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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礦山安全生產大檢查工作方案
為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安全生產重要指示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按照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於開展礦山安全生產大檢查工作的通知》(礦安〔2022〕71號)要求,編制《福建省礦山安全生產大檢查工作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統籌發展和安全,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堅持發展決不能以犧牲安全為代價,深刻吸取事故教訓,全面深入排查礦山重大安全風險隱患,進一步落實地方黨政領導責任和礦山安全監管部門責任,進一步壓緊壓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進一步推進礦山安全專項整治三年行動,堅決防範遏制礦山較大及以上事故、有效控制一般事故發生,為黨的二十大勝利召開創造良好的安全生產環境。
二、工作安排
自即日起至年底,各級礦山安全監管部門在地方黨委和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組織開展礦山安全生產大檢查,始終聚焦“水害、瓦斯、火災”三類重大風險的防控,聚焦遏制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聚焦“打非治違”,堅持立查立改、持續整改,全面提升全省礦山安全生產水平。
(一)立即開展全面自查。各級礦山安全監管部門、各礦山企業要聚焦貫徹落實國務院安委會關於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十五條硬措施、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於進一步強化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堅決防範遏制礦山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礦安〔2022〕70號)精神,按照福建省應急管理廳與福建煤礦安全監察局聯合印發的《全面深入開展煤礦安全生產大排查實施方案》(閩應急〔2020〕78號)和本通知要求,積極有效推動自查工作開展。所有礦山企業要對照企業主要檢查內容(附屬檔案1、2),立即開展自查,形成自查報告。要堅持標本兼治、長短結合、立查立改,先急後緩原則,建立礦山重大風險隱患台賬清單,做到整改責任、措施、資金、時限、預案“五落實”;對於重大突出問題要納入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兩個清單”集中攻堅。
(二)加強督導檢查。福建省應急管理廳將會同國家礦山安監局福建局,加強對市、縣級政府及其礦山安全監管部門的督導檢查,綜合運用通報、約談、警示、提醒等方式推動各地區及其有關部門紮實開展大檢查。大檢查期間,縣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結合年度監管執法計畫對轄區內所有煤礦進行一次全覆蓋執法檢查,設區市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對轄區內所有正常生產建設煤礦進行一次全覆蓋執法檢查,對所有煤礦管理型公司進行一次全面檢查。縣級應急管理部門要結合年度監察執法計畫對轄區內所有非煤礦山進行全覆蓋檢查,設區市應急管理部門除對所負責的日常監管對象進行全覆蓋檢查外,還應對全市範圍內各縣區應急管理部門檢查的非煤礦山進行抽查,抽查率不低於10%。對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一律依法依規立案查處或移交有權部門查處。
(三)開展“回頭看”檢查。在黨的二十大召開前後的關鍵時期,各級礦山安全監管部門、各礦山企業要開展“回頭看”,確保重大安全隱患整改清除。各級礦山安全監管部門按職責分工,對煤礦重點地區和非煤礦山重點縣實行派駐檢查。福建省應急管理廳將會同國家礦山安監局福建局適時開展採取抽查檢查、綜合督查等方式對重點地區開展督導檢查,推動鞏固提升大檢查成效。
三、檢查內容
(一)地方黨委和政府礦山安全生產責任落實情況。地方黨委和政府是否按照國務院安委會關於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十五條措施、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於進一步強化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堅決防範遏制礦山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及時研究礦山安全重大突出問題。是否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的要求,加強對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組織領導,強化政策、資金、隊伍建設和執法裝備等保障措施;是否將礦山安全納入政府領導幹部安全生產“職責清單”和“年度任務清單”,嚴格落實市、縣兩級政府領導聯繫包保煤礦、非煤地下礦山和尾礦庫制度,明確包保責任人員及工作職責等。是否按照“三個必須”、“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落實相關部門行業管理責任。產煤縣地方政府是否組織建立健全煤礦風險會商研判和管控機制、煤礦生產要素管控機制、打非治違機制,並切實督促落實。
