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制模式的基本屬性
稅制模式的內容
稅制模式包括兩個層次的含義:
其一是指稅收體系。即稅種之間的相互關係和如何正確選擇
主體稅種及其配套稅種等內容;
其二是指稅收結構,即稅制要素之間的相互關係及其所處的位置,包括
稅種結構、稅目結構以及
稅率結構等內容。
稅制模式的構建因素
如何構建稅制模式,主要取決於以下兩個方面:
一是國家利用
稅收制度作用於經濟生活所要達到的預期目標。
二是缺一不可,而且
稅收制度的運行目標是貫穿於整個模式建立過程的一條主線。
稅制模式遵循的原則
稅制模式的確定應當遵循以下幾項基本原則:
符合社會
市場經濟體制的總體要求; 要有利於發揮
財政的、經濟的、社會的效益; 要合理配置稅種; 要適合我國國情,建立一套有中國特色的稅制模式。
稅制模式的分類
以商品勞務稅為主體的稅制模式
該類稅制模式的主要特徵是:在稅制體系中,
商品勞務稅居主體地位,在整個稅制中發揮主導作用,其他稅居次要地位,在整個稅制中只起到輔助作用。該稅制模式有以下幾個優點:首先,商品勞務稅伴隨著
商品流轉行為的發生而及時課徵,不受
成本費用變化的影響,又不必像
所得稅那樣要規定有一定的徵收期,因此
稅收收入比較穩定,並能隨著經濟的自然增長而增長。其次,該稅制模式很好的體現了稅收的
效率和中性原則,減少了徵稅帶來的“
超額負擔”,更有利於
市場機制發揮基礎性作用。最後,它便於徵收
管理。但這種稅制模式的缺陷在於其調節經濟的功能相對較弱,特別是在抑制
通貨膨脹方面顯得無能為力。另外,
稅收公平負擔的原則也很難在該稅制模式下體現。
以所得稅為主體的稅制模式
雙主體稅制模式
這類稅制模式的主要特徵是:在稅制體系中,
商品稅和
所得稅並重,
收入比重幾乎各占一半,相互協調、相互配合。這類稅制模式的特點是兼容上述兩種模式的各自優勢,更好的發揮整體功能。這類稅制模式多在一些中等
收入的國家採用。
稅制模式與稅制結構的比較
稅制模式在概念上與我們常說的稅制結構有類同之處,並且是緊密聯繫、相互貫通的,習慣上也往往把兩者
混同使用。但實際上二者並不完全等同。
二者的區別在於稅制模式的內容較為抽象。而
稅制結構的內容則較為具體。在一定程度上,稅制模式是稅制結構的理論抽象。它高度概括了基本稅制結構質的規定性和根本框架,以及稅制運行的主要原則,反映了稅制結構小主要的和最基本的東西。而稅制結構則是稅制模式的總體格局在一些方面的具體化。它包含稅類、稅種、稅制要素和徵收
管理層次以及它們內部各種組合
協調關係。這些具體內容和細節也是稅制模式所末包括的。
稅制模式選擇的制約因素
經濟發展水平
經濟運行機制的變化
稅收運行目標
稅收運行目標是
稅收制度的靈魂,決定稅制模式的建立。這一目標包括
效率和公平,
收入功能和調節功能兩個方面。稅制模式中
主體稅種的選擇必須對其
效率、公平、
收入功能、調節功能方面的比較,進行合理的選擇。最優課稅理論認為,
所得稅適用實現公平分配目標,
商品稅適用實現
經濟效率目標。以
效率優先作為稅收運行目標一般應遵循
稅收中性原則,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稅收的中性原則尤為重要,否則妨礙
資源最優配置的實現。一般來說,以
增值稅為主體稅種的
商品勞務稅能較好的遵循稅收中性原則。反之,如果重公平輕
效率,反映在稅制結構上,就是調節功能較強的
所得課稅地位顯著加強,而商品勞務稅的地位相對弱化。
經濟管理體制對稅制模式的選擇
稅收作為一種分配形式,其稅種的設定與
管理、稅種之間的協調配合等,是在一定的
經濟管理體制之下進行的,都必須符合經濟管理體制的要求。也就是說有什麼樣的經濟
管理體制,就有什麼樣的
稅收管理體制。不同的稅收
管理體制下的稅制模式是不同的。
稅收征管水平是選擇稅制模式的重要條件
我國稅制模式的現實選擇
作為
經濟轉軌時期的
開發中國家,我國的稅制模式選擇要能夠體現
經濟發展的特徵,與現階段經濟發展水平、社會
經濟結構相適應;能夠充分發揮稅收
組織收入和調控經濟的
職能;能夠更好地體現政府的政策意圖和實現公平、
效率的
稅收原則,能夠體現不同發展階段或“效率優先,兼顧公平”或“公平效率”的稅制模式原則。即我國稅制模式的選擇應是在國情基礎上的理性化選擇。我國自1994年稅制改革以後,逐步形成了以增值稅為主的
商品勞務稅在整個稅制中的核心地位。以2003年為例,全國實現
稅收收入20017.31億元,其中增值稅7236.54億元,營業稅2844.45億元,
消費稅1182.26億元。分別占
稅收收入總額的36.2%,14.2%,5.9%。可以認為,我國目前稅制模式是以商品勞務稅為主體並且在以後一個較長的時期內不會改變。但隨著經濟的發展,應逐步向雙主體稅制模式過渡。
當前應繼續堅持商品勞務稅的主體地位
首先,我國目前的社會
生產力水平較低,
國內生產總值及
國民收入水平與
