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信用紅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經市政府2017年第32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由福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17年11月18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州市信用紅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機構:福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布日期:2017年11月18日
- 實施日期:2018年1月1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福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福州市信用紅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公司),市屬各高等院校,自貿區料淚福州片區管委會:
《福州市信用紅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2017年第32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遵照執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11月18日
辦法全文
福州市信用紅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各行業領域信用“紅黑名單”的認定、發布、獎懲、修復和退出,建立健全信用“紅黑名單”管理與套用制度,實現信用“紅黑名單”信息資源共享,營造良好社會信用環境,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國務院關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關於加強和規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發改財金規〔2017〕1798號)、《福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福州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2016—2020年)的通知》(榕政綜〔2016〕176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紅黑名單”的認定、發布、獎懲、修復和退出等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信用“紅黑名單”,是指由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簡稱“紅黑名單”認定部門)認定,可用於識別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有關守信或失信的數據和資料。
第四條 各行業領域信用“紅黑名單”的認定、發布、獎懲、修復和退出,應當遵循“依法依規、客觀公正、及時準確、鼓勵修復”的原則榜臭尋槓,嚴格保護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守國家秘密,保護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五條 福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是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統籌、指導和監督全市各行業領域信用“紅黑名單”的認定、發布、獎懲、修復和退出等。
第六條 福州市信用信息中心(以下簡稱市信用信息中心)負責完善“信用福州”網站和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為發布本市相關主體的守信“紅名單”和失信“黑名單”等提供技術支撐。
第七條 信用“紅黑名單”認定部門應當指定專職人員負責信用“紅黑名單”的認定、報送、獎懲、修復和退出等工作。
第二章 認定的標準和依據
第八條 “紅黑名單”認定部門是“紅黑名單”認定工作的責任單位,負責對其報送、發布的“紅黑名單”的名稱、內容、標準和依據進行解釋,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和合法性負責。
第九條 各行業領域的“紅黑名單”認定原則上實行全國統一標準,在未出台全國統一標準的行業領域,市級“紅黑名單”認定部門可根據省級有關部門制定的地方淚捆囑標準執行。
第十條 守信“紅名單”認定的依據主要包括:
(一)國家各部委出台的聯合激勵備忘錄規定的聯合激勵對象;
(二)公共管理和服務中反映信用主體基本情況的登記類信息;
(三)“紅黑名單”認定部門依法依規認定並公開發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榮譽信息;
(四)其他可作為“紅名單”認定依據的信息。
第十一條 失信“黑名單”應當從公共信用信頸夜櫻息中的警示信息中產生,其認定的依據包括:
(一)國家各部委出台的聯合懲戒備忘錄規定的聯合懲戒對象;
(二)公共管理和服務中反映信用主體基本情況的登記類信息;
(三)“紅黑名單”認定部門依法依規認定並公開發布的涉及我市信用主體的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和不良評價信息;
(四)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確認、行政檢查、行政徵收、行政獎勵、行政給付等行政行為中反映主體失信狀況的信息;
(五)拒不履行生效司法裁判的信息;
(六說拒阿)其他可作為“黑名單”認定依據的信息。
第三章 發布和套用
第十二條 各“紅黑名單”認定部門應按照本行業領域守信“紅名單”和失信“黑名單”目錄要求和相關規範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提供相關領域的“紅黑名單”。“紅黑名單”信息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名單主體的基本信息,包括法人和其他組織名稱(或自芝企估牛然人姓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全球法人機構識別編碼(LEI碼)(或公民身份號碼、港澳婆籃舉台居民的公民社會信用代碼、外國籍人身份號碼)、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姓名及其身份證件類型和號碼等;