(二)礦山安全監管部門責任落實情況。各級礦山安全監管部門是否與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公安、氣象、電力等部門和單位建立聯動工作機制。是否把各類礦山全部納入安全監管範圍,明確每處礦山日常安全監管主體和風險等級,確定各級礦山安全監管部門負責直接監管的礦山名單,明確每處礦山安全監管人員的責任,並在礦山井口公告、向社會公告。是否對高風險礦、停產停建整改礦、長期停產停建礦、整合技改礦、待關閉礦、已關閉退出礦等按要求明確駐礦盯守或安全巡查人員,明確崗位職責。
(三)領導責任和監管責任追究情況。對不認真履行職責,發生較大及以上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的,在追究直接責任的同時是否追究地方黨委和政府領導責任、有關部門的安全監管責任,特別是重特大礦山事故要追究主要領導、分管領導的責任。對非法礦山、違法盜採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沒有採取有效措施甚至放任不管的,是否追究縣、鄉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是否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四)礦山企業主要負責人責任落實情況。礦山企業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實際負責人等主要負責人是否依法嚴格履行第一責任人責任,保證現場履職不少於10個工作日;嚴格執行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煤礦和非煤地下礦山主要負責人每月帶班下井不少於5個工作日;嚴格制定並落實重大風險隱患防控責任,落實瓦斯超限、出現透水、火災等災害徵兆和極端天氣停產撤人措施。礦山企業安全管理機構、人員素質是否滿足實際需要,全員崗位責任、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並嚴格執行。是否存在“草台班子”、“掛名礦長”、主要負責人不到崗履職、不帶班下井、故意增加管理層級、層層推卸責任、設定追責“防火牆”等問題。
(五)項目審批情況。是否嚴格審批安全設施設計和安全生產許可證。是否存在以集中審批為名降低安全門檻等問題,是否有效加強和規範礦山安全生產行政許可事中事後監管。是否組織開展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執行情況抽查檢查。
(六)防範化解重大安全風險隱患情況。各礦山企業是否建立健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按照規定真實準確研判安全風險並公示公告,制定落實防控措施。是否建立健全並嚴格落實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對排查出的隱患及時進行整改,並按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排查整治情況。各級礦山安全監管部門是否全面精準對轄區礦山安全生產風險進行分析研判、發布預警信息、督促指導企業採取防控措施。監管執法檢查前是否對檢查對象開展風險研判,確保每次檢查真正抓住重點。是否對檢查中發現的重大隱患按規定掛牌督辦、現場核查,確保整改銷號。
(七)重大災害超前治理情況。各礦山企業是否按要求開展隱蔽致災因素普查,制定並落實治理措施。煤礦是否按要求進行瓦斯、水害、自然發火、衝擊地壓、煤塵爆炸危險性等災害等級確定,並優先超前採取區域措施治理災害。非煤礦山是否按照《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防治水安全技術規範》等有關強制性要求,嚴格落實水、火、採空區、地壓等災害風險防範措施。
(八)煤礦採掘接續情況。是否嚴格落實《福建煤礦安全年度計畫管理制度(試行)》(礦安閩〔2022〕8號),礦井採掘接續是否緊張,能否滿足災害治理時間、空間、效果需要;是否存在《防範煤礦採掘接續緊張暫行辦法》界定的9種採掘接續緊張情形,以及違反規定交叉作業、管理秩序混亂、多頭面搶進尺趕進度等現象。對“三量”不達標的煤礦,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是否派人駐礦盯守,督促煤礦企業嚴格落實停產限產措施。上級主管部門和上級企業是否對採掘接續緊張煤礦下達超能力生產指標或者任務。
(九)尾礦庫綜合治理情況。是否推動運行到最終標高、不再進行排尾作業、停用時間超過3年、無生產經營主體的尾礦庫閉庫銷號工作,嚴格控制尾礦庫總量。是否推動編制並嚴格落實尾礦庫“一庫一策”安全風險管控方案,尾礦庫“頭頂庫”和無生產經營主體尾礦庫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風險評估。是否推動尾礦庫企業建設完善線上安全監測系統並按時接入國家尾礦庫安全風險監測預警信息平台。是否有效督促尾礦庫企業真正落實“管住水、護住坡、看住井、應得急”要求,制定並嚴格落實汛期安全風險防控措施。
