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信息
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關於印發《福建省省級中小微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閩財規〔2023〕13號
各設區市財政局、工信局,平潭綜合實驗區財政金融局、經發局:
現將《福建省省級中小微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2023年7月28日
內容全文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級中小微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用於最佳化我省中小微企業發展環境,促進我省中小微企業發展的納入福建省工信廳部門預算的專項資金。
中小微企業劃型標準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統計局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 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執行,國家有關部委修訂相關劃型標準的,依照新規執行。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循科學合理、突出重點、規範執行、加強監督、注重績效的原則。
第四條 專項資金旨在引領帶動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積極探索政府扶持中小微企業發展的有效途徑,支持改善中小微企業發展環境,加大對薄弱環節的投入,促進提升為中小微企業提供公共服務的能力,突破制約中小微企業發展的短板與瓶頸,建立扶持中小微企業發展的長效機制。
第五條 專項資金由財政部門和工信部門按下列職責分工進行管理。
省財政廳負責組織專項資金預算的編制和執行,會同省工信廳撥付下達資金,監督專項資金支出活動,組織開展預算績效管理,強化績效結果套用。
省工信廳負責研究提出專項資金支持方向,提出專項資金績效目標並按確定的績效目標對專項資金實施績效監控,開展績效評價,加強績效結果套用,落實專項資金績效管理主體責任,對申請使用專項資金的申報材料組織審核,提出專項資金的分配方案。
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財政部門負責組織轉移支付資金預算的編制和執行,對資金支出進行監督並組織開展預算績效管理工作。
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工信部門負責編制轉移支付資金支出預算,結合本地區實際,按照相關規定組織項目申報、評審,執行已批覆專項資金支出預算,提出績效目標並實施績效跟蹤和評價,監督專項資金使用。
第六條 專項資金支持範圍包括:
(一)提升“黨企新時空·政企直通車”服務效能;
(二)培育優質中小微企業,鼓勵“新技術、新產業、新模式、新業態”中小微企業發展,支持開展中小微企業創業創新活動,推進創業創新載體建設;
(三)開展中小微企業發展政策宣傳,支持中小微企業開拓市場;
(四)完善中小微企業公共服務體系,開展中小微企業生產經營運行監測,開展中小微企業發展環境評估,最佳化中小微企業發展環境;
(五)推動產融合作,改善中小微企業融資環境;
(六)組織實施中小微企業經營管理提升活動,促進中小微企業創新管理、提質增效;
(七)完善中小微企業梯度培養機制,打造中小微企業梯次發展成長鏈條;
(八)配套國家相關扶持資金使用;
(九)省委、省政府確定的促進我省中小微企業發展的其他相關工作。
中小微企業獲得本專項資金中安排的貸款貼息、認定類和獎勵類項目的省級資金補助,可同時享受其他省級資金補助。
第七條 專項資金可採用項目法、因素法、項目法與因素法相結合等方式分配。
(一)採取項目法分配的專項資金,由省工信廳印發申報指南,明確項目支持標準等內容,同時按照相關要求及時建立更新完善項目庫,確保資金分配與項目實施保持一致。
(二)採取因素法分配的專項資金,根據相關支出方向、政策任務及上年度資金使用情況等因素及權重,由省工信廳商省財政廳研究提出資金分配方案。
(三)採取項目法與因素法相結合的方式分配的獎勵性資金,省工信廳會同省財政廳制定獎勵政策,明確獎勵標準等。
(四)涉及政府採購、政府購買服務項目,按照政府採購、政府購買服務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省工信廳會同省財政廳結合年度工作重點和年初預算批覆的中小微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額度,合理制定專項資金分配方案和具體獎補政策。
第九條 每年10月31日前,省財政廳會同省工信廳將下一年度專項資金預計數提前下達到市、縣(區),待年度預算執行中進行清算。提前下達資金比例一般不低於本年度轉移支付預計執行數的70%,剩餘資金待省人大批准預算後按規定時限下達。
第十條 轉移支付資金在當年完成績效目標後仍有結轉結餘的,可以用於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支持範圍,並按照有關結轉結餘資金的使用和管理辦法執行。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財政、工信部門應將每季度轉移支付資金使用進度情況於季度結束後15日內上報省財政廳、省工信廳,將每年度轉移支付資金使用管理情況、績效評價情況於次年3月底前上報省財政廳、省工信廳。
第十一條 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要求,省工信廳應當按照績效目標對專項資金進行績效監控,發現問題及時糾正;開展績效評價,加強績效結果套用。省財政廳根據工作需要開展財政重點績效評價,績效評價結果作為改進管理、完善政策、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應當按照規定的用途和範圍分配使用,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專項資金的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項目資金,並自覺接受財政、監察、審計、工信等部門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專項資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虛報、冒領、截留、挪用等違法行為的,除責令將資金歸還原有渠道或收回財政外,應當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對相關部門和單位予以處理,並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五條 對未能獨立客觀地發布意見,在專項資金申報、評審等有關工作中存在虛假、偽造行為的專家或者市場中介組織,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專項資金管理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工信廳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實施期至2025年12月31日。《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關於印發<福建省省級中小微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閩財企〔2021〕18號)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一、修訂目的
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我省省級中小微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引領帶動各設區市積極探索政府扶持中小微企業發展的有效途徑,支持改善中小微企業發展環境,加大對薄弱環節的投入,促進提升為中小微企業提供公共服務的能力,突破制約中小微企業發展的短板與瓶頸,建立扶持中小微企業發展的長效機制,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對《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關於印發<福建省省級中小微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閩財企〔2021〕18號)進行修訂。
二、制定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福建省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福建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三、此次修訂主要內容
(一)標題刪除“暫行”兩字。根據要求規範性檔案中暫行辦法最長不得超過兩年,該辦法計畫執行至2025年底,因此刪除“暫行”兩字。
(二)第二條增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以表明依法設立。
(三)按照最新要求將第三條資金使用原則修改為“科學合理、突出重點、規範執行、加強監督、注重績效”。
(四)將原辦法中“中小企業”統一調整為“中小微企業”。
(五)第五條職責分工中增加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財政部門、工信部門職責。
(六)支持範圍增加“開展中小微企業發展環境評估”,並根據工信部最新要求,將專精特新企業統一修改為“優質中小微企業”。
(七)對分配法進行了重新梳理,具體分為項目法、因素法、項目法與因素法相結合三種方式。
(八)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實施期至2025年12月31日。《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關於印發<福建省省級中小微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閩財企〔2021〕1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