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課稅

所得課稅

所得課稅簡稱“所得稅”,按課稅對象分類的一類稅。指以納稅人的所得額為徵稅對象的稅。具體地說是對納稅人收入總額扣除為取得收入所支付的費用後的餘額所徵收的稅。但所得因法律上“人”的性質不同而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所得課稅
  • 別稱:收益課稅
  • 具體所指:以所得額為課稅對象的稅類
  • 分類:企業課稅、對個人課稅
  • 地位:是大多數西方國家的主體稅種
  • 特點:有比較完備的會計制度作基礎
法律概念,產生髮展,徵收辦法,分類,稅率,特點,作用,

法律概念

國家對法人或個人所得課徵的一類稅收。這裡的"所得"是一個有爭論的概念。不過,大多數國家所得稅法中所指的“所得”,是法人或個人在一定期間內(通常為一年)的勞動、營業、投資或把財產、權利供他人使用而獲得的連續性收入中,扣除為取得這些收入所需費用後的餘額。這樣概括的“所得”包括兩層含義:①指純所得而不是總所得,即納稅人在一定期間增加的資產(總所得)減去消耗的資產後所得的餘額(純所得)。②指有連續來源的所得,如工資、利潤、利息、租金收入等項,而不是指偶然所得,如繼承財產、接受捐贈等收入。當然,這些收入也是所得,也應納稅,但它們不是正常的、連續的收入,不應徵所得稅而應徵其他相關的稅。不過,有的國家對偶然所得(如獲得諾貝爾獎金)也征所得稅。所得稅是按納稅人的負擔能力課徵的,所以通常把所得稅列入直接稅

產生髮展

所得稅是隨著資本主義制度和資本主義商品經濟的發展,藉助於戰爭的催生劑而首先產生於英國的。1798年英國積極組織反法聯盟,進行對拿破崙一世的戰爭,財政大臣(後為首相)W.皮特為籌措戰費,進行一系列財政、稅制改革,創設“三級稅”,實為所得稅的雛型。但因稅法不健全,漏稅甚多,遂於1799年廢除,採用新的所得稅法,從而奠定了英國和現代所得稅制度的基礎。由於所得稅是以所得為負稅能力的標準,比較符合“公平”、“普遍”的原則,也有利於資本主義商品經濟的發展,所以大多數資產階級經濟學家視其為“良稅”,主張積極推廣。進入19世紀以後,大多數西方國家相繼開徵所得稅,由臨時稅種發展成為經常稅種,由次要稅種發展成為主要稅種。
近代中國資本主義發展緩慢,缺乏實行所得稅制度的社會經濟條件,清朝末年雖有實行所得稅的倡議,但屢議屢輟。中華民國時期北洋政府於1914年1月曾頒布《所得稅條例》,這是中國歷史上的第一個所得稅法。1936年6月,南京國民政府通過所得稅八項"原則"。經立法院審議修改後,於同年10月1日起開徵薪給報酬所得稅與證券存款利息所得稅。1937年以後又陸續開徵營利事業所得稅、非常時期過分利得稅、財產租賃出賣所得稅等。這些所得稅同遺產稅構成國民政府時期的直接稅系統。其中,以營利事業所得稅收入最多,它的負擔主要落在當時抗戰後方處於困難境地的民族工商業者包括中小商業者身上。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廢除了舊的所得稅制度。1950年政務院公布了《全國稅政實施要則》,其中規定所得稅有薪給報酬所得稅(未開徵),存款利息所得稅(1959年停徵)和工商所得稅(包括在工商業稅中)。在1956年生產資料所有制方面的社會主義改造基本完成以前,工商所得稅主要是對資本主義工商業徵收,它對調節各階層收入,促進對私營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扶持和發展合作社經濟起了一定作用。此後,工商所得稅主要向集體所有制企業徵收。1950~1982年,全民所有制企業只向國家上交利潤,不納所得稅。
1978年以後,中國實行經濟體制改革,所得稅制度有了比較大的變化。為了適應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的需要,維護國家的權益,國家先後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1980)、《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1980)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企業所得稅法》(1981),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1991)。為了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穩定增長,正確處理國家與企業之間的分配關係,促進國營企業建立與健全經濟責任制, 國務院於1983年4月12日批准財政部《關於國營企業利改稅試行辦法》,決定自1983年起對國營企業開徵所得稅。到1991年中國有7種所得稅,即國營企業所得稅集體企業所得稅私營企業所得稅城鄉個體工商業戶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個人收入調節稅,形成一個比較完整的所得稅體系。

徵收辦法

一般分為申報法和源泉控制法。前者是指由納稅人依據實際收入情況自行申報納稅的制度,後者是指由支付單位於付款時負責代扣代繳稅款的制度。所得稅的計征一般分為:①分類所得稅制,是就納稅人的各種所得分別課稅,如對工商企業盈利課徵公司所得稅,對利息收入課徵利息所得稅等。②綜合所得稅制,是就納稅人的總純所得課稅。當代多數國家實行分類與綜合相結合的課徵制,即先按分類所得依法徵稅,然後再綜合納稅人的全部所得,計算其應納稅額,並允許將已繳稅款進行抵免。所得稅現已發展成為一項重要的國際性稅收。隨著國際經濟貿易往來和跨國公司的發展,出現了跨國納稅人的跨國所得重複課稅問題,它是國與國之間談判和簽訂避免國際雙重課稅協定的主要內容。

分類

所得一般分為三類:①營業所得,從事工業、商業、服務業等生產經營的所得。②投資所得,如股息紅利、財產租賃或轉讓及特許權使用費所得。③勞務所得,如工資、薪金和勞務報酬所得。這種分類只是形式上的,而實際上,除征勞動者個人的工資所得稅是直接由勞動者負擔外,其餘征自公司、企業的利潤所得稅和利息、股息、紅利等所得稅,都來自勞動者創造的剩餘價值

稅率

一般分為比例稅率累進稅率。在累進稅率中,又分為全額累進超額累進。各國一般根據本國具體的政治經濟情況來確定自己的稅率制度。稅率的高低,累進的級距,對於社會經濟發展和人的積極性發揮有一定影響。

特點

主要有:①按照純所得徵稅;②以應納稅所得額為課稅對象,多得多征,少得少征,無所得不征;③所得稅的納稅人和實際負擔人一致,可以直接調節納稅人的收入;④所得稅的計算因涉及成本核算和費用列支,如固定資產折舊、無形資產攤銷、生產經營費用的列支等,所以要有比較完備的會計制度作基礎。

作用

在不同社會制度下,徵收所得稅具有不同的意義和作用。一些西方國家政府和經濟學家把所得稅制度看作是實現政府的巨觀經濟政策社會政策的重要工具。認為累進所得稅制度是穩定經濟和減輕經濟周期波動的一個有力的和作用迅速的自動穩定器,並認為正確運用累進所得稅制度和由稅收提供的社會福利轉移支出資金,可以最終確定人們的收入分配,實現社會政策和“收入均等化”。其實,在資本主義社會產生經濟周期波動和收入高低懸殊的根本原因是資本主義社會的基本矛盾,並非稅收所致。中國的所得稅,主要是對企業法人徵收。它是組織國家財政收入,實現國家經濟政策,調節企業盈利,加強企業經濟核算,提高經營管理水平,促進科技發展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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