(十)違法分包轉包、掛靠資質行為查處情況。各級礦山安全監管部門是否開展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回頭看”,嚴厲打擊違法分包轉包、以包代管、無資質承包、掛靠資質等違法違規行為,嚴肅追究發包方、承包方責任,是否依法清理整頓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採掘施工企業和外包工程項目部。是否對合法承包單位實行統一管理,承包單位是否健全安全生產組織機構,配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是否嚴格追究資質方的責任,對檢查中發現涉及其他部門頒發資質的違法違規線索是否依法移交相關部門。企業是否存在不顧自身力量、安全生產條件盲目承接礦山相關業務的情形,是否對下屬企業及分包單位等關聯單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十一)“打非治違”工作開展情況。各級礦山安全監管部門在地方黨委和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是否按照國家、省上關於嚴厲打擊盜採資源違法活動和礦山嚴重違法違規生產建設行為、關於進一步嚴厲打擊煤礦嚴重違法違規生產建設行為、關於打擊“洗洞”盜採金礦專項整治行動等相關要求,開展打擊非法盜採煤炭資源、“洗洞”盜採金礦資源等專項整治行動。煤礦方面,是否嚴厲打擊非法盜採、整合技改和停產停建整頓煤礦偷采、隱蔽工作面冒險開採、超層越界開採、監測監控系統造假等違法行為。非煤礦山方面,是否嚴厲打擊礦山未履行“三同時”手續、未經安全許可擅自生產、非法盜採、以采代建、不按批准的安全設施設計建設生產、尾礦庫擅自加高擴容、擅自回採尾礦,外包工程“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等行為。
(十二)勞務派遣和靈活用工人員安全管理情況。礦山企業是否將勞務派遣人員和靈活用工人員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管理,履行安全生產保障責任,未經培訓合格不得上崗。礦山企業地面危險崗位和井下不得使用勞務派遣工。
(十三)解決大班次和超強度開採問題情況。是否對單班入井人員超限的煤礦進行評估,落實“一優三減”措施,減少入井人員,單班入井人數必須符合限員規定。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對發現隱瞞下井人數或者人員位置監測系統不能正常運行、上級公司超能力下達生產計畫或生產經營指標、礦山“三超”(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的,是否一律按照重大事故隱患查處,並對其上級公司相關人員追責問責。
(十四)執法檢查寬鬆軟整治情況。監管執法檢查前是否提前開展風險研判,確保每次執法檢查真正抓住重點,防止簡單化、“一刀切”等粗放式檢查。是否創新監管監察執法方式,推行異地交叉檢查,充分利用線上遠程巡查、用電監測、“電子封條”等信息化手段,及時發現違法盜採、冒險作業等行為,對關停的礦山停止或限制供電,派人現場盯守或者巡查,有效防止明停暗開。是否對執法檢查發現的問題隱患和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依規嚴肅處理處罰,嚴懲“屢禁不止、屢罰不改”的行為。是否強化執法全過程監督,壓實執法帶隊負責人責任,倒查執法履職情況,對工作不擔當、執法不作為的,嚴肅問責,有效解決執法不嚴不深不實等問題。是否轉變執法工作作風,力戒形式主義、官僚主義,有效解決“花式”檢查和違法不糾、有案不立、有案不移、久查不結、過罰不當等問題。是否綜合運用通報、約談、警示、問責、曝光、聯合懲戒等手段提高執法效果。
(十五)礦山安全監管執法隊伍建設情況。礦山安全監管力量和專業監管人員、執法經費、裝備等是否滿足工作需要。各級礦山安全監管部門是否開展培訓,持續提升執法人員專業素養。監管力量不足的,是否採取聘用技術檢查人員、聘任社會監督人員以及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補充執法力量。
(十六)信息化建設和套用情況。各礦山企業能否保障安全監控、人員位置監測、通信與圖像監視等系統的可靠性、真實性。煤礦、尾礦庫等監測數據能否與省級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聯網對接。各級礦山安全監管部門和各礦山企業是否健全完善“監測預警—接報消警—核查反饋”閉環管理機制,及時處置風險監測預警信息。
(十七)安全生產隱患舉報查處獎勵情況。是否在礦山入井井口或者工業廣場醒目位置懸掛張貼舉報獎勵公告牌。是否用好“吹哨人”制度,鼓勵企業內部員工舉報違法違規行為。是否及時處理礦山違法違規行為、重大隱患等舉報,依法保護舉報人,落實獎勵資金並兌現舉報獎勵。