(二)列入名單的事由,包括認定誠實守信或違法失信行為的事實、認定部門、認定依據、認定日期、有效期等;
(三)相關主體受到聯合獎懲、信用修復、退出名單的相關情況。
第十三條 “紅黑名單”認定部門產生“紅黑名單”遵循以下程式:
(一)“紅黑名單”認定部門依據認定標準生成的“紅黑名單”初步名單,應通過認定部門入口網站、“信用福州”網站或其他適當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於20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的,由“紅黑名單”認定部門負責人批准,認定為“紅黑名單”;有異議的,由“紅黑名單”認定部門進行核實。
(二)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被列入失信“黑名單”的,“紅黑名單”認定部門應以書面和簡訊事前告知相關主體。
(三)“紅黑名單”的發布遵循“誰認定,誰負責,誰公開”原則。“紅黑名單”認定部門應於紅黑名單公示無異議後5個工作日內,按照“紅黑名單”報送的主要內容和規範要求將名單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在“信用福州”網站上發布。
第十四條市信用信息中心自“紅黑名單”在“信用福州”網站上發布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應將名單報送至福建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十五條 各級各部門應當利用報紙、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樹立誠信典型,倡導誠實守信,及時曝光重點領域嚴重失信行為,廣泛宣傳本市開展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的做法和經驗。
第十六條 “紅黑名單”認定部門應當依法出台針對“紅黑名單”相關主體的獎懲措施,並根據聯合獎懲機制對“紅黑名單”相關主體實施聯合獎懲。
第十七條 行政機關應當將“紅黑名單”信息嵌入本部門行政審批、市場監管、公共服務等信息系統和具體工作流程,查詢使用“紅黑名單”信息。
第十八條 鼓勵各類社會機構查詢使用“紅黑名單”,對列入“黑名單”的主體實施市場性、行業性、社會性約束和懲戒,對列入“紅名單”的主體建立“綠色通道”,優先提供服務便利。
第四章 修復和退出
第十九條 鼓勵“黑名單”主體通過主動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社會影響、參與志願服務或慈善捐助等方式修覆信用。
第二十條 “黑名單”認定部門認定失信“黑名單”時,應結合失信行為的嚴重程度,依法明確相關主體能否修覆信用以及信用修複方式。
第二十一條 對可通過履行相關義務糾正失信行為的“黑名單”主體,在其履行相關義務後,可依照有關規定向“黑名單”認定部門申請退出。
第二十二條 市信用信息中心應當將各認定部門報送的“紅名單”與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各行業領域“黑名單”進行交叉比對,如名單內主體存在被列入失信黑名單情形的,應立即將該“紅名單”主體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福州”網站移除並告知該“紅名單”認定部門。
第二十三條“黑名單”具備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退出:
(一)經異議處理,“黑名單”主體認定有誤的;
(二)通過主動修復符合退出條件並經原認定部門同意的;
(三)“黑名單”有效期屆滿自動退出的;
(四)“黑名單”認定標準發生改變,主體已不符合新認定標準的;
第二十四條 “紅名單”具備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退出:
(一)經異議處理,“紅名單”主體認定有誤的;
(二)有效期內被有關部門列入“黑名單”或發現存在不當利用“紅名單”獎勵機制等不良行為的;
(三)“紅名單”有效期屆滿自動退出的;
(四)“紅名單”主體發生不符合其認定標準的情形;
第二十五條 相關主體提出或具備上述情形時,“紅黑名單”認定部門應在3個工作日內通過原發布渠道發布名單退出公告,有關聯合獎懲部門應停止對其實施聯合獎懲。
第五章 主體權益保護和信息的安全
第二十六條 “紅黑名單”異議處理按照《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市信用信息中心和“紅黑名單”認定部門在開展“紅黑名單”的認定、發布、獎懲、修復和退出等管理活動時,應當嚴格遵守保密規定,對於涉及企業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發布前應進行必要的技術處理。對依法不能公開的名單信息,可通報當事人所在單位或其相關主管部門依法依規處理。
第二十八條 市信用信息中心應當明確“紅黑名單”查詢使用許可權和程式,做好資料庫安全防護工作,對故意或因工作失誤泄露個人隱私信息的,要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九條 市信用信息中心應當加強公共信用信息檔案管理,對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中信息錄入、刪除、更改,以及進行異議、修復和退出處理等,應當如實記錄實施該行為的人員、日期、原因、內容和結果等日誌信息,並長期保存。
第六章附 則
第三十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行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公共管理和服務中反映信用主體基本情況的登記類信息;
(三)“紅黑名單”認定部門依法依規認定並公開發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榮譽信息;
(四)其他可作為“紅名單”認定依據的信息。
第十一條 失信“黑名單”應當從公共信用信息中的警示信息中產生,其認定的依據包括:
(一)國家各部委出台的聯合懲戒備忘錄規定的聯合懲戒對象;
(二)公共管理和服務中反映信用主體基本情況的登記類信息;
(三)“紅黑名單”認定部門依法依規認定並公開發布的涉及我市信用主體的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和不良評價信息;
