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程式正義

審判程式正義,其含義一般包括實體正義和程式正義兩種形式,實體正義主要體現在實體法中,貫徹於司法裁判的結論之上;程式正義體現於法律程式的設計以及司法裁判的過程之中,屬於看得見的陽光正義。對法制建設的價值而言,實體正義與程式正義應等量齊觀,它們之間不存在也不應該存在主從關係;不存在也不應該存在手段與目的的關係,二者的關係應該是:沒有程式,實體難以審理,沒有實體,程式無從結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審判程式正義
  • 外文名:無
  • 包括:實體正義和程式正義
  • 二者關係:沒有程式,實體難以審理
定義,價值取向,

定義

審判程式正義,其含義一般包括實體正義和程式正義兩種形式,實體正義主要體現在實體法中,貫徹於司法裁判的結論之上;程式正義體現於法律程式的設計以及司法裁判的過程之中,屬於看得見的陽光正義。對法制建設的價值而言,實體正義與程式正義應等量齊觀,它們之間不存在也不應該存在主從關係;不存在也不應該存在手段與目的的關係,二者的關係應該是:沒有程式,實體難以審理,沒有實體,程式無從結果。

價值取向

審判程式正義
1、公正的程式通過使參與者各方受到平等的對待,來確保其人格尊嚴和主體地位得到尊重。一般而言,要求受到平等的對待,源於“人類希望受到尊重的願望”,“當那些認為自己同他人平等的人在法律上得到了不平等的待遇時,他們就會產生一種卑微感,亦即一種他們的人格與共同的人性受到侵損的感覺。”而“促使法律制度朝平等方向發展的力量乃是人類不願受他人統治的欲望。”⑤在刑事審判過程中,裁判者對控辯雙方的平等對待具有更為重要的意義,因為被告人所面對的不是與他擁有同樣身份的原告,而主要是作為國家利益代表的檢察官,這種平等對待意味著被告人與國家追訴機關在參與裁判製作過程方面擁有平等的機會、能力和程式保障,被告人的訴訟請求和實體權益與檢察官受到平等的尊重和關註:沒有正當的理由,國家不會追究其刑事責任,也不會剝奪其自由、財產以及生命等權益,儘管國家利益和社會秩序因為業已發生的犯罪而受到損害或者威脅。這有助於被告人產生受到公正對待的感覺,產生其權益和人格尊嚴受到尊重的印象。
2、公正的審判過程可以使各方參與者成為理性的、負責任的主體。一種合乎理性的刑事審判過程能夠使那些受裁判結果直接影響的人獲知並了解裁判者據以定案的根據、判決的內容以及審判形成裁判結果的途徑和方式,並且藉此向他們證明:他們的參與是富有意義的,他們所提出的證據、事實和主張是得到法庭充分合理地考慮和採納的。這些都顯示出裁判者對被告人、被害人等所應得的權益的關注和尊重,因為裁判者作出對他們有利或不利的決定並不是輕率的,而是經過慎重的分析、論證以後所得出的結論,並且向他們直接作出了論證和說服,儘量使其確信裁判結果的合理性和正當性。
3、公正的程式通過確保裁判結論直接在刑事審判過程中產生,保證程式參與者人格尊嚴受到尊重。程式自治的實現意味著程式相對於實體的獨立自主性以及程式對實體結果的決定作用,意味著程式參與者對裁判製作過程的參與具有實際的意義和效果,而不是僅僅流於形式或者“過場”。這對於被告人、被害人而言,是其可通過訴訟手段自行保障實體權益的標誌;對於辯護人而言,是其為被告人所作的辯護得到有效保障的標誌。除非刑事審判過程對於裁判結論的產生具有實際的決定作用,除非刑事審判在其開始之前具有相應的不確定性,否則裁判結論就不能從控辯雙方在法庭上的辯論中直接形成。控辯雙方的參與也就不具有任何意義。對於這一點,如果我們能從“公正的刑事審判過程本身就是對程式參與者權利的保障以及對國家權力的限制”這一點上來認識,就比較好理解了。事實上,刑事審判過程一旦不具有自治性,裁判結果一旦不是從審判過程中產生,那么被告人、被害人的主體地位也就無法得到尊重,其權益乃至命運也就無法由自己來掌握。
4、公正的審判程式通過及時地形成裁判結果並使刑事審判過程得到及時的終結,使程式參與者各方的利益受到關注,其人的尊嚴和權利主體地位得到尊重。由於刑事審判的及時終結,被告人、被害人等可避免因審判的過於遲緩或者急速以及審判程式的反覆任意開啟而受到不公正的對待,防止其權益長期處於待判定或者隨時出現危險的不穩定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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