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內河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福州市城市內河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是福州市發布的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州市城市內河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 發布單位:福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內容解讀
福州市城市內河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福州市城市內河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城市內河管理,保護和改善城市內河環境,發揮城市內河綜合功能,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實現城市內河水清、河暢、岸綠、景美、安全、生態的目標,督促、指導城市內河各相關管理單位高效、有序開展城市內河管理和運營管養工作,根據《福州市城市內河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市城市內河是指全流域位於本市中心城區,兼顧排水、防澇、休閒、景觀、旅遊、文化等功能,向公眾開放的規劃城市河道、排水渠道及與之相連的湖體。
第三條 《管理辦法》及本實施細則適用於前款所指城市內河的規劃、建設、保護、利用及相關的管理活動。
第四條 城市內河實行名錄管理,由市城鄉建設局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各縣(區)人民政府制定,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城市內河的管理應當遵循統一規劃、綜合治理、嚴格保護、合理利用的原則,實行統一管理與分級、分部門負責相結合的制度。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內河整治和管理納入年度工作計畫,並將所需治理和管養費用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 市城鄉建設局是本市城市內河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牽頭組織開展城市內河建設和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有:
(一)編制內河專項規劃及年度治理和管養計畫;
(二)牽頭制定內河整治與管理養護標準,下達內河治理工作任務;
(三)根據城市內河管理範圍劃分城市內河管理責任區段;
(四)組織實施城市內河疏浚、沿河截污、駁岸修砌、綠化建設、景觀改造等內河治理工程;
(五)福州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城市內河管理的其他職責。
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內河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城市內河的監督管理。
第八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園林綠化、水利、生態環境、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應急防汛等有關部門按照下列分工承擔城市內河管理職責:
(一)自然資源和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參與城市內河的規劃編制,推進多規合一工作開展,並對規劃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二)水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內河上游水庫的建設和維護管理;
(三)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內河污染源及水環境質量的監督管理,定期檢查工業企業、醫療機構、餐飲企業污水預處理設施的運行情況;
(四)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立、健全城市內河及其流域範圍內的城市、村莊的垃圾收集、轉運、處理機制並組織開展相關工作,並依法對違法建(構)築物進行強制拆除;
(五)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內河營運船舶的管理和內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的監督管理;
(六)園林綠化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內河綠化建設和養護的監督管理;
(七)市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在啟動應急回響時對包括城市內河在內的所有涉水要素進行統一調度。
第九條 市城區水系聯排聯調中心及其市內河管理處受市城鄉建設局等單位委託開展具體管理工作,對鼓樓、台江、倉山、晉安四城區城市內河、湖泊及城市管網、污水處理廠、雨污泵站、沿江排澇站等涉水設施進行統籌調度和管理,做好河、湖日常景觀水位調度以及汛時排水防澇等工作,並確保其他涉水設施健康、有序運行。
市城區水系聯排聯調中心承擔城市內河的日常調水引水以及排水防澇工作,編制日常調水引水及排水防澇工作方案,明確內河各閘站的管理責任和調度機制。
市內河管理處承擔內河日常管養、內河疏浚、內河設施維護等其他具體管理工作。
第三章河(湖)長制
第十條 本市城市內河管理實行“河(湖)長制”。政府和負責河、湖日常管理的企業各指派專人擔任各城市內河、湖泊的河(湖)長,以下稱為“政府河(湖)長”和“企業河(湖)長”。
第十一條 政府河(湖)長和企業河(湖)長的主要工作職責包括:
(一)保障內河水安全。確保城市內河排水通暢、安全度汛,無違法占用城市內河(含岸線)或傾倒建築垃圾、渣土的行為,沿河無違章建設,開展常態化清淤。
(二)保障內河水環境。確保沿河排水戶雨污水依法依規接駁排放,無亂倒污水的行為,城市內河水質保持良好。
(三)沿河環境衛生保持整潔。確保城市內河水域和陸地環境衛生情況良好,岸線和河床河面無垃圾,定期防止蚊蟲孳生。
(四)沿河市容景觀保持良好。確保沿河市容環境乾淨整潔,無連家船、無違規擺攤設點、亂塗亂畫和晾曬衣物的情況。
(五)沿河綠化設施保持完好。確保城市內河棧道、欄桿、小品、桌椅、廊架、亭榭等設施和綠地完好,無安全隱患,無毀綠種菜等情況發生。
政府河(湖)長和企業河(湖)長應當緊密聯動。企業河(湖)長發現各類破壞內河的違法行為應當場勸阻、制止,勸阻或制止無效的立即上報政府河(湖)長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分管城市建設的副市長擔任福州市城市內河(湖)的總河長。
各縣(區)有關負責同志分別擔任轄區城市內河和湖泊的河長、湖長。
