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所得稅為主體稅制模式

以所得稅為主體的稅制模式是關於我國稅制模式的一種主張。其理由是: (1) 馬克思主義經典著作有關資本主義稅制發展的論述,即: 直接稅——間接稅——直接稅的演變規律,同樣適用於我國,即我國稅制也應遵循這個規律進行改革; (2) 所得稅是當今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所採用的主體稅種; 稅的普遍性; (4) 所得稅的徵收原則是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無所得的不征,按照負擔能力徵收,符合“合理負擔”的稅收原則。

其理由還有:所得稅與商品價格沒有直接聯繫,對於商品經濟的發展沒有任何阻礙。而流轉稅則與商品價格有著密切的聯繫,它適用於商品經濟不夠發展階段,而不適用於商品經濟高度發展到社會化大生產階段,它會給商品經濟的發展帶來消極破壞作用和障礙;所得稅適應現階段我國公有制經濟為主體的多種經濟形式並存和對外開放的需要,有利於吸引外資,解決收入課稅的抵免等問題; 由於所得稅的累進稅率制具有“內在穩定器”的自動調節作用,有利於發揮稅收的巨觀經濟調控作用。所得稅也有利於發揮稅收的微觀調節作用,如西方國家所得稅制中新實行的“加速折舊”、“投資抵免”、“資源折耗扣除”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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