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陽縣民政局

泌陽縣民政局

泌陽縣民政局負責指導、監督、實施全縣社會團體登記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全縣的擁軍優屬、擁政愛民活動,負責全縣鄉鎮以上行政區劃的設立、撤消、更名等。

基本介紹

  • 公司名稱:泌陽縣民政局
  • 總部地點:泌陽縣
  • 經營範圍:民政
  • 公司性質:國家機關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服務項目,優待撫恤,退伍安置,婚姻管理,收養登記,民間組織管理,基本政權建設,社會福利,執法項目,領導分工,獲得榮譽,地理位置,

主要職責

(一)貫徹民政工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全縣民政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依法承擔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進行登記管理和執法監督。
(三)落實各項救助政策,牽頭擬訂全縣社會救助規劃、政策、標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臨時救助、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指導救助管理站建設,協調跨縣級、跨鄉鎮救助管理工作。
(四)負責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治理政策的落實並組織實施,指導城鄉社區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村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五)監督實施行政區劃管理政策和行政區域界限、地名管理辦法,負責全縣村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命名、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工作,負責審核跨鄉鎮和重要的自然地理實體命名、更名的審核上報工作,負責行政區域界線勘定、管理和地名管理服務工作,指導鄉鎮和村級行政區域界線勘定、管理和地名管理服務工作。
(六)組織實施有關婚姻管理政策,承擔全縣婚姻登記工作,負責推進全縣婚俗改革。
(七)組織實施有關殯葬管理政策,指導鄉鎮殯葬管理工作,負責推進全縣殯葬改革。
(八)統籌推進、督促指導、監督管理養老服務工作,擬訂全縣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政策、標準並組織實施,承擔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難老年人救助工作。
(九)負責全縣殘疾人權益保護政策的落實並指導實施,統籌推進殘疾人福利制度建設和康復輔助器具產業發展。
(十)負責全縣兒童福利、孤棄兒童保障、兒童收養、兒童救助保護政策、標準的落實並組織實施,健全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體系和困境兒童保障制度。
(十一)負責全縣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的落實並組織實施,指導社會捐助工作;負責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二)負責全縣社會工作、志願服務政策和標準的落實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三)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機要、保密、信訪、政務公開、信息化、新聞宣傳、督查、檔案、文電、會務等工作,組織開展調查研究,負責綜合性檔案的起草工作,承擔民政科技管理和民政行業標準化工作,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和清理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
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黨風廉政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承擔機關人事和機構編制工作;指導所屬事業單位的人事和機構編制工作;開展民政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指導局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服務工作。
(二)規劃財務股。擬訂全縣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民政基礎設施建設標準,指導和監督中央、省、縣財政撥付的民政事業資金管理工作;擬訂民政部門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辦法,管理縣本級彩票公益金;承擔民政統計管理和機關及所屬單位預決算、財務、資產管理與內部審計工作。
(三)行政審批服務股(社會組織管理與執法監督股)。負責本部門行政審批事項和公共服務事項的組織協調和審核審批工作。承擔本部門精簡行政審批事項、最佳化行政審批服務和審批流程、全面清理權力事項工作。負責制定民政行政權力事項權責清單和權力事項流程圖,規範申報材料,建立容缺服務機制和申請行政職權事項清單工作。
負責擬訂全縣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登記管理的辦法、方案並監督實施;對全縣性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進行登記管理和執法監督;依法查處社會組織的違法行為和非法的社會組織;做好全縣社會組織登記管理和執法監督工作。
(四)區劃地名界線管理股。監督實施行政區劃管理、地名管理、行政區域界線管理的法規政策,承辦鄉鎮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命名、撤銷、調整、變更以及鄉鎮以上行政區劃名稱命名、更名及界線變更的審核和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擬訂本縣地名管理辦法,負責全縣地名的命名、更名審核和報批工作,審核跨鄉鎮街道和重要的自然地理實體命名、更名,負責地名標誌的設定和規範全縣地名標誌設定及管理,監督全縣標準化地名使用,指導開展地名管理服務工作;負責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負責縣界勘定、管理工作和調處行政區域邊界爭議,對相關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指導鄉鎮街道行政區域界線勘定和管理工作。
(五)基層政權建設與社區治理股。負責全縣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治理政策的落實並組織實施,指導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社區工作人員的培訓工作,指導城鄉社區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負責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六)社會救助與養老服務股。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臨時救助等社會救助政策和標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承擔中央、省、市和縣財政困難民眾救助補助資金分配和監管工作;組織開展低收入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工作;參與擬訂醫療、住房、教育、就業、司法等救助相關辦法。
負責全縣老年人福利補貼制度和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政策、標準的落實並指導實施;協調推進農村留守老年人關愛服務工作;指導全縣養老服務、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機構管理工作。
(七)社會事務股(兒童福利與慈善事業促進工作股)。監督實施有關婚姻、殯葬管理、殘疾人權益保護和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的法規、政策;參與落實並指導實施殘疾人集中就業扶持政策;推進全縣婚俗和殯葬改革;承擔殯儀館服務站、骨灰堂審批事項;承擔全縣婚姻登記工作;負責全縣婚姻證件的管理工作;承擔全縣婚姻、殯葬、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協調縣際和處理全縣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事務;指導開展家庭暴力受害人臨時庇護救助工作。承擔縣殯葬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縣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
負責全縣兒童福利、孤棄兒童保障、兒童收養、兒童救助保護政策、標準的落實並指導實施,健全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體系和困境兒童保障制度;承擔中國公民兒童收養登記工作;指導兒童福利、收養登記、救助保護機構管理工作。
負責全縣慈善事業發展政策、規劃和慈善信託、慈善組織及其活動管理辦法的落實並指導實施,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承擔慈善信託相關職責;組織實施福利彩票發行管理辦法,監督福利彩票的開獎,管理監督福利彩票的代銷行為;負責社會工作和志願服務政策的落實並指導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志願者隊伍建設。

