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沂市民政局,是臨沂市政府主管社會行政事務的職能部門。履行著“上為政府分憂,下為民眾解愁”的重要職能,主管救災救濟、雙擁優撫安置、民間組織管理、基層政權建設、城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區劃地名等工作。位於臨沂市陵園前街22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臨沂市民政局
- 類別:政府機構
- 地址:臨沂市陵園前街22號
- 履行職能:上為政府分憂,下為民眾解愁
機構職能
機構領導
王 彥 黨組副書記、調研員 負責黨建、黨風廉政建設、群團、精神文明建設、老乾、人才、結親連心、 計畫生育、第一書記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機關黨委、協助孫百迎同志分管人事科有關工作。
劉湘德 黨組成員、副局長、華東革命烈士陵園管理處黨總支書記 負責機關運轉、信訪、綜合治理、政策法規、標準化、社會事務、華東革命
烈士陵園管理處黨建和黨風廉政建設等方面的工作,分管辦公室(信訪科、政策法規科)、社會事務科、市兒童福利院、市救助管理
站、市殯儀館。
喬守金 黨組成員、副局長 負責防災減災救災、社會救助、信息化等方面的工作,分管救災科、社會救助科、市防災減災中心、市民政信息中
心(市低收入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指導中心)。
李 濤 黨組成員、華東革命烈士陵園管理處(沂蒙革命紀念館)主任(館長) 主持華東革命烈士陵園管理處(沂蒙革命紀念館)工作。
李長征 黨組成員、市慈善總會辦公室主任 負責社會福利、慈善、福利彩票、“三引一促”等方面的工作。主持市慈善總會辦公室工作,分管
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促進科、市社會福利院、市社會福利彩票發行中心。
鄭凡節 黨組成員、市退伍軍人和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辦公室主任 負責退伍軍人和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軍供保障、涉軍維穩等方面的工作,
主持市退伍軍人和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辦公室工作,分管市軍隊離退休幹部管理服務中心、軍用飲食供應站。
王月敏 黨組成員、市民間組織管理局局長 負責民間組織管理、政務服務等方面的工作,主持市民間組織管理局(市民間組織執法監察局)工
作,分管政務服務中心市民政局視窗。
劉 軍 黨組成員、市雙擁工作辦公室主任 負責雙擁、優撫等方面的工作,主持市雙擁工作辦公室工作,分管優撫科、市榮軍醫院。
孫孝建 黨組成員、副局長 負責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區劃地名、社會工作等方面的工作,分管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科(區劃地名科)。
徐 騁 副調研員 主持規劃財務科工作,協助李長征同志分管“三引一促”工作。
機構設定
低 保 科
辦事指南
根據《革命烈士褒揚條例》規定的條件和以後陸續發布的有關解釋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為革命烈士:
(一)對敵作戰犧牲的;
(二)對敵作戰負傷後因傷死亡或對敵作戰負傷致殘醫療終結評殘發證後,一年內因傷口復發死亡的;
(三)在作戰前線擔任嚮導、修築工事、救護傷員、執行運輸等戰勤任務犧牲,或者在戰區守衛重點目標犧牲的;
(四)因執行革命任務遭敵人殺害或受折磨致死的;
(五)為保衛或搶救人民生命、國家和集體財產壯烈犧牲的;
(六)因在邊防、海防執行巡邏任務被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或者其他壞人殺害的;
(七)因偵察刑事案件,制止現行犯罪或逮捕、追捕,看管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被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殺害的;
(八)因維護社會治安,同歹徒英勇鬥爭被危害的;
(九)因執行軍事、公安、保衛、檢察、審判任務,被犯罪分子殺害或被報復殺害的;
(十)因正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革命原則,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被犯罪分子殺害或被報復殺害的;
(十一)部隊飛行人員在執行戰備飛行訓練中犧牲或在執行試飛任務中犧牲的;
(十二)死難情節特別突出,足為後人楷模的。
(一)死者生前所在單位(鄉、鎮、街道辦事處)、或家屬的申請報告;
(二)死者的詳細死難情況;
(三)直接見證人的詳細旁證材料(1-3人)
(四)死者的性別、年齡、民族、籍貫、參加革命工作的簡歷、生產職務和工資數額;
(五)遺屬的姓名、年齡、稱謂、工作單位(或住址)、職務;
(六)被犯罪分子殺害的,需有犯罪分子的口供,公、檢、法機關的審訊筆錄和終審判決書,現場勘察記錄和死亡鑑定書;犯罪分子已死亡的,需有公安機關對案情的定性報告。
(七)各級民政部門給同級人民政府的審查報告。
現役軍人根據死難情節,因戰犧牲的逐級報請團級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批准;因公犧牲的逐級報請軍級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批准。
機關、企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及人民民眾,因戰犧牲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單位或家屬向死者單位所在地或家屬居住地的縣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報告,並提供死者有關死難情況的詳細報告及有關證明材料,縣人民政府轉縣民政部門審核後,由縣人民政府批准。
因公犧牲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單位或家屬向死者單位所在地或家屬居住地的縣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報告,並提供死者有關的死難情節的詳細報告及有關證明材料,由縣人民政府轉縣民政部門審核,認為符合批烈的,由縣人民政府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報告;州(地、市)人民.政府接到報告後,轉州(地、市)民政部門審核,認為符合批烈條件的,再由州(地、市)人民政府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人民政府收到報告後轉省民政廳審核,認為符合批烈條件,手續完備,材料齊全的,提出意見並上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再由省民政廳代省人民政府撰寫批准革命烈士的通知,並填寫《革命烈士通知書》,寄給家屬居住地的縣(區、市)人民政府,由革命烈士居住地的縣(區、市)人民政府填寫《革命烈士證明書》,代民政部頒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