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主體稅制模式

雙主體稅制模式是關於我國稅制模式的一種主張。它主張以商品流轉課稅和所得課稅雙主體稅制模式。其理由是: (1) 它適應我國國情,適應我國以生產資料社會主義公有制為主體、多種經濟形式並存的所有制結構和多種經營方式;適應有計畫商品經濟的客觀要求,能使稅收滲入社會再生產各環節、 各領域,充分發揮經濟槓桿作用; 在現階段價格體制不合理的情況下,有利於處理各方面的分配關係,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 (2)可以發揮流轉稅和所得稅各自的優點,使之相互配合、相互補充、相互制約、共同發揮主體稅的作用。(3) 符合我國稅收征管水平、企業財務管理水平以及企業與個人收入水平。我們只能逐步創造條件,建立適合有計畫商品經濟發展的稅制模式。在較長一段時間內,繼續以流轉稅和所得稅為雙主體的稅制模式來考慮我國稅制的完善,以適應我國的國情。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雙主體稅制模式
  • 外文名:Main Double Taxation mode
  • 包括:商品稅和所得稅
  • 原因:國際稅制結構的發展趨勢
原因,建議,

原因

1、國際稅制結構的發展趨勢決定了我國應採用雙主體稅制模式
為便於操作和分析,世界銀行對世界各經濟體分類的主要標準是人均國民總收入(GNI)。每一個經濟體被劃分為低收入、中等收入(又分為中下等收入和中上等收入)和高收入三個組別。根據世界銀行2006年的劃分標準,人均國民總收入在905美元以下的為低收入國家,如高棉、緬甸等國;人均國民總收入在905-3595美元的為中下等收入國家,如哥倫比亞、埃及等國;人均國民總收入在3595-11116美元的為中上等收入國家,如阿根廷、巴西、南非等國;人均國民總收入在11116美元以上為高收入國家,如美國、日本、英國、澳大利亞、加拿大、新加坡等國。
經濟越發達的國家,所得稅所占的比重越大,而流轉稅的比重較小;經濟越落後的國家對流轉稅的依賴性較強。低收入國家稅制結構以流轉稅為主,所得稅份額較小,幾乎沒有社會保險稅;中下等收入國家稅制結構仍以流轉稅為主,但商品稅的份額比低收入國家有所降低,所得稅的比重有所增加;中上等收入國家普遍徵收社會保險稅,國內貨物和服務稅比前兩類國家低得多;高收入國家的稅制結構以所得稅為主。這主要是因為,流轉稅的直接調控作用較為明顯,對生產方向和結構的調控作用大於所得稅,能夠體現促進競爭、保持公平的目的,而且徵收效率較高。
因此,對財政有較強需求的開發中國家和經濟欠發達的國家,實行以商品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模式;而所得稅能夠較好地體現“量能負擔”的稅收原則,而且累進的所得稅能夠通過相機決策的稅收政策,發揮其對巨觀經濟的自動穩定功能。同時,所得稅需要較高的征管能力和良好的稅收法制環境與之配套,所以,大多數已開發國家採用以所得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模式。
20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資本主義經濟發展遇到了嚴重的經濟危機,西方國家普遍陷入“滯脹”困境之中。為了促進經濟的增長,西方國家在供給學派思想指導下,各國紛紛開始了大規模的稅制改革,其總體趨勢是,普遍降低所得稅,向商品稅和所得稅並重的稅制結構模式方向轉換。與此同時,開發中國家也進行了相應的稅制改革,擴大個人所得稅的稅基,提高所得稅在稅制結構中的地位和作用;在商品稅方面,廣泛引進增值稅,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商品稅在稅制結構中的地位和作用。由此可見,無論是開發中國家還是已開發國家,都可能出現所得稅和商品稅的“雙主體”稅制。現在,在國際金融危機的影響下,雙主體稅製作為稅制結構模式的穩定態勢成為稅制改革的國際趨勢,我國也將不可避免地順應這一趨勢採用雙主體稅制。
2、我國的現實國情決定了必須採用雙主體稅制模式
1994年,根據“統一稅政、公平稅負、簡化稅制、合理分權,理順分配關係,保證財政收入”的指導思想,我國進行了稅制改革。初步建立了以流轉稅和所得稅為主體、資源稅類和財產稅類輔助配合的複合稅制體系。但從十多年來稅制運行的情況看,我國的稅制結構依然是以流轉稅為主體,而所得稅的主體地位還比較薄弱。
