權利和利益能夠得到有效的保護。
公開性
無論是公正政策的制定還是公正政策的實施,無不是以占有必要的信息為前提。值得注意的是,對於程式公正來說,還存在著一個誰“享用”信息的問題。這就涉及到一個信息的對稱問題。所謂信息對稱是指社會群體、社會成員對於事關切身利益的信息具有平等知曉的權利。信息占有的對稱性對於程式公正整體是十分重要的,是程式公正的必要條件。同某項政策的制定與實施相關的信息如果出現了不對稱性的情形,即一方是對相關信息相對充足的占有,而另一方則是相關信息的匱乏,那么,社會群體和社會成員就難以做到有效的參與,無法得到公平對待,進而程式公正也就無從談起。況且,一方通過
壟斷信息可以在制定和實施政策的過程中進行種種舞弊活動,比如,可以通過信息的不對稱對於其他社會群體進行各種類型的欺騙和誤導。因此,為了防止信息的不對稱,一個行之有效的方法就是將相關的信息向全社會充分公開。
科學性
程式公正應當既是公正的,同時又應當是有效、穩定的。因此,程式公正還包含著一些技術方面的要求。這至少包括兩方面的內容:其一,相關信息的充分化及準確性。而且,在信息的收集過程中,信息經過種種環節的傳遞,難免出現程度不同的失真情形;再者,即便是一些最為原始的信息,也並不就一定具有真實性,而需要對之進行必要的甄別處理。只有保證了相關信息的充分化和準確性,才能使程式公正具有起碼的事實依據。否則,程式公正問題無從談起。其二,應當具有必要的評估機制和修正機制。由於現實社會的複雜多樣性以及人們認識能力的種種局限性,很多重要的重要政策需要有一個逐漸完善的過程,其公正程度有一個逐漸提高的過程。這就需要對其實施的實際效果進行必不可少的評估,分析其不足之所在,爾後經過必要的修正,從而達到一種相對公正和有效的狀態。總之,政策制定和實施的科學性,有助於確保程式公正的及時性和相對穩定性,並進而有助於提升程式公正整體的信譽度和權威性。
制約因素
立法原因
程式公正的科學性要求程式的設計符合訴訟行為的客觀規律,符合司法效率的要求。中國許多程式的設計不盡合理,影響了程式公正。實踐中,有些案件在公安、
檢察、法院的一審和二審之間來回倒來倒去幾次,案件一拖幾年過去了,不能不說是一個
法律漏洞。不說人為因素,就是嚴格按刑事訴訟法的上述規定辦事,如此倒來倒去,“反反覆覆”,若最後的判決是判決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還好說,若最後判決無罪的呢?這裡面不能排除某些別有用心的人利用刑事訴訟的這些規定打擊
報復或者加害別人。在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同樣存在這樣的規定。筆者認為,這些規定未必科學。還有案件再審制度。中國三大程式法都規定了案件再審制度。只要發現案件“確有錯誤”,就可提起再審,而且不受次數的限制。尤其是檢察機關的抗訴再審啟動權的設立,使中國的“
兩審終審制”和
最高人民法院的終審權形同虛設。不少因“確有錯誤”的案件翻來覆去審過多少次還是維持最初的判決,不僅白白耗費了國家和當事人大量的訴訟資源,嚴重地影響了司法效率的實現,而且也損害了法院的司法權威。
外界干擾
表現形式多樣。在中國,過分強調政治
穩定壓倒一切,往往對司法活動進行各種各樣的干擾。舉例來說,有如下幾種:
1、審判活動中,法院依職權干預的情況。如在刑事訴訟中,二審法院可以超越當事人的請求對全案進行全面審查,亦即二審法院一旦接受抗訴或抗訴,就應對案件在證據採納、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等方面進行全面的審查,而不受抗訴或者抗訴的範圍的限制;公訴機關起訴
被告人犯有“此罪”,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此罪”不成立,但構成“彼罪”的,必須
逕行判決被告人犯“彼罪”並承擔刑事責任;如此等等。職權干預制度的結果是造成了法院職能的擴張和當事人行使
