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沂市塑膠行業協會是由臨沂市從事塑膠原料、塑膠製品、塑膠機械、塑膠模具等與塑膠製品有關的生產、經營企業、辦事處和個人自願發起並依法成立的地方性行業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臨沂市塑膠行業協會
- 地點:臨沂市
- 屬性:盈利
- 性質:事業單位
- 宗旨:推進本行業技術進步
協會簡介,主要工作,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協會的宗旨是:為本行業企業服務,推進本行業技術進步,不斷提高企業競爭能力,推動塑膠行業健康發展,促進臨沂工業經濟繁榮。
主要工作
一、每年定期組織協會年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會議、技術研討會、產品推介會、經驗交流會和參觀訪問活動,增進企業之間和國內外同行的交流與合作。
二、通過舉辦"臨沂國際塑膠工業展覽會"及“套用技術論壇”及參與內地同行展覽會和交流會等形式,宣傳行業新產品、新工藝、新技術,為企業提供展示、交易、溝通、合作的舞台。
三、每年組織企業參加北京、上海、廣州等地專業展覽會和招商引資、經貿洽談活動。
四、為企業提供最新政策和項目、加工訂單、供求信息、技術資料等服務,免費獲贈《臨沂塑膠》等專業刊物,免費在臨沂塑膠網上查詢塑膠行情相關信息,在臨沂塑膠網上幫助企業介紹產品和技術。
五、組織專業技能、企業管理和人才培訓,協助企業培訓推介專業人才和管理人才。
六、協助有關部門幫助企業對產品質量、性能、價格、項目開發等 進行測評與協調;揚優懲劣,建立行業自律性機制,規範行業行為,保護行業利益。
七、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協調企業之間及企業與各部門之間的關係;協助企業申報高新技術企業、新產品評審等,爭取獲得在技改、稅收、融資等方面的優惠政策。
八、制定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開展調查研究,反映企業的合理要求,為政府制訂政策提供建議,引導企業根據市場變化科學決策避免風險。協助政府高新技術產業帶項目的招商引資及開發、管理工作。協助政府規劃臨沂塑膠產業園區。
九、承擔政府和企業委託的其他任務,為臨沂和國內外廠商在臨沂註冊企業、商務考察等提供協助。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法定名稱為“臨沂市塑膠行業協會”,英文名“LINYI PLASTICS ASSOCIATION”(英文縮寫“LYPA”)。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在臨沂登記註冊的從事塑膠製品、塑膠原料、塑膠機械及塑膠模具等塑膠相關產品的生產、貿易、科研、諮詢服務等企事業單位、辦事機構及有關人士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的地方性行業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為本行業企業服務,推進本行業技術進步,不斷提高企業管理水平,推動塑膠行業健康發展,促進臨沂工業經濟繁榮;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有關法津、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維護塑膠企業的合法權益,在行業內發揮服務、引導、協調、溝通作用,是企業之家;在市場經濟中成為聯繫政府和企業的橋樑、增進會員之間和國內外同行交流合作的紐帶,是政府實行行業管理的參謀和助手。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臨沂市經貿委和臨沂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現在處所為臨沂市會展中心塑膠市場三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業務範圍
(一) 貫徹實施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訂並組織實施本行業的行規、行約;建立行業自律機制,提高行業整體素質,協調會員關係;維護行業整體利益。
(二) 開展行業調查,研究本行業發展,向市政府業務主管部門反映會員的要求,提出政策、立法方面的建議;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並向會員宣傳政府的政策。
(三) 開展諮詢服務,為會員提供國內外技術經濟和市場信息。
(四) 經市政府業務主管部門同意和授權進行行業統計,收集、分析、發布行業信息,進行市場預測和參與行業規劃。
(五) 組織本行業開拓國內外市場,舉辦本行業產品展覽展銷,推介本行業名優產品,開展技術交流與合作。
(六) 經市政府業務主管部門同意,組織行業人才交流和職業技術培訓,參與行業勞動管理和用工制度改革。
(七) 經市政府業務主管部門同意,參與行業標準制訂和質量管理監督工作;參與資質審查。
(八) 在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加強價格自律,監督指導行業內產品價格,協調同行價格爭議,維護行業公平競爭。
(九) 受市政府業務主管部門委託,配合、協助市政府業務主管部門進行行業管理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會員種類:本協會可接納單位會員(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會員資格:
(一)凡屬本地區本行業法人單位及辦事機構,承認和遵守協會章程,繳納會費,均可提出申請,經過批准成為本協會單位會員(團體會員);
(二)凡屬本行業有關的國內企事業單位,大專院校有關專業人員均可申請加入本協會,經批准成為本會的個人會員
(三) 各界著名人士、名譽會長、顧問等.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是:
凡自願加入本協會的單位和個人均需填寫會員申請表,交由理事會討論通過,繳納會費,並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書或銅牌。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權參與協會組織的經濟、技術、生產、開發等各項交流活動;
(三)會員的生產、經營等各項合法權益應受到協會保護;
(四)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五)有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有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決議;
(二)履行行規、行約,維護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承擔並完成本協會委託的工作;
(四)按期繳納會費;
(五)及時向協會提供生產、企業管理經營、新產品開發及市場信息、等方面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書。
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本協會會員大會每屆任期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經濟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和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 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O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3年,可以連選連任,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人;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人。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 年 月 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