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浙江省推動城市停車設施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

《關於浙江省推動城市停車設施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是為貫徹落實國家停車設施發展有關部署要求,切實解決浙江“停車難”“停車亂”等問題,浙江省發展改革委、省公安廳、省自然資源廳、省建設廳於2023年聯合印發的意見。將於2023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浙江省推動城市停車設施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
  • 頒布時間:2023年
  • 實施時間:2023年5月1日
  • 發布單位:浙江省發展改革委、省公安廳、省自然資源廳、省建設廳 
發布信息,內容解讀,內容,

發布信息

2023年,浙江省發展改革委、省公安廳、省自然資源廳、省建設廳聯合印發《關於浙江省推動城市停車設施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

內容解讀

《意見》指出,到2025年,力爭浙江全省建成停車位1120萬個,其中公共停車位240萬個,公共領域充電樁8萬個以上,基本形成配建停車設施為主、路外公共停車設施為輔、路內停車為補充的城市停車設施體系,全面形成政府主導、市場調節、社會共治、社區參與的城市停車管理體系和良好生態。
《意見》明確,要有力保障基本停車需求,結合實際確定停車配建標準,適度預留發展空間;要滿足出行停車多樣化需求,合理確定停車設施規模;要規範化建設運營,建立停車配建監管機制;要完善差異化收費政策,健全市場主體動態調整機制;要發展停車裝備製造,鼓勵停車裝備製造企業自主創新;要拓展停車關聯產業,鼓勵拓展停車配套服務功能;要積極吸引社會資本,培育公平開放的停車市場環境;要最佳化項目審批流程,最佳化停車設施建設項目審批效率;要加強獨立新建停車設施用地保障,最佳化提升城市土地開發效益;要加強停車標準化建設,構建多層次標準規範體系。
在國家發改委等四部門《關於推動城市停車設施發展的意見》基礎上,浙江結合省域實際情況,在《意見》中還增加了相關內容:統籌規劃建設停車設施,科學編制停車規劃;強化城市停車運營管理,創新停車共享模式;推進停車產業化發展,打造智慧停車場景套用;加強停車設施政策保障,健全停車投融資體系;完善停車管理法制保障,依法整治停車秩序;強化組織實施,健全工作制度。
本次《意見》將於2023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意見》實施後,將切實解決浙江“停車難”“停車亂”等問題,提升省域城市停車供給效率、治理能力和產業化水平,進一步推動浙江省城市停車設施高質量發展。

內容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省第十五次黨代會精神,堅持以新發展理念引領高質量發展,忠實踐行“八八戰略”,奮力打造“重要視窗”,以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加強頂層設計和規劃引導,以市場化、法治化方式推動城市停車設施發展,構建適度超前、合理布局、共建共享、高效管理的城市停車設施體系,著力提升民生福祉和城市競爭力,為我省推進“兩個先行”提供有力支撐。
(二)基本原則
——以人為本、科學規劃。以滿足人民民眾合理停車需求為出發點,根據城市發展需要,區分基本停車需求和出行停車需求,強化重點區域供給引導,統籌布局城市停車設施。
——政府引導、市場運作。強化頂層設計和政策引導,充分調動各類市場主體投資建設、技術創新積極性,推動停車產業化發展,建立政府有為和市場有效的良性生態。
——建管並重、集約發展。充分挖掘停車設施潛力,合理利用地上地下空間,盤活存量資源,發展共享停車,提升車位利用效率和停車管理效能,擴大城市停車設施有效供給。
——智慧引領、改革創新。推動城市停車行業數位化改革,提升技術裝備和管理服務數位化、智慧化水平,在用地、審批、投融資、收費、標準、法規等方面加大改革力度。
(三)主要目標
到2025年,力爭全省建成停車位1120萬個,其中公共停車位240萬個,公共領域充電樁8萬個以上,基本形成配建停車設施為主、路外公共停車設施為輔、路內停車為補充的城市停車設施體系,社區、醫院、學校、交通樞紐等重點區域停車需求及電動汽車充電需求基本得到滿足;各市智慧停車平台基本實現全覆蓋,停車產業蓬勃發展,打造杭州、寧波等停車產業發展標桿;培育形成一批智慧停車設施裝備製造和智慧停車服務行業領軍企業。
