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礦山安全培訓專項檢查實施方案

2022年10月31日,福建省應急管理廳、國家礦山安監局福建局發布《福建省礦山安全培訓專項檢查實施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礦山安全培訓專項檢查實施方案
  • 發布單位:福建省應急管理廳、國家礦山安監局福建局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各市、縣(區)應急管理部門,各產煤市、縣(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
根據《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於開展礦山安全培訓專項檢查工作的通知》(礦安〔2022〕125號),定於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在全國開展礦山安全培訓專項檢查工作(以下簡稱專項檢查)。根據《通知》要求,福建省應急管理廳、國家礦山安監局福建局聯合制定了《福建省礦山安全培訓專項檢查實施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福建省應急管理廳 國家礦山安監局福建局
2022年10月31日

內容全文

為貫徹落實《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於開展礦山安全培訓專項檢查工作的通知》(礦安〔2022〕125號)和10月21日全國礦山安全培訓專項檢查動員部署視頻會議精神,福建省應急管理廳、國家礦山安監局福建局(以下簡稱福建局)制定《福建省礦山安全培訓專項檢查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如下:
一、總體要求
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安全生產重要指示精神,堅持問題導向、目標導向、結果導向,堅持以查促訓、以考促學,通過嚴格執法和考試考核,嚴厲打擊不培訓、假培訓、考試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全面清理安全生產知識欠缺、不具備安全生產管理能力的“五職礦長”、專業技術人員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有效解決“草台班子”管礦山等突出問題;徹底整頓不具備條件、管理混亂、只管收費不管教學的培訓機構;堅決淘汰不符合基本要求、存在嚴重違規行為的考試點,推動礦山企業、培訓機構和考試點不斷規範教培考工作,全面提升從業人員安全素質,有效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促進全國礦山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
二、工作安排
(一)宣傳發動(2022年11月10日前)。各市、縣(區)應急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迅速將《實施方案》傳達落實到轄區所有礦山企業、安全培訓機構、考試機構和考試點,分別摸排轄區內非煤礦山、煤礦以及相關安全培訓機構、考試機構和考試點的相關情況,統計相關培訓師資、考務人員的數量、專業、資歷等情況,形成清單。採取召開會議、下發檔案等多種方式進行宣傳發動,部署落實礦山安全培訓專項檢查工作。各礦山企業收到《實施方案》後,要組織召開專題會議宣貫相關檔案精神,部署開展自查自考和準備考試考核相關工作。
(二)開展自查自考(2022年11月底前)。市級應急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負責督促安全培訓機構、考試機構和考試點認真對照重點檢查內容,制定自查方案,開展自查並形成報告;縣級應急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負責督促礦山企業認真對照重點檢查內容,制定自查自考方案,開展自查自考並形成報告;礦山企業要按照自考方案,對本單位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進行考試,形成自考報告。針對自查自考發現的問題,礦山企業、安全培訓機構、考試機構和考試點主要負責人要專門組織研究,列出問題清單,制定整改措施,認真抓好整改。自查自考報告和問題整改清單于12月2日前,報送縣級應急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縣級應急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把突出問題和典型案例匯總報市級應急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市級應急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將自查自改工作總結於12月5日前報送省應急廳和福建局。
(三)考試考核(2023年2月底前)。省應急廳會同福建局,組織市級應急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採取分片集中書面考試的方式,對“五職礦長”(礦長、安全礦長、生產礦長、技術礦長和機電礦長)、專業技術人員(採礦、掘進、機電運輸、通風、地質測量等)及培訓機構專職教師進行全覆蓋考試,具體方案另行通知;市級應急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按照不低於20%的比例,採取分片集中或者到礦山現場抽考的方式,分別對非煤礦山和煤礦企業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進行書面考試。
省應急廳會同福建局成立省級考核工作組,組織市、縣(區)應急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對考試不合格的“五職礦長”、專業技術人員、安全管理人員,通過查看工作經歷、業績等資料及詢問、座談交流、面試等方式,進行業務素質和管理能力考核。對考核不合格的“五職礦長”、專業技術人員、安全管理人員,要建議調整工作崗位。對考試不合格的特種作業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所在企業要組織專門培訓,並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考試由縣級應急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派員監考、組織判卷。
(四)執法檢查(2023年3月底前)。按照分級屬地原則開展執法檢查,重點打擊虛假培訓的礦山安全培訓機構和考試舞弊的考試點。市級應急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對礦山安全培訓機構、考試點做到執法檢查全覆蓋,對2020年以來“三項崗位”人員考試通過率超過90%的考試點,要倒查影像資料等考試檔案,發現弄虛作假、考場作弊的要嚴肅查處,取消考試成績,追究考點負責人責任;市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對災害嚴重煤礦、抽考合格率低於70%的煤礦做到執法檢查全覆蓋;縣級應急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對煤礦和非煤地下礦山檢查比例不低於20%,對其他從業人員考試通過率低於70%的要倒查礦山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責任。
