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推動城市停車設施發展實施辦法

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印發《福建省推動城市停車設施發展實施辦法》的通知.是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2021年12月30日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推動城市停車設施發展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12月30日
  • 發布單位: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推動城市停車設施發展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21〕46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等四部門《關於近期推動城市停車設施發展重點工作的通知》(發改辦基礎〔2021〕676號)要求,加快補齊城市停車設施供給短板,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結合省情,制定以下實施辦法。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學習宣傳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屆六中全會精神,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來閩考察重要講話精神,落實省第十一次黨代會部署,堅持以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加強規劃引導,以市場化、法治化方式加快推動城市停車設施建設發展,重點推動解決老城區停車設施欠賬、停車場供應不足和停車管理滯後問題,推動新區按照標準規劃建設公共停車設施。到2025年,規劃新增城鄉公共停車位8萬個,福州、廈門各建設5處大型換乘停車場,依託軌道交通站點、大型公建、商業綜合體等,投用30處具有公交換乘、機動車及非機動車停車等功能的城市交通“微樞紐”;全省大中小城市基本建成配建停車設施為主、路外公共停車設施為輔、路內停車為補充的城市停車系統;社會資本廣泛參與,信息技術與停車產業深度融合,停車資源高效利用,城市停車規範有序,依法治理、社會共治局面基本形成;居住社區、醫院、學校、交通樞紐等重點區域停車需求基本得到滿足。到2035年,全面建成布局合理、供給充足、智慧型高效、便捷可及的城市停車系統,為現代城市發展提供有力支撐。
  二、主要任務
  (一)強化公共停車供給。以城市汽車保有量與停車位數量增長率關係為依據,到2025年各市、縣(區)(含平潭綜合實驗區,下同)基本建成配建停車設施為主、路外公共停車設施為輔、路內停車為補充的城市停車系統,重點提高汽車保有量增長率遠高於停車位數量增長率的區域的停車位供給,逐步消除公車夜間占道停車。鼓勵醫院、學校、景點、商圈等重點單位(區域)符合條件的停車場進行機械式、立體化改造,增加泊位數量。利用公共空間、待建土地、空閒廠區、邊角空地、未投入使用的道路等城市公共空間,建設公共停車設施。結合老舊小區、老舊廠區、老舊街區、老舊樓宇等改造,積極擴建新建公共停車設施。
  (二)科學編制城市停車規劃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要根據城市發展需要,區分基本停車需求和出行停車需求,統籌布局城市停車設施,2022年上半年完成停車設施普查,摸清停車資源底數,動態更新停車資源數據,建立城市停車設施供給能力評價制度。各設區市(含平潭綜合實驗區,下同)要依據國土空間規劃和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按不同地區及區域的功能要求,堅持系統化建設原則,採用差異化停車設施用地供應政策,統籌地上地下空間利用,提升節約集約用地水平,開展城市停車規劃編制和修編工作,提出5年滾動建設計畫,於2022年上半年完成並報本級政府批准後實施。
  (三)加強用地供給。加強獨立新建停車設施用地保障,充分利用城市邊角空閒土地、中心城區功能搬遷騰出土地、城市公共設施新改建預留土地以及機關、企事業單位自有土地增建停車設施;鼓勵其他土地使用權人通過利用自有建設用地地下空間、拆除部分既有建築新建、既有停車場改加建等方式增建停車設施。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停車設施用地,採取劃撥方式供地。對新建獨立占地的、經營性的公共停車場用地,同一宗用地公告後只有一個意向用地者的,可以協定方式供應土地。符合相關標準規範、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區內增加停車設施建築面積的,可不增收土地價款。鼓勵採用長期租賃、先租後讓等方式供應停車設施用地。各設區市要出台土地分層開發實施細則,落實土地要素市場化配置政策。
  (四)簡化公共停車設施建設審批。利用居住區和單位自有用地設定的機械式停車設施,按照機械設備安裝進行管理,簡化審批手續。對單位小區在現有的地面停車位上建設兩層的機械停車設施,免於辦理規劃許可審批手續。列入老舊小區改造項目,改造方案經依法審定後,未新增建設用地並沒有涉及小區外相鄰權益的,不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新建商業、辦公、公建建築超過配建標準建設的公共停車設施,其建築面積不計入容積率。單獨選址建設的公共停車設施,按其圍護結構或者圍護設施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建築面積,結構層高在2.20米以下的計算1/2面積。