到2035年,全面形成政府主導、市場調節、社會共治、社區參與的城市停車管理體系和良好生態,智慧城市停車設施平台建設成果全國標桿,形成一批可複製可推廣的改革創新成果和具有全國影響力的停車產業集群。
二、統籌規劃建設停車設施
(四)科學編制停車規劃。做好城市停車普查,摸清停車資源底數和堵點問題,建立城市停車設施供需分析評價體系。依據國土空間規劃、綜合交通規劃,科學編制各地靜態交通(停車)規劃。結合不同城市、不同區域功能要求和客貨運車輛停車需求,制訂差異化供給策略。統籌地上地下空間利用,強化立體停車庫等空間集約型停車場選址布局。加強規劃管理,堅持先規劃、後實施,嚴格按照國土空間詳細規劃依法核發停車設施建設項目規劃許可、進行停車設施建設等活動。(各市人民政府負責,省自然資源廳、省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按職責分工加強指導支持)
(五)有力保障基本停車需求。新建居住社區嚴格按照國土空間詳細規劃和居住社區建設標準建設停車位,鼓勵各地結合實際確定停車配建標準,並適度預留發展空間。中小城鎮、老舊小區結合城市更新、未來社區建設等,積極擴建新建停車設施,切實解決“停車難”問題。支持城市通過內部挖潛增效、片區綜合治理和停車資源共享等方式,統籌考慮周邊居民停車需求制定綜合解決方案。最佳化中心城區及產業園區、大型商場、專業市場等公共區域貨車裝卸場地和臨時停車位配置,滿足城區貨車停放需求。加大公交場站配建力度,保障公車輛停放,逐步消除公車夜間占道停車。強化充換電設施建設,新建公共建築配建停車場及社會公共停車場充電設施配建率不低於10%,新建住宅配建停車位應100%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各市人民政府負責,省自然資源廳、省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公安廳、省能源局按職責分工加強指導支持)
(六)滿足出行停車多樣化需求。學校、醫院、辦公樓、商業區、旅遊景區等重點區域,結合公共運輸發展基礎和周邊區域交通條件,綜合採取資源共享、價格調節、限時停車、提前預約等措施,探索限時長、限時段和專屬車位設定,合理確定停車設施規模。適當控制公共運輸發達區域停車設施建設規模,完善計程車、網約車臨時停靠點設定。加強出行停車與公共運輸等有效銜接,鼓勵軌道交通外圍站點、城市公共運輸樞紐、公路客運站等建設“停車+換乘”(P+R)停車設施。(各市人民政府負責,省發展改革委、省公安廳、省自然資源廳、省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按職責分工加強指導支持)
三、強化城市停車運營管理
(七)規範化建設運營。建立由自然資源、建設、交通、公安、人防等部門聯合審查的停車配建監管機制,強化建築工程配建停車泊位的全流程技術審查。加強停車設施建設工程質量和驗收管理,做好各類機械式停車設施設備養護維護和監測,確保全全運行。加強停車服務企業常態化管理,定期對設施安全、收費標準、車位挪用、服務行為等監管,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各市人民政府負責,省發展改革委、省自然資源廳、省建設廳、省公安廳、省人防辦、省交通運輸廳、省市場監管局按職責分工加強指導支持)
(八)創新停車共享模式。在保障安全和滿足基本停車需求的前提下,支持機關、企事業單位率先向社會開放停車設施,鼓勵居住社區及學校、商業設施、旅遊景區、體育場館等停車設施錯時限時向社會開放。鼓勵城鎮老舊小區居民夜間充分利用周邊道路或周邊單位的閒置車位停放車輛。充分發揮基層政府和街道、社區作用,完善業主委員會協調機制,兼顧業主和相關方利益,創新停車設施共建共管共享模式,探索錯時開放、有償使用、收益分享等經營模式。(各市人民政府負責,省發展改革委、省公安廳、省建設廳按職責分工加強指導支持)
(九)完善差異化收費政策。健全主要由市場決定價格的停車收費機制,逐步縮小政府定價範圍,政府定價主要限定在具有公益性特徵和自然壟斷經營特徵的停車設施。綜合考慮停車設施等級、服務條件、供求關係及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區分不同區域、位置、時段、車型和占用時長等,科學制定差異化收費標準並向社會公開,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各市人民政府負責,省發展改革委、省交通運輸廳按職責分工加強指導支持)
