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救助工作流程

社會救助工作流程

社會救助申請,貧困家庭社會救助,城鄉社會救助體系,民政社會救助管理信息系統。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社會救助 
  • 外文名:社會救助
  • 發布單位:武漢市江夏區政府 
申請類型
社會救助申請
申請社會救助對象具有武漢市戶籍的,以家庭為單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向戶籍所在街道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擁有自有住房或居住在公租房的和簽訂1年以上租房契約及實際居住滿一年的4種情況應向現居住地街道申請,辦理居住證的外地戶籍人員可在居住地街道申請臨時救助),按規定提交相關材料,書面聲明家庭收入、身體狀況和財產狀況,申請人簽字確認,並提交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和具有贍養、撫養、扶養義務關係人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授權書、家庭經濟狀況誠信承諾書。申請人與低保經辦人員、村(居)委會成員、相關工作人員有近親屬關係的,應當如實聲明。家庭成員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託村(居)委會代為提出申請。只要對象書面提出申請,並按規定提交了相關證明材料,街道都必須受理,按規定程式進行審核審批。對於明顯不符合社會救助條件的,可以通過政策宣傳解釋,引導申請人主動撤回申請;對於堅持遞交書面申請的,應書面告知不予辦理理由。申請受理後,街道將家庭相關信息和經濟狀況核對授權書按要求通過填寫、掃描上傳方式錄入“湖北省社會救助信息管理系統”。
社會救助審核
1、信息核對。街道受理申請後,應當將社會救助申請對象信息、家庭狀況調查授權核對書及時錄入湖北省救助信息系統,每月批量委託江夏區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中心進行戶籍和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在年度集中動態管理期間,原保障對象的戶籍和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委託由街道發起。區核對中心接受委託後,在10個工作日內將核對結果通過網路反饋至各街道。
2、入戶核查。街道應結合信息比對內容,及時組織村(居)委會通過入戶核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人員信息、收入狀況、財產狀況進行調查核實。入戶調查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託第三方機構參與。參與調查人員不少於2人,其中街道幹部至少1人,村(居)委會工作人員至少1人,調查結果由被調查人和調查人現場簽字確認。
3、收入核算。街道組織核算小組根據信息核對和入戶調查情況,按要求對家庭收入、家庭財產進行綜合評估計算,按規定擬定救助金額。核算小組不少於3人,其中街道幹部至少1人,村(居)委會工作人員至少2人,核算小組對核算結果簽字確認。
4、民主評議。民主評議由街道組織,街道工作人員、村(居)黨組織和村(居)委會成員、熟悉村(居)民情況的黨員代表、村(居)民代表等參加。民主評議小組成員原則不得少於9人。其中,村(居)民代表人數不得少於評議小組人員的二分之一。民主評議小組對申請家庭的人員情況、家庭收入和財產情況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民主評議。對民主評議爭議較大的調查結果,街道應當重新組織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核實。必要時,街道人民政府可以會同區級民政部門入戶調查並直接作出認定。
5、公開公示。對民主評議無異議的,村(居)委會在所在地公開公示欄對申請家庭基本信息、調查評議結果進行公開公示。公示7日後,對符合條件的,街道民政辦提出審核意見,報街道人民政府審批。
街道審批
街道人民政府應組織召開評審會,對前期的審核材料、辦理過程進行全面的審核,提出審批意見。評審會由街道主要負責人召集,應當邀請街道紀檢負責人參加,評審會人數不少於5人。按評審結果錄入社會救助信息系統,統一填寫各項社會救助業務審批表,審批結果錄入社會救助信息系統,評審會評審意見和審批表掃描同步錄入,同時將匯總資料報送區民政局備案。對享受社會救助對象按要求在區級、街道、村(居)三級進行長年公示。對有異議的應組織人員重新開展調查核實;對不能通過的應及時書面告知申請人。
區級備案管理
民政局對街道報送的低保審批匯總材料結合湖北省救助信息系統申報審批情況進行備案審查。主要審查社會救助程式是否到位、重點救助政策是否落實、是否經過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是否建立了近親屬備案制度。區民政局對審批對象按照不低於30%的比例開展抽查。根據抽查情況,由區民政局向街道書面反饋備案抽查意見。對辦理程式不合規、對象認定不準確的提出整改要求,督促社會救助政策準確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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