  (五)推廣智慧型信息化停車服務支持有條件的地區推進停車信息管理平台與城市信息模型基礎平台深度融合,打通與公安交管、交通運輸等系統鏈路,形成停車資源“一張圖”。加快套用大數據、物聯網、第五代移動通信、“網際網路+”等新技術新模式,開發移動終端智慧型化停車服務系統,實現信息查詢、車位預約、電子支付等服務功能集成,推動停車資源共享和供需快速匹配。建設智慧停車示範工程,統一數據標準,接入典型停車場信息數據,實現智慧停車平台核心功能並示範套用,加快停車場智慧型化、無人化管理建設進程,同步探索和完善智慧停車管理運營模式。鼓勵停車服務企業加大對智慧城市、智慧社區、城市管理領域的套用軟體推廣力度,推廣套用ETC無感支付技術,依託信用信息平台提供收費優惠、通行後付費等便利服務,提升終端智慧型化停車服務套用水平。
  (六)加強停車換乘銜接。推進高鐵站點及主要城市軌道交通站點配套建設公交場站,加強軌道交通與公車等其他交通方式的銜接,完善換乘設施。鼓勵在城市軌道交通外圍站點、公交首末站建設“停車+換乘”停車設施。至2025年,100萬以上人口城市建設停車設施不少於3個,50—100萬人口城市建設停車設施不少於2個;50萬以下人口城市建設停車設施不少於1個。至2035年,100萬以上人口、50—100萬人口、50萬以下人口的城市建設停車設施不少於5個、3個、2個。
  (七)推動停車設施共享共用。機關、企事業單位在加強安全管理的前提下,向社會足額開放停車設施。2022年上半年,福州、廈門、泉州要打造推出10處(其他地市6處)機關、企事業單位向社會開放停車設施示範點。2023年前,各地要推動所轄各縣(區)在停車供需矛盾區域建成10處以上機關、企事業單位向社會開放停車設施示範點。2025年前,各地要進一步完善措施、總結經驗,確定本市級以及縣(市、區)級向社會開放停車設施的機關、企事業單位比例(數量),積極推動緩解民眾停車難問題。鼓勵商業設施、寫字樓、旅遊景區、體育場館、文旅場所等停車設施在空閒時段向社會開放;鼓勵居住社區在保障安全和滿足基本停車需求的前提下,錯時向社會開放停車設施。支持中心城區、老城區在夜間、節假日利用背街小巷、空地等,停放周邊居民車輛。
  (八)鼓勵社會資本參與。規範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等模式推動共同投資運營停車設施。對停車需求大、收益較好的中心城區、交通樞紐等區域的停車設施,鼓勵社會資本以市場化投資為主開發運營。有條件的城市片區可通過項目打包、統一招標、規範補貼等方式鼓勵進行規模化開發。對停車需求較小區域的停車設施,可通過合理確定收費標準、政府適當讓渡項目收益權等方式,吸引社會資本參與。允許市、縣(區)在省級核定的新增債務限額內,利用地方政府專項債券資金支持符合發行使用條件的停車設施項目建設。積極拓展配套服務功能,在不減少車位的前提下,可允許停車設施配建一定比例的洗車點、便利店等便民設施,提升項目綜合收益能力。
  (九)完善收費政策。健全主要由市場決定價格的停車收費機制,逐步縮小政府定價範圍。對具有公益性特徵和自然壟斷經營特徵的停車設施服務收費,需要實行政府定價管理的,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福建省定價目錄》相關規定,明確定價範圍。要綜合考慮停車設施等級、服務條件、供求關係及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區分不同區域、位置、時段、車型和占用時長等,科學制定差異化收費標準,並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停車收費標準應向社會公開。
  (十)依法規範停車秩序。建立健全執法聯動機制,充分利用科技手段,依法查處違法停車行為,維護良好停車秩序。嚴格按照規定標準設定消防通道並實行標識化管理,嚴格依法查處堵塞消防通道等停車行為,確保生命通道暢通。全面規範臨時停車泊位及標誌、標線設定,對不符合設定技術標準、條件的,及時予以調整或撤除。新改建公共停車設施建成營業後,基本停車需求得到有效滿足的,視情減少或逐步取消周邊路內停車位。
  (十一)提升停車設施裝備技術水平。支持我省停車裝備製造企業強化自主創新,鼓勵行業聯盟等形式開展機械式停車裝備等技術研發,逐步提升核心裝備自主化水平。將停車設備納入首台(套)認定範圍,對經認定屬於國內、省內首台(套)裝備或企業給予相應補助。適度超前加大充電設施配建力度,優先在大型商場、超市、醫院、學校、文化體育場館和交通樞紐、駐車換乘等停車場配套建設公共充電設施;有條件的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停車場的充電設施配建比例不低於20%。
  三、保障措施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作為停車設施規劃建設管理的責任主體,要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工作機制,明確建設目標和建設任務,分解落實責任,加強統籌協調和監督評價,有力有序推動城市停車設施發展。請省直有關部門指導和協調督促各地區完善相關政策、落實各項任務,確保目標如期實現。
  請結合本地區實際和本部門職責,進一步細化實化工作措施,明確時間表和路線圖,確保重點工作任務年底前取得務實成效,並請各設區市於2022年1月10日前匯總本行政區域2021年度工作進展情況報福建省發改委、福建住建廳。福建省發改委、福建住建廳、福建公安廳、福建自然資源廳等有關部門將加強跟蹤督導,共同推動城市停車設施高質量發展。

政策解讀

《福建省推動城市停車設施發展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將於2021年12月30日正式印發,現就出台背景和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出台背景