(十)提升停車數位化管理水平。鼓勵各地建立城市級智慧停車雲平台,支持“一城一平台”建設,實現停車設施“一張圖”,逐步拓展城市停車智慧分析、預測、管理、調度、運維等功能。建立統一的停車設施數據接口標準,推動行政管理部門間數據交換共享、定期更新。(各市人民政府負責,省發展改革委、省自然資源廳、省建設廳、省公安廳、省交通運輸廳按職責分工加強指導支持)
四、推進停車產業化發展
(十一)發展停車裝備製造。鼓勵停車裝備製造企業自主創新,加強機械式停車設備、停車充電一體化設備、智慧型停車誘導系統、ETC停車計費系統等研發。支持停車裝備納入首台套認定重點領域,經認定為首台套裝備的產品,納入首台(套)推廣目錄,並在政府投資項目中優先推廣採用。推動停車服務市場化改革,培育規模化、規範化、專業化停車服務企業,提升管理效率和服務水平。鼓勵停車設施建設、停車裝備製造、經營服務等企業提供標準化全流程的綜合解決方案,加強產品技術、服務管理、商業模式等輸出。(省發展改革委、省經信廳、省交通運輸廳、省市場監管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二)打造智慧停車場景套用。加快數字賦能,推動停車設施服務智慧化數位化升級。引導網際網路平台企業依託智慧停車雲平台積極開發移動終端智慧型化停車服務套用,借鑑“杭停”APP等經驗,實現信息查詢、車位預約、電子支付等服務功能集成,推動停車資源共享和供需快速匹配。引導企業依法依規為公眾提供停車信息引導、智慧停車等服務,鼓勵建立以信用體系為基礎的收費優惠、車位預約、通行後付費等便利服務。加大ETC在城市停車場的推廣套用,實現無感支付。推動停車收費電子支付互聯互通,不得通過“二選一”或排他等方式提供電子支付服務,保障公眾的自主選擇權。(各市人民政府負責,省發展改革委、省經信廳、省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按職責分工加強指導支持)
(十三)拓展停車關聯產業。鼓勵拓展停車配套服務功能,在不減少車位的前提下,允許公共停車設施配建一定比例的洗車點、便利店、廣告等,打造“停車-洗車-充電-養護”一站式服務,提升項目盈利能力。(各市人民政府負責,省發展改革委、省自然資源廳、省建設廳按職責分工加強指導支持)
五、加強停車設施政策保障
(十四)積極吸引社會資本。培育公平開放的停車市場環境,鼓勵各類市場主體全面參與設施建設、裝備研發、產品供應、設施維保、運營管理和信息系統建設。對停車需求大、收益較好的中心城區、交通樞紐等區域的停車設施,鼓勵社會資本以市場化投資為主開發運營。對停車需求較小區域的停車設施,可通過合理確定收費標準、政府適當讓渡項目收益權等方式,吸引社會資本參與。有條件的城市片區可通過項目打包、統一招標、規範補貼等方式鼓勵進行規模化開發。鼓勵社會資本通過合資、眾籌等方式參與停車設施建設。(各市人民政府負責,省發展改革委加強指導支持)
(十五)最佳化項目審批流程。最佳化停車設施建設運營主體、投資規模等準入標準,允許中小微企業和個人申請投資運營公共停車設施。細化停車設施設備分類及審批管理辦法,對小型停車設施項目和利用自有土地建設的停車設施項目實行備案制。對立體車庫、智慧停車場、停車換乘設施等停車項目設定綠色審批通道,探索在項目審批(核准、備案)、建設、經營等環節簡化審批流程,採用聯合審查、聯合驗收等方式提高審批效率。(各市人民政府負責,省發展改革委、省自然資源廳、省建設廳按職責分工加強指導支持)
(十六)健全停車投融資體系。積極推廣、規範引導PPP模式建設停車設施項目。對於社會資本全額投資的機械式停車設施、智慧停車設施等,各地研究制訂針對性扶持政策。發揮政府產業基金引導作用,支持停車領域相關重大產業項目建設。鼓勵各類金融機構在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前提下,結合停車設施項目融資需求特點,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鼓勵通過資產證券化等方式,盤活存量資產,支持企業以市場化方式發行城市停車設施建設專項債券。鼓勵採取“債貸組合”等方式,構建多元化、可持續的城市停車設施融資體系。(省發展改革委、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銀保監局、浙江證監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七)加強用地保障。加強獨立新建停車設施用地保障,充分利用城市邊角空閒土地、中心城區功能搬遷騰出土地、城市公共設施新改建預留土地以及機關、企事業單位自有土地增建停車設施。鼓勵土地使用權人利用自有土地或平面停車場用於立體停車設施建設。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間布局停車設施,探索挖掘城市道路、廣場、公園綠地以及公交場站、垃圾站等公共設施地下空間潛力、結合人防等地下工程建設等,增加公共停車設施供給。各地要結合實際,研究制定土地分層開發實施意見,落實土地要素市場化配置政策。鼓勵採用長期租賃、先租後讓等方式供應停車設施用地,商業設施的規劃設計條件中可明確停車位配建要求。建立以產權為導向的停車設施用地供應政策,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停車設施用地,採取劃撥方式供地。(各市人民政府負責,省自然資源廳、省建設廳、省人防辦、省交通運輸廳按職責分工加強指導支持)
