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流轉稅為主體稅制模式

以流轉稅為主體的稅制模式是關於我國稅制模式的一種主張。其理由是: (1)從流轉稅組織的稅收收入在全部收入中所占的比重看,在新的稅制中,按商品流轉額課徵的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在各稅總收入中占60%左右,而按所得額徵收的各種所得收入占各稅總收入的35%左右,按國際慣例,哪類稅收在稅收總額中的比重最大,哪類稅收便是主體稅種。所以我國仍是以流轉稅為主體的稅制。(2) 這是由我國現有生產力水平和國民收入所決定的。由於按流轉額徵稅徵收範圍廣,使稅收具有廣闊的稅源,可以充分發揮流轉稅保證財政收入穩定增長,調節經濟和促進企業加強經濟核算的作用等。

其理由還有:從客觀來說,目前我國以所得稅為主體稅種的條件尚未成熟。目前我國所得課稅的範圍和稅基均較窄,企業的經濟效益不高,稅收征管力量和財務管理水平也較低,不宜實行以所得稅為主體稅種。流轉稅已被人們所熟悉和習慣,且在征管方面已積累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經驗,因此應繼續推行和完善流轉稅。從國外情況看,現在只有美國、日本少數國家以所得稅為主體,而且是以個人所得稅為主。從我國目前經濟發展和個人收入水平來看,也不符合我國國情。近幾年,一些以所得稅為主體的國家,由於高額所得稅所形成的投資率下降和政治上的不安定,不得不進行稅制改革,相繼降低所得稅,出現增大間接稅,縮小直接稅等稅收新動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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