  城市停車設施是滿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保障,也是現代城市發展的重要支撐。近年來,我省城市停車設施規模持續擴大,停車秩序不斷改善,產業化發展逐步深入,但仍存在供給能力短缺、治理水平不高、市場化進程滯後等問題。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宣傳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屆六中全會精神,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來閩考察重要講話精神,落實省第十一次黨代會部署,加快補齊城市停車供給短板,改善交通環境,推動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推動城市停車設施發展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21〕46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等四部門《關於近期推動城市停車設施發展重點工作的通知》(發改辦基礎〔2021〕676號)及福建省政府要求,結合福建省情,福建省發改委、福建住建廳共同研究起草《實施辦法》。
  二、主要內容
  《實施辦法》主要從增加停車供給(包括強化公共停車供給、科學編制城市停車規劃、加強用地供給)、簡化審批程式(包括簡化公共停車設施建設審批)、推廣智慧型共享(包括推廣智慧型信息化停車服務、加強停車換乘銜接、推動停車設施共享共用)、強化服務保障(包括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完善收費政策、依法規範停車秩序、提升停車設施裝備技術水平)等方面提出“十四五”期間我省推動城市停車設施發展的重點工作內容,提出了到2025年全省各城市基本建成配建停車設施為主、路外公共停車設施為輔、路內停車為補充的城市停車系統;到2035年全面建成布局合理、供給充足、智慧型高效、便捷可及的城市停車系統,為現代城市發展提供有力支撐的總體目標。具體內容:
  (一)強化公共停車供給。提出以城市汽車保有量與停車位數量增長率關係為依據,到2025年各市縣(區)基本建成完善的城市停車系統,鼓勵重點單位(區域停車場進行機械式、立體化改造,結合城市空閒空間、老舊小區改造等,積極擴建新建公共停車設施)。
  (二)科學編制城市停車規劃。要求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統籌布局城市停車設施,完成停車設施普查,摸清停車資源底數,動態更新停車資源數據,建立城市停車設施供給能力評價制度。各設區市開展城市停車規劃編制和修編工作,提出5年滾動建設計畫,於2022年上半年完成並報本級政府批准後實施。
  (三)加強用地供給。要求各設區市出台土地分層開發實施細則,落實土地要素市場化配置政策。提出加強獨立新建停車設施用地保障,充分利用城市邊角空閒土地、中心城區功能搬遷騰出土地、城市公共設施新改建預留土地以及機關、企事業單位自有土地增建停車設施。
  (四)簡化公共停車設施建設審批。針對利用居住區和單位自有用地設定機械式停車設施、對單位小區在現有的地面停車位上建設兩層的機械停車設施、列入老舊小區改造項目及新建商業、辦公、公建建築超過配建標準建設的公共停車設施等情況,提出了具體簡化停車設施建設審批的措施。
  (五)推廣智慧型信息化停車服務。完善和更新停車數據信息,建立健全停車信息共享機制,最大限度開放停車數據。打通與公安交管、交通運輸等系統鏈路,形成停車資源“一張圖”。加快大數據技術在停車服務方面的套用,建設智慧停車示範工程加快停車場智慧型化、無人化管理建設進程。
  (六)加強停車換乘銜接。推進高鐵站點及主要城市軌道交通站點配套建設公交場站,加強軌道交通與公車等其他交通方式的銜接,提出了2025—2035年具體的“停車+換乘”停車設施建設數量規劃。
  (七)推動停車設施共享共用。明確各地市及所轄區、縣的機關、企事業單位設立向社會開放停車設施示範點任務要求,鼓勵商業設施、寫字樓、旅遊景區、體育場館、文旅場所等停車設施在空閒時段向社會開放。
  (八)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提出規範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等模式推動共同投資運營停車設施。允許市、縣(區)在省級核定的新增債務限額內,利用地方政府專項債券資金支持符合發行使用條件的停車設施項目建設。
  (九)完善收費政策。提出健全主要由市場決定價格的停車收費機制,逐步縮小政府定價範圍。根據《福建省定價目錄》相關規定,明確定價範圍。科學制定差異化收費標準,並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停車收費標準應向社會公開。
  (十)依法規範停車秩序。建立健全執法聯動機制,充分利用科技手段,依法查處違法停車行為,維護良好停車秩序。。新改建公共停車設施建成營業後,基本停車需求得到有效滿足的,視情減少或逐步取消周邊路內停車位。
  (十一)提升停車設施裝備技術水平支持我省停車裝備製造企業自主創新,鼓勵開展技術研發的相關政策,統籌推進智慧型化、電子化系統在停車設施中的套用,加大充電設施配建力度。提出對經認定屬於國內、省內首台(套)裝備或企業給予相應補助。適度超前加大充電設施配建力度。
  最後,《實施辦法》提出加強組織領導,落實目標責任、建立健全工作機制等方面的舉措,從落實各方主體責任、加強統籌協調和監督評價等方面統籌發力,確保各項任務有序紮實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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