已開發國家及一些
開發中國家相比,按人均額來衡量,差距很大。況且當前國民收入分配格局混亂,企業實現的
利潤很不均衡,
經濟效益較差,虧損嚴重。企圖通過提高企業稅負來增加
稅收收入的可能性很小。我國現在經濟的貨幣化程度不高,
個人所得具有隱蔽性,還存在著大量的非交易所得,如公費醫療、廉價住房等。這使得以
貨幣所得為計征依據的個人所得稅不可能捕捉到較多的
課稅對象。另外,我國人均
收入水平很低,個人所得稅在較長時期內不可能成為主體的
稅收收入來源。
其次,
市場經濟呼喚一種相對中性、公平的稅制,它要求國家徵稅應儘量減少對
納稅人經濟
行為的影響。我國實行以增值稅為核心的現行稅制,體現了
稅收中性的基本原則,而且實踐也已證明了增值稅能夠在許多方面減少稅收對
市場機制運行不必要干擾,從而有利於我國
經濟體制的順利轉軌,也有利於實現我國稅收的政策目標:堅持“
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但稅收中性也是相對的。現代經濟發展的歷史已經證明並且仍將證明,
市場是配置資源的有效手段,但市場並非萬能,也還存在著許多缺陷,市場對某些經濟現象亦常常顯得無能為力,
需要由市場以外的力量加以彌補或矯正。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立的時期只有20多年的時間,市場發育程度較低,以
市場調節為基礎的經濟運行機制遠未達到所具備的條件。而
商品稅具有獨特的調節作用,它通過調節
價格從而間接調節供求結構,具體來說,採用較低的
稅率能促進
短線產品生產,而用高稅率限制長線產品生產。這樣,就可緩解“瓶頸效應”,提高資源的利用
效率,從而使資源得到合理配置,
產品結構和
產業結構得到最佳化。
最後,從我國目前的
稅收征管水平和征管手段落後,集中表現在:納稅申報徵收方式落後,辦稅
服務水平低;稅收征管電算化水平落後。由於缺乏長遠規劃和統籌安排,
稅收征管電算化落後於稅收征管改革的需要;計算機的套用,對
稅務人員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目前的專業人才、
技術力量嚴重不足,現有的幹部隊伍素質難以適應徵管改革的需要;稅務檢查水平仍有待提高;執法不嚴。落後的
稅收征管水平下,造成了我國稅收的大量流失,在這種情況下,我國在近年確立了“以納稅申報和優質服務為基礎,以計算機網路為依託,集中徵收,重點稽查”的稅收征管模式.但新的稅收征管模式還不完善,很難適應要求很高征管水平的
所得稅制的要求。
現行稅制的最佳化和完善
涉及到企業
所得稅,現行企業所得稅保留內
外資企業兩套所得稅並行的做法,公認的看法是不利於擴大對外開放,不利於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和建立
技術創新機制。所以企業
所得稅改革的重點應是統一稅制,並且稅負不宜過重,以利於企業的長遠發展。個人所得稅方面,變分類所得稅制為分類與綜合相結合所得稅制;嚴格減免
項目,防止
稅源流失;拓寬
稅基,同時簡併
稅率檔次,並適當調低最高
邊際稅率,更好地體現
稅收公平與
效率。
雙主體稅制模式
最優課稅理論認為,
所得稅和
商品稅是相互補充的而非相互替代的。一般認為
所得稅是一種良稅,而
商品稅在資源配置方面也是
所得稅不能取代的。
商品稅還是
所得稅都有其存在的必然性。從目前世界各國稅制的結構的發展趨勢來看,已開發國家正逐步提高
商品稅的地位,
開發中國家隨著經濟發展水平的提高,
所得稅在
稅收收入中的所占的比重逐步擴大,形成了以增值稅為代表的
商品勞務稅與
所得稅“並駕齊驅”的態勢。所以,
商品勞務稅和所得稅並重是包括中國在內的世界各國稅制結構發展的最終目標。
1.
商品勞務稅與所得稅並重的模式的選擇,符合我國
長期經濟政策和發展的客觀實際。
商品勞務稅一直是我國的
主體稅種,在組織
收入調節經濟方面發揮很好的作用。商品勞務稅作為我國現行的
主體稅種地位不能削弱。從長遠發展趨勢來看,隨著社會生產力的發展,人均國內生產總值穩定增長,企業效益大幅度提高,社會經濟
管理水平及核算水平迅速提高,征管水平和措施日益完備,
所得稅的徵稅範圍將會逐步擴大,在稅制結構中的地位也將大大提高,這就使得
所得稅上升為一種
主體稅種成為一種必然趨勢。
2.
商品勞務稅與所得稅具有不同的功能效應,二者的配合有利於稅制結構多元目標和整體效應的實現。商品勞務稅與
所得稅主體模式的稅制結構中,既有
收入及時、穩定、中性特徵的增值稅作為主體稅種,能夠
保證市場對
資源配置的基礎性作用,符合
效率原則。又有能夠起調節
收入分配作用的
所得稅作為
主體稅種,具有
公平效應。從而,更好地發揮稅制結構的整體效應。所以,商品勞務稅與
所得稅在現代稅制中的有機結合就是
效率、公平調和均衡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