(五)督導檢查(2023年3月底前)。省應急廳、福建局將結合礦山安全大檢查、專項整治三年行動等適時組織開展督導檢查,認真配合做好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組織的督導檢查,對礦山安全培訓違法違規行為查處不力、組織考試不認真、礦山安全培訓和考試考評問題舉報較多,以及未發現典型違法違規案例的地區進行重點督導檢查,並通報曝光存在突出問題的地區。
三、重點檢查內容
(一)礦山企業
1.安全培訓工作是否納入本單位工作計畫並保證所需資金;教育培訓經費提取和使用是否符合國家規定和要求。
2.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畫情況;安全培訓計畫是否涵蓋所有從業人員。
3.安全培訓內容是否符合相關規定;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時,是否對有關從業人員重新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培訓。
4.安全培訓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是否明確負責安全培訓工作的機構並配備專(兼)職安全培訓管理人員;企業安全培訓檔案、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是否建立健全,是否真實有效。
5.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含科、區、隊副職及安全管理機構管理人員,下同)專業、學歷及從業經歷是否符合相關規定;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否按照國家規定經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6.從業人員初次安全培訓和每年再培訓是否符合規定學時,是否脫產培訓,生產經營單位是否支付工資並承擔培訓費用;特種作業人員文化程度是否符合相關要求,是否按規定持證上崗作業,是否存在偽造、塗改、轉借、轉讓、冒用特種作業操作證等情況。
(二)安全培訓機構
1.是否存在安全培訓管理制度不健全、專(兼)職師資力量不足、專業性不夠或者實踐經驗不夠、固定培訓場地及教學設施不滿足要求等不具備安全培訓工作基本條件情況。
2.是否存在未按培訓大綱規定組織教學培訓,擅自改變教學內容、壓縮培訓學時、實操實訓流於形式等情況;是否存在培訓內容針對性不強、更新不及時,甚至與現行法規標準規定相牴觸等情況。
3.是否存在未建立安全培訓檔案、檔案不規範甚至檔案造假情況。
4.是否存在與考試機構或者考試點勾結,舉辦“包過班”、參與考生作弊、倒賣安全生產資格(合格)證書、收取高價培訓費用等情況;是否存在只收費不培訓、假培訓情況。
(三)考試機構和考試點
1.考試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理論和實操考試場地、設備是否達標或者具備考試條件。
2.是否按要求制定考試計畫,並嚴格按照考試計畫組織實施考試。
3.實操考試是否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執行,是否存在以問答方式代替等情況。
4.理論和實操考試是否按規定安排監考等考務人員,考務人員是否嚴格執行考試紀律。
5.考核發證部門是否對申請考核人員的專業、學歷及工作經歷嚴格審核。
6.是否嚴格執行教考分離規定。
7.考試全過程是否錄像存檔,考試檔案及考試數據信息是否規範準確。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專項檢查工作要堅持問題導向、目標導向、結果導向,緊盯考試考核和執法檢查兩個重要環節,加強組織領導,明確任務分工,狠抓責任落實,確保取得實效。省應急廳、福建局成立由省應急廳礦山處、基礎處,福建局安全監察處、機關服務中心以及省安科院考試中心相關人員組成的工作專班,並成立省級考核工作組,由省應急廳分管礦山安全監管的廳領導任組長,加強專項檢查工作的組織推動。各市、縣(區)應急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管部門主要負責同志要親自組織研究考試方案,針對不同災害類型礦山、不同抽考對象,確定不同考試內容,並做好考試保密工作;分管負責同志要切實選好考核人員,做好考核前教育培訓工作,嚴肅、認真組織開展考核,堅決防止不具備管理能力、安全知識缺乏的人員矇混過關。對考試考核工作情況要做到“每周一調度,每月一總結”,市級應急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每周調度礦山安全培訓專項檢查進展落實情況,省應急廳、福建局每月對全省礦山安全培訓專項檢查工作進行總結。
(二)嚴格執法檢查。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加大執法檢查力度,對自查自考不認真、提供虛假自查自考報告,以及自查自改後仍存在突出問題的,要從嚴執法,從重處罰。對培訓走過場,甚至假培訓、只收費不培訓的培訓機構要徹底整頓,對考試紀律鬆散、考風差、監考和實操考評“放水”、甚至組織考生作弊的考試點要整頓清理。要及時在轄區內表揚先進、鞭策後進,對存在突出問題的有關單位要採取通報、約談、曝光等方式促進問題整改。
(三)建立長效機制。各市、縣(區)應急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以此次專項檢查為契機,推動礦山企業、培訓機構、考試機構和考試點,完善規章制度、建立培訓質量考核機制,提高安全培訓規範化水平。要堅持“逢查必考”,常態化開展抽考和“介入式”檢查(預審培訓方案、培訓課件,了解老師教學能力,視頻觀看或者蹲點培訓現場考察教學質量等);實施煤礦礦長安全生產考核記分辦法,推行非煤礦山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考核記分制度,提高礦山企業自主培訓、員工自主學習的積極性。
(四)及時報送信息。專項檢查期間,各市級應急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從12月起每月5日前報送工作進展情況、典型案例和經驗做法,各市級應急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每月至少報送1起典型案例和經驗做法;在考試考核、執法檢查結束5個工作日內,報送建議調整“五職礦長”、專業技術人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名單和考試不合格專職教師、特種作業人員、其他從業人員名單,整頓培訓機構名單和淘汰考試點名單;2022年10月30日前各市級應急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報送專項檢查聯繫人名單,2023年3月20日前報送總結報告(含礦山安全培訓典型做法)、專項檢查情況統計表、調整崗位人員、考試不合格專職教師和再培訓人員統計表、整頓培訓機構和淘汰考試點統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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