處分權的矛盾,法院的裁判超出了當事人起訴的範圍,成了“無訴之果”。在職權干預制度下,裁判範圍的擴大會提高司法成本,降低司法效率,同時也無益於程式公正。
2、領導審批問題。法院審判案件,法官審案,庭長審批,然後呈主管副院長審批,這樣處理的後果是,如果庭長、院長要不同意主審法官的意見,主審法官就要按庭長、院長的意思判決;當然,在檢察院、公安局同樣存在這種現象。這種體制如果不徹底地改革,就談不上什麼程式公正,就會形成當事人要打官司,就得找後門,拉關係,有損
司法公正。近年來,在法院實現的審判長考核制度,審判長有權直接制發判決書,有助於改變這種現象。此外,還有權力機關對具體個案監督、
行政干預和黨委審批案件問題,都在很大程度上損害了程式公正,有必要引起各界重視。
3、
司法實踐中不嚴格執行
程式法,濫用職權,監督和制約機制不健全。有偵查人員說,他們辦案最怕的就是弄成“夾生飯”。家也搜了,人也抓了,該上的手段都上了,該查的線索都查了,可就是沒拿到過硬的東西。你說怎么辦?放人吧,確有重大嫌疑。不放吧,可又沒法兒交待。這就叫:騎虎難下,進退兩難!實際上這也是一種不嚴格執法的表現。對於有犯罪事實的人,如果在以後取得了“過硬的東西”,你照樣可以把他抓起來,說不上“錯放”。但如果“錯抓”以後導致“錯判”,則是在錯誤地處罰了一個無罪者的同時又放縱了一個真正的罪犯,那才是真正的不公。關於
超期羈押問題,如果辦案人員嚴格按
程式法辦事,就不會出現被關押十多年而是否有罪還沒有一個法律上的說法這種現象。辦案人員未嚴格執行程式法,監督不力是重要原因。這就要求加強監督,嚴格執行程式法。
另外,當程式公正與司法效率發生衝突的時候,要求人們做出“兩難”選擇時,在
官本位的中國,往往選擇司法效率,犧牲程式公正。一個社會無論效率多高,如果丟掉起碼的公正,代價將是慘重的。在蘇聯二戰前的“
肅反”運動中,速審速決的審判方式盛極一時,效率可謂極高,以致立過汗馬功勞的蘇共中央委員成批地被槍決,這樣的“效率”已經完全偏離了
社會正義。可見,犧牲程式公正,一味追究所謂的司法效率,不僅違背了
人道主義,而且在事實上也損害了
實體公正,達不到人們所想像中的效果。
實現途徑
完善立法
1、首先完善程式制度。從影響程式公正的原因時提到的立法上的原因,原則上有改革的必要。舉例來說,刑事訴訟中補充偵查問題,其存在的必要性值得
考慮。有多少案件由於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的條件,在補充偵查後,還是證據不足,最後還是作出不起訴的決定。案件在檢察機關時,若證據不充分,不符合起訴條件,就應決定不起訴,而不應退回補充偵查,即使有存在的必要,最多也只能補充偵查一次。某些人是怕這樣會
放縱犯罪分子,他們沒有從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出發,“寧可抓錯,不漏一個”。當然,說到底,還是因為有這樣的規定才有這樣的做法。其實,他們的擔心是多餘的,即使某人犯了罪,在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下,法院也不可能判其有罪,也就不能這樣將其關押;在掌握了充分的證據後,還可以再將其關押(當然,有可能抓不到此人了,但是,不能因為有可能抓不到,就將某嫌疑人長久的關押下去),將其判處徒刑。這樣可有效的避免捕錯、判錯,符合人道主義。而民事訴訟中的抗訴程式則是典型的以國家權力干預民事私法領域,更沒有存在的必要,至於錯案追究,可考慮下面提到的
審級制度。民事訴訟中的職權干預制度,使司法成本增大,降低司法效率,又無益於程式公正,有改革之必要。
2、合理設計審級制度,以達到程式的及時終結性。中國採取四級法院二審終審制,還有
審判監督再審制度。二審生效後雖為終審,但可能會被再審推翻,當事人對二審不服還可以
申請再審,造成無休止的訴訟,據統計目前中國在