六、完善停車管理法治保障
(十八)加強停車標準化建設。建立健全停車設施建設和運營管理標準規範,構建多層次標準規範體系。根據建設項目使用性質和停車需求,加快制(修)訂停車設施配置標準,明確不同區域、類別建築停車設施及公交場站配建標準,強化新能源充電樁、無障礙停車位、貨車車位等配置。結合城市汽車保有量和公共運輸發展水平,對停車配建標準進行動態調整。明確新出讓土地的停車場充電車位配套要求,強化停車設施與充電設施在規劃布局、建設機制、運營服務等方面銜接,明確充電設施安裝條件預留的具體內容要求。(省建設廳、省自然資源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能源局、各市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九)健全停車管理法規規章體系。在地方立法許可權範圍內,結合城市交通管理實際,加強多部門聯動,按照停車設施建設管理要求,推動制修訂相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按照國家要求,完善停車設施不動產登記相關細則,據審批檔案等依據材料,做好不動產登記。(各市人民政府負責,省司法廳、省自然資源廳、省建設廳、省公安廳、省交通運輸廳按職責分工加強指導支持)
(二十)依法整治停車秩序。建立健全執法聯動機制,充分利用智慧型感應、智慧監控等科技手段,重點提升中小城鎮、老舊小區、老舊街區等區域停車執法水平,依法查處違法停車行為,維護良好停車秩序。嚴格按照規定標準設定消防通道並實行標識化管理,嚴格依法查處堵塞消防通道等停車行為,確保生命通道暢通。新改建公共停車設施建成營業後,基本停車需求得到有效滿足的,視情減少或逐步取消周邊路內停車位。規範電動汽車專用車位管理,出台相關管理規範,懲戒占用專用車位行為,引導有序停車。(各市人民政府負責,省公安廳、省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消防救援總隊按職責分工加強指導支持)
七、強化組織實施
(二十一)加強組織領導。建立由發展改革、經信、建設、自然資源、公安等部門協同的省級城市停車管理聯席會議機制,加強省級層面停車工作的統籌協調和監督評價。各市結合實際成立停車設施相關管理主體或協調機構,負責城市停車的牽頭抓總、政策研究、體制改革、項目推進等工作,推動形成市、區、街道三級聯動的管理體制,通過聯席會、工作例會等常態化推進城市停車工作。
(二十二)健全工作制度。完善城市停車設施發展頂層設計,推動跨部門、多行業資源統籌,強化停車設施與土地供應、產業發展、政策引導等協同推進。積極開展城市停車問題徵集和改革調研,各市結合停車專項規劃,梳理、謀劃一批重點項目,制定停車設施建設年度實施計畫並做好責任目標分解,確保工作任務落到實處。建立城市停車市、區、街道三級評價體系,定期開展城市停車治理成效評估,鼓勵出台城市級停車設施年度報告。
(二十三)堅持分類施策。突出不同城市、不同區域分類指導,杭州、寧波、溫州等要對標一流、走在前列,聚焦超大城市停車發展問題,在停車體制機制建設、智慧停車體系、停車產業化發展等方面先行探索、總結經驗;其他城市要因地制宜,推動解決“停車難”“停車亂”等,改善城市停車治理環境。
(二十四)強化宣傳引導。加強城市停車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解讀,引導公眾建立積極參與、共建共享、有償使用、規範停車等觀念,及時向社會公布停車普查結果、停車設施配建標準及建設規劃。總結推廣各地停車設施規劃建設管理的好經驗、好做法,充分發揮行業協會、企業、高校等作用,通過典型案例推廣、專業論壇、政策發布、媒體報導、專題展覽等方式加大宣傳力度,共同推動城市交通條件持續改善和宜居水平不斷提升。
本實施意見自2023年5月1日期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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