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流轉稅為主體的稅制模式是關於我國稅制模式的一種主張。其理由是: (1)從流轉稅組織的稅收收入在全部收入中所占的比重看,在新的稅制中,按商品流轉額課徵的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在各稅總收入中占60%左右,而按所得額徵收的各種所得收入占各稅總收入的35%左右,按國際慣例,哪類稅收在稅收總額中的比重最大,哪類稅收便是主體稅種。所以我國仍是以流轉稅為主體的稅制。(2) 這是由我國現有生產力水平和國民收入所決定的。由於按流轉額徵稅徵收範圍廣,使稅收具有廣闊的稅源,可以充分發揮流轉稅保證財政收入穩定增長,調節經濟和促進企業加強經濟核算的作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