審級方面的最高記錄是有一個案件歷經了十四次審理,這就是無實質意義上的終審的結果。程式有開始也必須及時終結,否則在程式中的當事人無法被擺脫,這也不是法律的正義,也不是公正的程式。如果不終結程式,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始終處於不穩定狀態,難以達到社會穩定。法院的朝判夕改也必將損害法律的權威、法院的形象,公眾將對法律作用失去信心。所謂一審再審、二審再審形成某個法院自己審理自己已審理並已生效案件的狀態,這樣在程式上是不合理的,且這樣的再審程式也非常凌亂,立法也無從修正,不如拋棄,取而代之以四級三審制,則可較好地解決這個問題。三審之後是無可非議的真正意義上的終審判決,才是相對合理的程式。
3、以完善的證據規則促進程式公正。程式公正的另一要求是法官處於中立位置,由雙方當事人進入
辯論,進行證據對抗,法官在其中形成結論,依據是雙方辯論、證據對抗的結果,這是公正程式所形成的訴訟狀態。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的《
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於2002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作為中國第一部比較系統的關於
民事訴訟證據的司法解釋,它的公布施行,對促進程式公正將產生重要而深遠的影響。民事主體地位平等和意識自治是市場經濟的基本要求,這不僅體現在
實體權利的享有和行使過程中,也體現在實體權利爭議的解決程式中。市場經濟要求在
民事訴訟中充分尊重當事人的
意志,充分貫徹當事人
處分權和
辯論主義的原則,通過當事人之間地位平等基礎上的均衡對抗,實踐
市場經濟的基本理念。為實現
司法公正與效率,推進人民法院改革,為方便人民民眾訴訟、完善中國入世後法制環境,促進
司法程式公正作了先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也於2002年10月1起施行,為公正、及時地審理行政案件提供了保障。
給程式“去行政化”
中國長期以來對法院的行政化管理掩蓋了法院和法官應有的中立性、客觀性、被動性和消極性,現實中對法院和法官視為
一般行政機關和行政官員現象
不勝枚舉。法院是什麼?法院是真正的法務部門,即運行法律的部門。法官是什麼?法官是真正的司法者,是判斷者,並且具有被動性,以
不告不理為原則;面對各種社會矛盾保持中立態度,具有中立性;法官更重視權力過程中的形式性,即程式的過程的正當性;法官的職業要求具有穩定性;司法權的專屬性決定了法官的權力不得轉授;法官是經過專門的法律訓練,是法律界的精英並且有獨特
思維方式;法官的權力是終極性的,這是與行政官權力相比而言,因為行政官的決定可能被法院推翻,因而不具終極性;法官在行使權力當中,是讓訴訟參與人進行交涉,法官的判斷在交涉過程中完成;法官在管理關係上是一種非服從性的,只服從於法律;法官的
價值取向是為公平、自由、民主。這些就是法官應有的特性,是法律的運行要求有這樣的人群,否則法官與行政官相差無幾。因此,基於法院和法官的上述特性,只有消除司法機關內部所有行政化色彩,才能夠為實現程式公正打下基礎。
嚴格執行程式法
實行
司法公開,推進執法工作改革,防止司法腐敗,體現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保
司法公正,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貫徹黨的十六大精神和
依法治國方略的方針,是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對司法工作的客觀要求。司法機關在執法過程中把辦事依據、辦事程式、執法紀律和投拆方式向社會公開,司法機關的執法權利受到監督和制約,嚴格依法辦事,杜絕“暗箱”操作,增強執法透明度,防止執法者犯法、徇私枉法,切實維護法律權威。