服務項目

一、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1、泌陽縣城鄉居民,家庭月人均純收入低於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線的,發給所需差額的生活補助費。
2、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向村(居)委或所在單位寫出申請,經鄉(鎮)民政所或所在單位審核後報縣民政局審批。
3、對符合低保條件的家庭或個人,由鄉(鎮)民政所或所在單位每月或每季度發放一次低保金。
4、全縣城鎮低保標準2002年定為每人每月120元,標準調整將給予及時公布。
二、救災救濟
1、發生自然災害後,及時核查災情,擬寫災情報告,申請上級撥款,籌措救災資金。
2、因自然災害造成生活困難的受災戶,經核查後,對無自救能力的特困戶按規定予以救濟。
3、組織開展社會捐助活動,接收國內外捐贈並將捐贈品及時分發到災區。
三、農村五保供養
1、凡符合五保供養條件的村民,經批准後通過敬老院集中供養或分散供養兩種形式予以五保供養。
2、五保供養標準實行縣定鄉籌鄉管,平衡負擔。現階段執行標準為現金1030元(柴160元,香油60元,衣被款200元,零花錢250元,藥費300元,喪葬費60元),糧食300公斤,若有變動將予以及時公布。
3、建立以鄉鎮敬老院為中心的五保服務網路,對分散供養的五保戶定期送糧、款和生活用品,並實行包戶服務。

優待撫恤

1、對農村義務兵家屬給予社會統籌優待,優待標準按上年人均純收入70%的規定執行,優待金每年"八一"前一次兌現。
2、義務兵家屬持"義務兵家屬優待領取證"、"身份證",超期服役的還須持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證明到所在鄉(鎮)民政所領取優待金。
3、對烈屬和犧牲、病故軍人家庭進行定期撫恤,對革命傷殘軍人(含革命傷殘軍人、人民警察、機關工作人員、參戰民兵民工)進行傷殘撫恤,對在鄉老復員軍人進行定期定量補助,其標準按全省上年人均純收入50%的規定落實。
4、優待對象到鄉(鎮)民政所領取撫恤金和定補款時,須持撫恤證、定補證及戶口本、身份證。
5、凡要求追烈評殘的,手續齊全、符合條件的,由縣民政局審查,經市民政局審核報省民政廳審批。
五、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
1、根據省軍休安置辦通知的軍隊離休幹部、退休志願兵、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申請安置名單,經縣軍休安置辦審核簽署意見後,報省軍休安置辦審核批准。
2、辦理接收安置手續前,部隊安置對象與市縣軍休安置辦三方見面同意後,部隊派人攜帶檔案,持省軍休安置辦介紹信、行政、組織手續及"三聯單"等到市軍休安置辦辦理派遣手續後,由縣軍休安置辦辦理接收手續。
3、對按政策規定應當接收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和無軍籍職工,辦理接收手續,妥善予以安置,落實"兩個待遇",並協調有關部門幫助解決其軍家屬子女就業入學等事宜。

退伍安置

1、審查接收符合安置政策規定的退役士兵、轉業志願兵、專業軍士和特一等傷殘軍人檔案。
2、堅持"按系統分配任務、包乾安置"的原則,對符合安置條件的退伍軍人當年內為其落實工作崗位。
3、積極開發使用軍地兩用人才,發揮其專業特長和才幹、扶持他們勤勞致富。
4、對退役士兵、轉業志願兵分期分批進行培訓,做好上崗前的各項準備工作,並發放上崗前生活補助費。