(十八)事故瞞報謊報遲報漏報行為查處情況。各礦山企業、各級礦山安全監管部門是否依法依規報告事故,是否嚴肅查處瞞報、謊報、遲報、漏報生產安全事故行為,從嚴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十九)統籌做好經濟發展、疫情防控和安全生產工作情況。各有關部門、各礦山企業能否正確處理安全與發展、安全與生產、安全與效益、安全與保供、安全與防疫的關係,各有關部門是否加強服務指導,推進轄區內礦山平穩有序、安全生產。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工作責任。省應急管理廳、國家礦山安監局福建局成立礦山安全大檢查領導小組,組長由國家礦山安監局福建局局長、省應急廳黨委委員戴文鵬同志擔任,副組長由兩廳局分管領導擔任,成員為兩廳局相關業務處室負責人。領導小組下設煤礦和非煤礦山兩個辦公室負責日常協調組織煤礦和非煤礦山大檢查實施工作,辦公室分別依託在國家礦山安監局福建局執法一處和省應急管理廳礦山處。市、縣(區)礦山安全監管部門要相應成立領導小組和工作專班,及時協調解決工作推進中遇到的問題和困難,提供高質量的指導服務。
各設區市礦山安全生產大檢查牽頭部門要進一步細化完善礦山安全生產大檢查方案,落實落細各相關部門職責分工,提出具體工作要求。各礦山企業主要負責人要履行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責任,牽頭組織好本企業的自查自改工作。縣級礦山安全監管部門要對轄區內的礦山企業實現全覆蓋檢查,並對礦山企業自查自改報告進行審查。
福建省應急管理廳將會同國家礦山安監局福建局對重點地區、重點企業開展監督檢查,堅持“督政”和“督企”並重,推動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深入開展大檢查。
(二)堅持嚴格執法,強化問責問效。大檢查要採取隨機抽查、突擊夜查、明查暗訪、交叉檢查、回頭複查等方式進行。堅持“逢查必考”,檢驗企業辦礦、管礦能力。對現場檢查發現的問題和隱患,必須當即提出處理意見,嚴格依法依規處理處罰。著力整治企業主要負責人不到崗不履職等突出問題,緊盯礦山企業決策層、管理層、技術層,聚焦主要負責人、主要技術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尤其是董事長、總經理、礦長、實際控制人、總工程師等“關鍵少數”的法定職責,對發現的問題隱患和違法違規行為開展責任倒查。發生重特大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單位主要負責人。要綜合用好約談、曝光、“黑名單”、聯合懲戒、行刑銜接等手段,嚴厲懲處嚴重違法違規行為。要切實通過開展大檢查,依法嚴懲一批違法違規行為,徹底治理一批重大隱患,聯合懲戒一批嚴重失信企業,問責曝光一批責任不落實、措施執行不得力的單位和個人。
(三)突出工作重點,統籌協調推進。各級礦山安全監管部門、各礦山企業要突出重點地區和重點礦山,特別是尾礦庫“頭頂庫”單班入井超過30人的非煤地下礦山、高陡邊坡露天礦山等高風險非煤礦山以及單班下井在100人以上、水害問題突出等高風險煤礦開展檢查;各礦山要結合水害防治和汛期安全工作檢查,突出易引發重大事故的環節進行全面檢查。
要將大檢查工作與礦山安全專項整治三年行動相結合,統籌推進全年重點工作的落實。煤礦方面,要與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治理、安全治本攻堅、企業主體責任落實、安全監管責任落實相結合,統籌推進煤礦採掘接續專項監察、“防事故、嚴執法”“1+N+3”專項整治第三階段工作(組織開展打非治違、主要負責人履職情況專項整治,組織開展煤礦建設項目審批、分包轉包和安全培訓專項整治“回頭看”檢查)、7-8月份的專家“全系統各環節”會診檢查、9-10月份的“全系統各環節”回頭看執法檢查、重點時段安全嚴管模式等專項工作;非煤礦山方面,要與重點地區攻堅克難、防範化解尾礦庫安全風險、採掘施工企業專項整治、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專項檢查等各類專項工作有機結合,全面部署、協同推進,確保取得實效。
(四)強化源頭治理,實現“兩個根本”。各級礦山安全監管部門、各礦山企業要堅持標本兼治、重在治本,深化源頭治理。對排查發現的影響礦山安全生產的突出問題、共性問題、深層次問題和根源性問題要納入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兩個清單”,制定具體整改措施,明確整改銷號時限。要深刻汲取各類事故教訓,以案為鑑、舉一反三,深入分析本地區、本企業存在的突出矛盾、薄弱環節,有針對性地狠抓排查和整治。對本企業和本部門自身難以解決的區域性突出問題,要及時向地方黨委和政府報告,推動納入地方政府層面“兩個清單”集中攻堅。
(五)加強宣傳引導,發揮輿論監督作用。各級礦山安全監管部門、各礦山企業要充分利用各種媒體,進行廣泛宣傳發動,形成聲勢,營造氛圍。注重發現問題,及時總結經驗,加大先進典型經驗交流推廣和反面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加強示範引領和警示教育。要鼓勵民眾通過“12350”等舉報電話舉報礦山違法違規行為和重大隱患,及時按規定兌現舉報獎勵。
(六)加強信息報送,及時反映情況。請各設區市明確礦山安全生產大檢查牽頭部門,於2022年4月30日前,將大檢查聯絡員名單報省應急管理廳;各設區市礦山安全大檢查牽頭部門於每月2日前將大檢查工作進展情況(包括工作成效、典型經驗、查處的典型案例、存在問題和下一步工作計畫等)、以及《執法和行政處罰情況表》(附屬檔案3)、《追責問責情況統計表》(附屬檔案4)、《重大隱患清單》(附屬檔案5)報送省應急管理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