總結實踐經驗,深化審判方式改革
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強化了審判方式改革。進入新世紀,肖揚院長提出司法“公正與效率”是人民法院世紀主題,使全國法院更加堅定追求程式公正的決心。各地法院紛紛實踐世紀主題,努力仿效在審判方式改革上做出成效的法院的改革經驗,很快掀起了全國範圍內的審判方式改革的熱潮。各級法院勇於探索審判方式的改革,立案大廳建起來了,立案程式簡化了,當事人不再為立案而四處奔波;立審實行了嚴格的分立,立案的不審案,審案的不立案,有效地阻止了案件當事人與法官庭前的接觸,消除辦案中的人情因素;法官審案由電腦隨機確定,由立案庭排期開庭,做到了公開、透明;還權於
合議庭,還權於
審判長,徹底改變審而不判,判而不審的現象;公布裁判文書,讓人民民眾對法官的判決書評說是非,推進審判質量提高;審理時限受到嚴格的限制,限期結案成了考核審判人員業務能力的硬指標,到期結不了嚴格處理;執行案件實行統一指揮,
委託執行,協調配合等方法,推行
執行公開聽證制度,使執行工作逐步走向良性循環。審判方式是人民民眾直接體驗到的司法活動,他們往往從審判方式公開的程度來判斷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動是否公平、公正。要讓人民民眾對人民法院的審判公正樹立信心,必須抓審判程式的公正。從這個意義上講,人民法院認真抓審判方式的改革,的確是走向成熟的一種表現。要實現
司法公正,就要確保
實體公正,而實現實體公正,則程式公正是保障。程式公正要擺在第一重要位置。實現程式公正才能實現司法公正。程式公正必將伴隨著審判方式改革的深入而日益發展。
意義
1、
程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內容之一。司法公正具有
嚴格執法的目的,但是,很長一段時間以來,有不少司法工作人員把處理案件結果上的公正視為司法公正的全部內容,他們認為,只要案件的最後裁判是公正的,那么即使在程式上有所疏漏也
無足輕重。在這一觀念的
支配下,重實體輕程式成了一個帶有普遍性的問題和傾向。隨著
司法改革的深化,如何確保程式公正已為
立法機關及司法機關所關注。因為只有程式的公正,才能保證實體的公正。沒有程式的公正,即使結果公正,也體現不出來,也會有人懷疑你,特別是敗訴的一方就懷疑你有
偏向。所以,在推進司法改革的過程中,必須牢固確立程式公正是
司法公正的重要組成部分的觀念,把確保程式公正作為司法改革的重點來抓。
2、
程式公正是確保當事人訴訟權利得以實現的前提。當事人提起訴訟的目的,固然是為了求得裁判公正,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得到保護。但合法權益的保護必須通過行使訴訟權利來實現。因此,能否充分行使好法律規定的各項訴訟權利事關當事人的
實體權利能否得到保護,事關法律規定能否在
司法實踐中得到執行。在現代社會,隨著公民
法律意識的增強,
倡導民主已成為一種趨勢,而程式公正正是民主的必然產物。可以這么說,程式不公是對當事人基本權利的一種剝奪。沒有程式上的公正,
實體公正就會成為一句空話,法律規定的當事人訴訟權利也就無從實現。
3、
程式公正是司法機關區別於其它部門辦案的重要標誌。在中國,除了司法機關
審理案件外,有一部分糾紛是通過非訴訟途徑予以解決的,如調解委員會調處民間糾紛,律師居中調解等。但糾紛一旦進入訴訟狀態,司法機關在嚴格執行實體法的同時,還必須嚴格按照訴訟法規定的操作程式來辦理,這是司法機關區別於其它部門辦案的重要標誌。如果司法機關把各種訴訟程式棄之不顧,則把自己的司法活動混同於了其它部門的調解活動,這是於法有悖的,也是與司法機關的性質相違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