婚姻管理

1、婚姻當事人符合《婚姻法》、《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河南省婚姻登記管理辦法》規定條件的,持身份證、戶口本、本人婚姻狀況證明、婚前健康檢查證明、到雙方戶口所在地之一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2、自願離婚者,持單位證明、戶口本、身份證、單人照片各兩張,共同到一方所在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登記機關同意受理後,按規定經調解無效者,一月內辦理離婚登記手續。
3、結婚登記不搞搭車收費,按國家統一標準每對收取結婚證工本費9元和離婚證工本費8元。婚姻登記管理性服務、商業性服務不是搭車收費,但必須堅持自願原則,堅持登記與服務分開的原則,堅持先登記後服務的原則。

收養登記

1、年滿35歲,無子女,有撫養教育能力的公民,本人願意收養14歲以下棄嬰和兒童,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棄嬰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年齡差40周歲以上。
2、辦理收養登記需持以下證件或材料: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單位證明、計生部門證明、三人目擊者證明、個人申請、縣級以上醫院孕檢證明、當地派出所立案查找證明和收養人與被收人近期合影照片、收養人個人照片及被收養人個人照片等。
3、證明材料齊全可直接到民政局社會事務管理股辦理手續。承辦單位按有關法律規定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辦理手續時收取手續費300元。
九、殯葬管理
1、殯葬管理所是專門從事殯葬管理的職能部門,殯儀館、公墓是具體承辦殯葬服務的業務單位,公民遇有喪事可直接與上述單位聯繫。
2、在全縣推行火化,凡符合火化條件的喪戶到泌陽縣殯儀館(雙山)進行遺體火化,並提供系列殯儀服務,按規定收取服務費。
3、泌陽縣殯儀館(雙山)聯繫電話7603344;烈士陵園(殯儀館)聯繫電話7926911。

民間組織管理

1、接受社團或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諮詢,確認其業務主管部門。
2、符合成立社團條件或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條件的,報送申請材料和表格,登記機關原則同意後發放註冊登記表格,並在30日內辦理註冊登記等手續,收取登記費90元,頒發證書、代收公告費300元。
3、經研究批准成立後,通知其負責人。
4、社團或民辦非企業單位變更登記、註銷登記、成立分支機構、審批備案的服務程式與登記服務程式基本相同。
5、年檢服務期限為每年第一季度,社團或民辦非企業單位接到登記機關年檢公告後,在規定時間內領取《年檢報告書》,填好同年度工作總結、下年度工作計畫和登記副本一併報登記機關。
6、社團成立需具備以下條件:
(1)有50個以上的個人會員,或30個以上的單位會員,個人會員與單位會員混合的不得少於50人;
(2)有規範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5)有合法的資產和經費來源(地方配套區域的3萬元以上);
(6)有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7、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條件:
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
有規範的名稱和必要的組織機構;
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從業人員;
有與其業務相適應的合法財產;
有必要的辦公場所。

基本政權建設

1、指導全縣村(居)委會選舉和建設。
2、指導城鎮社區建設。
3、指導和組織全縣村務公開工作。
4、接受有關村民自治政策法規諮詢。

社會福利

1、籌措福利資金,實施"星光計畫",對社區興建老年公寓等福利實體給予必要的資金資助。
2、全縣敬老院建設達到"三個二十和五個小"的鄉鎮,給予民政局拿一萬、縣財政獎一萬的獎勵。
3、對全縣申辦的符合條件的福利企業進行註冊登記和年檢,並接受有關政策諮詢。
4、對全縣社會力量興辦的福利實體給予政策支持和指導,並協調有關部門落實有關優惠政策。
5、接收社會經常性捐助。

執法項目

1、違法婚姻案件的查處;
2、民間組織違法違規的查處;
3、非法民間組織的查處;
4、違反殯葬管理法律法規案件的查處;
5、低保審批中對違反《低保條例》有關規定的案件進行查處;
6、對違反區劃地名管理案件的查處。

領導分工

黨組書記、局長孫書貴同志:主持縣民政局全面工作;
黨組成員、副局長熊碧濤同志:分管社會救助與養老服務股、特困供養服務中心、安全生產工作;
黨組成員、副局長王付增同志:分管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服務中心、行政審批服務股(社會組織管理與執法監督股)、社會福利有獎募捐事務中心工作;
黨組成員、副局長席程群同志:分管基層政權建設與社區治理股、區劃地名事務中心、婚姻登記處、黨務、慈善工作;
副科級幹部史德良同志:分管辦公室、規劃財務股、信訪、民政福利服務中心工作;
三級主任科員王鶴雁同志:分管殯管所、殯葬監察大隊、殯儀館工作;
副科級幹部崔廣海同志:分管招商引資工作,協助做好區劃地名事務中心工作;
副科級幹部晁冬同志:分管社會福利中心工作。

獲得榮譽

2022年8月,入選“2022—2024屆期駐馬店市文明單位名單”。

地理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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