流域跨鄉(鎮、街)的城市內河由縣(區)有關負責同志擔任河長。流域獨立位於某一鄉(鎮、街)的城市內河可由所在鄉(鎮、街)有關負責同志擔任河長。
第十三條 各級政府河(湖)長負責組織領導相應河段的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水生態修復等工作,指導協調和統籌解決相應河段出現的重大問題。各縣(區)、鄉(鎮、街)河長及其河長辦應配套河長制的相關工作方案,明確本級的部門管理職責分工。
第十四條 各級政府河(湖)長應當至少每月巡河一次,並做好相關工作記錄。每條城市內河應配備專管員,每日巡查一次,並形成巡查記錄。
專管員在巡查過程中發現問題的,應當在24小時內上報河長。河長應及時組織相關的管理單位督促整改,並落實整改情況。本級部門無權管理的事項應及時向上一級河長辦報告,請求協助解決。
第十五條 企業河(湖)長由負責城市內河日常運營管理的企業委派,負責城市內河日常管理各項具體工作。各企業應當編制流域總體運營維護方案和各城市內河年度專項運營維護方案,報政府審核備案後督促企業河長依方案執行。方案中應當包括日常巡查、城市內河保潔、水質監測、底泥觀測和清理、截污系統監測、補水調水、設施維護、綠化養護、應急防汛和突發情況處置、運營維護各環節的經費支出等內容。
企業河(湖)長應當至少每日上、下午各巡河一次,並形成巡查記錄。巡查記錄包括發現的問題及問題處置情況,並存檔備查。
第十六條 河長制辦公室與河長制相關成員單位按《福州市全面推行河長制實施方案》規定的職責分工履行職責。
第十七條 河長制工作考核列入政府年度績效考核,並由市河長辦牽頭組織開展。
第四章規劃管理
第十八條 市城鄉建設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園林綠化、水利、生態環境、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城市內河專項規劃,推進涉水規劃的多規合一。城市內河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第十九條 編制城市內河專項規劃除應滿足城市內河最佳化生態環境、保護歷史景觀風貌、水環境生態綜合治理和排水防澇的需要外,還應對其他道路、橋樑、管線、閘站、排污口、雨水口等市政基礎設施在建設過程中與城市內河銜接的相關技術指標作出相應規定,並提出旅遊開發的目標。城市內河專項規劃每五年修編一次。
第二十條 經批准的城市內河專項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徵求有關部門、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後,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規定的程式批准並公布。
第二十一條 城市內河專項規劃實施前已批准建設的建築物、構築物不符合城市內河專項規劃的,市城鄉建設局應當會同市城市管理委員會以及市、縣(區)人民政府結合綜合治理項目及時依法進行改建或者徵收。對未經批准建設的建築物、構築物應當依法限期整改或者拆除。
第五章建設管理
第二十二條 城市內河防洪排澇、清淤疏浚、生態補水、污水截流及調蓄、處理設施、駁岸修葺、河床治理、生態恢復、配套管理用房建設、修建碼頭等城市內河綜合治理工程,以及在城市內河管理範圍內建設相關管線、橋樑、道路、排污口、雨水口及其他建(構)築物的,應當符合內河專項規劃的要求,以及生態環境、市容環境衛生、海綿城市建設、排水防澇等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報請審核前,將工程建設方案報城市內河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二十三條 城市內河綜合治理工程建設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滿足沿河駁岸退距要求,為截污系統建設和生態恢復留出空間;
(二)配置建設相應的截污管網設施;
(三)城市內河駁岸上沿線、河床邊線應當分別開展設計,按照城市內河專項規劃的要求構建自然彎曲的河岸線,河床邊線的最窄寬度不小於規劃藍線寬度;
(四)可以結合河床自然地形在設計時構建深潭、淺灘、泛洪漫灘、江心洲(島),但各類灘地的最高標高不得高於規劃河床標高;
(五)城市內河應當有流動水體,控制一定的流速,鼓勵並優先利用中水和自然潮汐補給城市內河,減少工程引水設施和引水量,提高水體透明度;
(六)不減少城市內河水域面積;
(七)保護和展示沿河歷史文化遺存;
(八)城市內河治理應當明確生態恢復措施,儘量保留原有的天然砂石、水草,並優先採用自然護岸、植物護岸等;渠化城市內河應當結合實際情況逐步進行生態化改造;
(九)城市內河兩岸同步建設配套綠地及管理用房,配套管理用房包括公共廁所、管理工具間、水質水文線上監測站點等,總建設面積不得超過沿河綠地面積的1%;
(十)沿河綠地內的步道等慢行系統兼有維護通道的功能,標明限載軸重,並採取措施限制車輛入內;
(十一)城市內河應當配建上岸點,合理分布具體位置,並充分考慮垃圾收集轉運和常態化清淤的需要;
(十二)具備條件的城市內河可根據旅遊等相關需要建設配套設施。
第二十四條 城市內河治理工程在資質使用、定額編制、招投標監管等環節應當按照市政公用工程組織實施。建設單位應當結合初步設計方案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及時將城市內河基本信息、各類設施數量和主要技術指標建檔造冊。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內河管理範圍內的水面和陸地等。因城市內河治理等特殊需要臨時占用的,應當由建設單位向所在地城市內河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臨時占用城市內河的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編制相應的防汛防颱風應急預案,經科學論證後,報城市內河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承擔施工範圍內城市內河的防汛防颱風安全責任。
臨時占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兩年。建設單位應當在臨時占用期限屆滿之日起十五日內恢復原狀;逾期未恢復原狀的,由建設單位承擔恢復費用及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對城市內河管理範圍內的阻水障礙物,按照“誰設障、誰清除”的原則,由城市內河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清障計畫和實施方案,報請市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的規定責令設障者在規定的期限內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市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強行清除,所需費用由設障者承擔。
第六章 污染源管理
