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煤礦安全生產大檢查“打非治違”和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

深化煤礦安全生產大檢查“打非治違”和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是深入開展煤礦安全生產大檢查,嚴厲打擊煤礦違法違規生產建設行為,保持“打非治違”高壓態勢,進一步深化煤礦行業專項整治,有效防範和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化煤礦安全生產大檢查“打非治違”和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
  • 所用領域:法律
總體要求,重點內容,工作要求,

總體要求

認真貫徹習近平總書記、李克強總理等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關於安全生產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國務院安委會關於全面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深化“打非治違”和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安委明電〔2015〕2號)安排,深入開展煤礦安全生產大檢查,嚴厲打擊煤礦違法違規生產建設行為,保持“打非治違”高壓態勢,進一步深化煤礦行業專項整治,有效防範和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

重點內容

(一)證照到期不申請延續而從事生產的;
(二)手續不全開工建設,不按設計要求生產建設的;
(三)違抗停產停建指令擅自或變相恢復生產建設的;
(四)超層越界開採或違法違規開採保全煤柱的;
(五)圖紙造假,圖實不符,打假密閉違法生產的;
(六)安全監控系統運行不正常,瓦斯監測數據不實甚至造假;瓦斯超限不停電、不撤人、不分析查明原因、不進行責任追究的;
(七)隱蔽致災因素不清盲目組織生產的;
(八)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嚴格落實兩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的;
(九)施工隊伍無資質或跨資質施工,以包代管、層層轉包、違法分包的;
(十)地方政府認為應當嚴厲打擊的其他違法違規生產建設行為。

工作要求

(一)各級煤炭行業管理、煤礦安全監管、煤礦安全監察等部門或機構(以下統稱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安委明電〔2015〕2號檔案的部署,在地方政府的統一領導下,認真履行職責,紮實開展工作,特別是地方政府明確的牽頭部門要加強組織協調,確保專項行動有序開展,取得實效。
(二)各有關部門要採取暗查暗訪、隨機抽查、“回頭看”檢查、交叉檢查,通過聯合執法、案件移送、公布“黑名單”、事故提級調查、媒體曝光、警示教育等多種方式,深查問題、徹查隱患,發現非法違法行為和重大隱患,要依法依規從嚴查處、打擊到位。
(三)各有關部門對檢查中發現的非本部門職責範圍內的違法違規行為,要及時移交有管理許可權的部門查處,涉及多個部門的,要及時協商處理,不得互相推諉。要用好“行刑銜接”、“責任倒查”等重要手段,嚴肅追究責任。對故意造成重大隱患以及對重大隱患不治理冒險生產的,要依法依規從嚴查處,涉及刑事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機關。
(四)建立煤礦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制度,定期公開曝光,並通報煤炭行業管理、煤礦安全監管、煤礦安全監察、發展改革、公安、國土、環保、水利、銀行、銀監、能源、工商、工會等有關部門(機構、組織),對煤礦或所在企業集團在項目核准與淘汰落後產能、確定採礦權出讓或土地供應、融資、民用爆炸物品和電力供應、政策性資金支持、鐵路運輸、市場監管等方面予以限制,並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等12部委聯合印發的《關於對違法違規建設生產煤礦實施聯合懲戒的通知》(發改運行〔2015〕1631號)制定的措施,實行聯合懲戒。
(五)建立完善煤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的倒查機制,對存在重大隱患不治理、故意非法違法生產的,必須嚴肅查處和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六)對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受水害威脅、有衝擊地壓危險等災害嚴重、不能保證安全投入、無法治理災害的礦井,要採取措施,直至停產、退出。
(七)對隱蔽致災因素,特別是老空水情況查不清的,要一律停工停產,強制查明隱蔽致災因素,否則不得進行生產建設。
(八)對存在圖實不符的礦井,屬於蓄意弄虛作假、打假密閉隱瞞真相、逃避監管等情節惡劣的,要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提請地方政府予以關閉。
(九)對長期停產停建,無技術、無人才、無資金、無能力整改隱患的,特別是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和小煤礦,要提請地方政府予以關閉退出。要充分利用市場倒逼機制和安全標準等手段引導推動資源枯竭以及復工復產無期、扭虧無望的煤礦關閉退出。
(十)加強宣傳引導。充分利用多種媒體,採取多種方式,加大先進典型經驗交流推廣和反面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加強示範引領和警示教育。
(十一)加強信息報送。各省級煤礦安監局要了解掌握本轄區煤炭行業“打非治違”工作進展情況,安排專人負責信息報送工作,對行動期間好的做法和經驗要及時上報。每兩周至少報送1條簡要工作信息,每月至少上報1個典型案例,每月5日前報送上月情況和有關統計數據(見附屬檔案),並於大檢查結束後形成總結報告,於2016年1月5日前報送國家煤礦安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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