1996年諾貝爾獎獲得者米爾利斯和維剋星提出的“最優課稅理論”認為,稅制模式的選擇取決於政府的政策目標。一般而言,所得稅適用於實現公平分配的目標,流轉稅適用於實現經濟效率的目標。政府的政策如果以公平分配為主,則選擇所得稅為主體稅種;如果以經濟效率為主,則選擇流轉稅為主體稅種。
我國目前仍以流轉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體現了我國作為世界上最大的開發中國家對效率的偏好。但是,過度依賴商品稅,其對經濟的累退性也是很明顯的,這種稅制結構使得我國個人收入分配差距呈不斷擴大趨勢,我國的基尼係數已達到並超過了0.4,超過了國際貧富差距警戒線,而超過這一警戒線將可能引起一系列的經濟、社會、政治風險,甚至引起社會動盪。所以,我們需要公平的稅收調動社會成員的積極性,特別是在現在全球性金融危機不斷蔓延的形勢下,有必要果斷改變我國當前的稅制結構,這樣才能應對我國經濟存在的下行風險。
此外,隨著改革開放和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已處在一個新的水平上,即進入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階段。我國的經濟總量日漸增大。2006年我國的GDP總量已達26681億美元,僅次於美國、日本和德國,位居世界第四。人均國民總收入也實現同步快速增長,2006年達到2010美元,按照世界銀行的劃分標準,我國已經由低收入國家躍升至世界中等偏下收入國家行列。從國際經驗看,一個國家的發展達到了這樣的水平,已初步具備了提高所得稅的比重,從而增進社會收入公平的物質基礎了。
另外,隨著我國民主法治進程的加快發展,公平與正義已成為社會成員對社會活動是否合理的首要判定標準。因此,從我國的實際出發,我國的稅制結構應該有一個較大的調整,逐步弱化商品稅強調效率的目標,加大所得稅注重公平的力度,真正實現以商品稅和所得稅並重的“雙主體”稅制結構模式。只有這樣,才能使得我們社會充滿活力和動力,在應對金融危機的同時,努力實現構建和諧社會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
3、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完善決定了我國必須採用“雙主體”稅制模式
發達完善的市場,可以通過價格機制發揮市場資源配置的基礎性作用,促進資源的合理流動,因此,徵稅應以不影響市場的相對價格為標準,亦即要儘量體現稅收“中性”。但是,由於我國的市場經濟建立不久,發育還不成熟,價格體系還沒完全形成;同時,基礎產業和加工業的比價、工業產品和農業產品的市場比價還很不合理,致使經濟結構性矛盾較為突出。因此,需要流轉稅對相對價格進行校正,調整和最佳化我國的經濟結構。
此外,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隨著公有制為主體的多種經濟形式和分配形式的發展,國民收入水平和經濟結構的變化,我國國民收入分配格局也發生了變化,企業之間的利潤水平和地區與地區之間、個人與個人之間的收入差距在不斷拉大,這雖然可以調動勞動者的積極性,擴大市場活動範圍,拉開消費檔次,但卻不利於稅收“公平”的實現。因此,我們可以通過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形式,進行收入再分配,適當縮小收入差距和貧富懸殊,正確處理國家、企業、個人三者之間的分配關係。
最後,從巨觀上看,市場機制對經濟的調節是一種事後的調節,有一定的滯後性,而這一滯後性往往會引起資源配置效率的低下和浪費。因此,市場經濟需要政府這隻“無形的手”對其運行進行巨觀調控。西方經濟學理論認為,一定時期的貨幣購買力表現為社會總需求,財政以貨幣為操作對象,實際上就是對社會總需求的調控。而所得稅具有自動穩定器和相機抉擇的功能,對社會總需求的調控具有比較明顯的優勢。
總而言之,總結我國稅制改革的歷史經驗,依據我國市場經濟不斷發展與完善的實際,在金融危機形勢下,在我國把“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明確列為今年經濟工作首要任務的特定歷史時期,我國應以商品稅和所得稅並重的“雙主體”稅制模式作為稅制改革的中心。