(四)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確認、行政檢查、行政徵收、行政獎勵、行政給付等行政行為中反映主體失信狀況的信息;
(五)拒不履行生效司法裁判的信息;
(六)其他可作為“黑名單”認定依據的信息。
第三章 發布和套用
第十二條 各“紅黑名單”認定部門應按照本行業領域守信“紅名單”和失信“黑名單”目錄要求和相關規範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提供相關領域的“紅黑名單”。“紅黑名單”信息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名單主體的基本信息,包括法人和其他組織名稱(或自然人姓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全球法人機構識別編碼(LEI碼)(或公民身份號碼、港澳台居民的公民社會信用代碼、外國籍人身份號碼)、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姓名及其身份證件類型和號碼等;
(二)列入名單的事由,包括認定誠實守信或違法失信行為的事實、認定部門、認定依據、認定日期、有效期等;
(三)相關主體受到聯合獎懲、信用修復、退出名單的相關情況。
第十三條 “紅黑名單”認定部門產生“紅黑名單”遵循以下程式:
(一)“紅黑名單”認定部門依據認定標準生成的“紅黑名單”初步名單,應通過認定部門入口網站、“信用福州”網站或其他適當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於20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的,由“紅黑名單”認定部門負責人批准,認定為“紅黑名單”;有異議的,由“紅黑名單”認定部門進行核實。
(二)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被列入失信“黑名單”的,“紅黑名單”認定部門應以書面和簡訊事前告知相關主體。
(三)“紅黑名單”的發布遵循“誰認定,誰負責,誰公開”原則。“紅黑名單”認定部門應於紅黑名單公示無異議後5個工作日內,按照“紅黑名單”報送的主要內容和規範要求將名單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在“信用福州”網站上發布。
第十四條市信用信息中心自“紅黑名單”在“信用福州”網站上發布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應將名單報送至福建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十五條 各級各部門應當利用報紙、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樹立誠信典型,倡導誠實守信,及時曝光重點領域嚴重失信行為,廣泛宣傳本市開展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的做法和經驗。
第十六條 “紅黑名單”認定部門應當依法出台針對“紅黑名單”相關主體的獎懲措施,並根據聯合獎懲機制對“紅黑名單”相關主體實施聯合獎懲。
第十七條 行政機關應當將“紅黑名單”信息嵌入本部門行政審批、市場監管、公共服務等信息系統和具體工作流程,查詢使用“紅黑名單”信息。
第十八條 鼓勵各類社會機構查詢使用“紅黑名單”,對列入“黑名單”的主體實施市場性、行業性、社會性約束和懲戒,對列入“紅名單”的主體建立“綠色通道”,優先提供服務便利。
第四章 修復和退出
第十九條 鼓勵“黑名單”主體通過主動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社會影響、參與志願服務或慈善捐助等方式修覆信用。
第二十條 “黑名單”認定部門認定失信“黑名單”時,應結合失信行為的嚴重程度,依法明確相關主體能否修覆信用以及信用修複方式。
第二十一條 對可通過履行相關義務糾正失信行為的“黑名單”主體,在其履行相關義務後,可依照有關規定向“黑名單”認定部門申請退出。
第二十二條 市信用信息中心應當將各認定部門報送的“紅名單”與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各行業領域“黑名單”進行交叉比對,如名單內主體存在被列入失信黑名單情形的,應立即將該“紅名單”主體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福州”網站移除並告知該“紅名單”認定部門。
第二十三條“黑名單”具備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退出:
(一)經異議處理,“黑名單”主體認定有誤的;
(二)通過主動修復符合退出條件並經原認定部門同意的;
(三)“黑名單”有效期屆滿自動退出的;
(四)“黑名單”認定標準發生改變,主體已不符合新認定標準的;
第二十四條 “紅名單”具備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退出:
(一)經異議處理,“紅名單”主體認定有誤的;
(二)有效期內被有關部門列入“黑名單”或發現存在不當利用“紅名單”獎勵機制等不良行為的;
(三)“紅名單”有效期屆滿自動退出的;
(四)“紅名單”主體發生不符合其認定標準的情形;
第二十五條 相關主體提出或具備上述情形時,“紅黑名單”認定部門應在3個工作日內通過原發布渠道發布名單退出公告,有關聯合獎懲部門應停止對其實施聯合獎懲。
第五章 主體權益保護和信息的安全
第二十六條 “紅黑名單”異議處理按照《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市信用信息中心和“紅黑名單”認定部門在開展“紅黑名單”的認定、發布、獎懲、修復和退出等管理活動時,應當嚴格遵守保密規定,對於涉及企業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發布前應進行必要的技術處理。對依法不能公開的名單信息,可通報當事人所在單位或其相關主管部門依法依規處理。
第二十八條 市信用信息中心應當明確“紅黑名單”查詢使用許可權和程式,做好資料庫安全防護工作,對故意或因工作失誤泄露個人隱私信息的,要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九條 市信用信息中心應當加強公共信用信息檔案管理,對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中信息錄入、刪除、更改,以及進行異議、修復和退出處理等,應當如實記錄實施該行為的人員、日期、原因、內容和結果等日誌信息,並長期保存。
第六章附 則
第三十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行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