第二十七條 除市政污水處理設施外,不得新建、改建或者擴建排污口。既有的排污口由市、縣(區)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督促限期整改。市政污水處理設施設定出水口的,應當徵得城市內河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由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結合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明確排放標準,發放排污許可證,並對排放水質進行日常監測,監測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鼓樓區、台江區、倉山區、晉安區四城區的沿河市政污水處理設施出水口由市城鄉建設局依法審批設定,市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環境影響評價檔案進行審批,沿河雨水排放口(含合流制雨水排放口)由市城鄉建設局依法審批設定。
馬尾區、長樂區、閩侯縣、連江縣的沿河市政污水處理設施出水口由所在地城市內河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審批設定,所以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對環境影響評價檔案進行審批,沿河雨水排放口(含合流制雨水排放口)由所在地城市內河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審批設定。
第二十八條 城市內河管理範圍內的沿河市政污水處理設施出水口、雨水排放口實行掛牌管理制度。
經審批設定的雨水排放口、出水口編號建檔,並在現場掛牌接受監督。所掛牌照應當註明編號、河道名稱、服務片區、設定單位、使用年限、管理責任單位以及舉報電話。
第二十九條 每條城市內河採用線上監測和抽樣監測的方式監控城市內河水質變化。每條城市內河上、中、下游結合建設設定水質線上監測設施;市城區水系聯排聯調中心、縣城市內河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委託第三方對線上監測站進行運行和維護,並組織每月對每條城市內河進行一次抽樣監測。
第三十條 沿河截污系統是城市管網體系的一部分,按照合流制雨水管網標準開展日常養護。沿河截污系統和市政污水系統銜接處應當設定物理隔斷設施,由市城區水系聯排聯調中心統籌調度。
第三十一條 各級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城市各企事業單位、居民小區的化糞池、垃圾收集轉運點定期開展清理;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工業企業、餐飲、洗車、醫療等特殊行業的排污許可管理和污水預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的監管工作,減少內河被污染的風險。
第七章 其他日常管理
第三十二條 鼓勵採取政府購買服務、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等多種形式,吸引社會資金參與城市內河的治理和管養。實行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管理模式的城市內河,由承擔建設管理責任的單位負責城市內河的日常管理和養護。
市城鄉建設局應當會同園林綠化等部門制定城市內河綠化、保潔工作的社會化管理服務標準,並每三年調整一次。
第三十三條 市城區水系聯排聯調中心應當至少每年一次觀測城市內河底泥成長情況,每條城市內河制定清淤標準,常態化開展清淤工作,及時消除內源污染,保證河道通暢。常態化清淤應當納入每年的內河維護計畫。
未列入內河維護計畫,因自然災害等原因造成底泥淤積嚴重,影響排水防澇或者造成水體污染的,應立即進行清淤疏浚。
第三十四條 城市內河管理範圍是指城市內河兩岸規劃綠線以內的區域範圍;沒有規劃綠線的,指規劃藍線以內的區域範圍。具體管理範圍由市城鄉建設局會同各縣(區)人民政府劃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
第三十五條 城市內河管理範圍邊界處應設定界樁。界樁設定形式可多種多樣:成熟社區可採用埋地式點狀分布,間隔為25米。城鄉結合部可設定綠籬、交通式隔離網、圍牆等隔斷。
第三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在城市內河醒目位置設定河長公示牌。河長公示牌應當符合規範要求,並載明以下內容:城市內河名稱、政府和企業河(段)長、河長職責、治理目標、管理責任區段、管理範圍、禁止行為、舉報電話、河道專管員等事項。
第三十七條 城市內河允許船舶通航,但通航標準應符合相關國家標準。船隻航行安全依據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實施細則的行為,由城市綜合執法等部門依據《管理辦法》的規定予以處罰。城市綜合執法等部門應當按照《福州市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的要求,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幅度內,制定本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範,明確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的標準,報送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審查後,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 《管理辦法》未規定處罰的其他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福建省河道保護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管理辦法》和本實施細則規定的行為,視違法情節嚴重程度,由作出處罰的部門按照《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記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並依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家發展改革委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強和規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福州市信用紅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的要求細化對相關主體的行政性約束和懲戒措施。
第四十一條 相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管理辦法》和本實施細則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城市內河管理事項予以許可的;
(二)對違反城市內河管理的行為不依法查處的;
(三)對舉報人的舉報不受理、不及時調查處理的;
(四)其他不履行城市內河監管職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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