建議

完善流轉稅
我國現行流轉稅制中,增值稅是主體,輔之以消費稅和營業稅,它們共同構成了流轉稅制。在目前金融危機背景下對流轉稅的最佳化和完善,應以增值稅為中心。2009年1月1日起,我國所有地區、所有行業全面從生產性增值稅轉型為消費型增值稅,但轉型後的增值稅還存在一些問題,與貨物供給有關的交通運輸、建築安裝、房地產等行業未納入增值稅徵收範圍。因此,需要適當擴大增值稅的徵收範圍,使增值稅的鏈條完好地連線起來,發揮增值稅的中性和層層抵扣功能。同時,在稅收負擔上,要降低人民生活必需品的增值稅稅率,提高增值稅、營業稅的起征點。實現消費稅由價內稅向價外稅的轉換,適當擴大消費稅的徵稅項目並予以細化,根據經濟發展和消費結構的變化情況,適當調整消費稅的部分稅目稅率,形成更為合理的稅率結構和稅負水平。
完善所得稅
2007年我國統一了內外資企業所得稅,降低了稅率,放寬了費用扣除標準,這有利於內外資企業的公平競爭。但是,我國現行所得稅制仍然存在一些問題,單一的比例稅率不利於發揮所得稅的自動穩定器的功能,也不利於調節由於壟斷地位帶來的高利潤收入水平。我們應該建立一個相對簡單、檔次設定合理的累進稅制。完善個人所得稅,將目前分類所得稅制變革為混合(或二元)所得稅制,推行納稅人統一登記及相應的稅務代碼制度,強化納稅人自行申報制度,加快我國稅務信息化一體化建設,全面提高我國納稅人的納稅意識。
開徵社會保險稅
社會保險稅是西方國家普遍開徵的一種稅種,它通過社會力量,對生活困難者實行救助,對失去勞動能力者實行收入補償,保證其基本生活條件,從而達到社會安定的目的。當前我國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健全社會保障體系,擴大內需,開徵社會保險稅是重要的措施之一。
進一步充實財產稅
雖然財產稅在世界各國的稅收收入的比重幾乎都在10%以下,但它卻可以成為地方政府尤其是基層政府的重要收入來源,因此財產稅是各國稅制體系中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我國目前開徵的財產稅稅種主要有房產稅、車船稅、土地使用稅等,尚未構成完整的財產稅體系。完善我國財產稅應該做到以下幾點:適當擴大房產稅徵收範圍;整頓清理土地稅費的雜亂徵收狀況,建立健全現代財產稅制;開徵遺產稅、贈與稅,彌補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功能的不足,促進社會的穩定。
加強我國稅收征管
我國的稅收管理水平仍然比較低,不能適應“雙主體”稅制結構的需要。為保證向“雙主體”稅制結構的順利轉換,需要提高我國稅收征管水平。主要依靠三個途徑:
一是完善以計算機網路為依託的新型稅收征管模式,實現稅收征管手段的信息化。
二是建立以銀行為中心的收入監控體系,減少現金交易,建立一套有效完整的個人收入監管機制,加強稅源監管力度。
三是以提高稅務人員素質為重點,按照精簡、高效的原則,建立和完善符合現代化管理要求的稅務行政組織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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