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含義
按照1949年新中國成立以來的法學基礎理論課教學中的傳統解釋,
法律體系是指一國的各種
部門法組成的體系,如《法學辭典》對該詞的定義是“由各法律部門組成的一國法律有機聯繫的整體。”為了尊重“
約定俗成”的原則,本文所講的“法律體系”也是在最後一種意義上使用的。因而,中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指由中國社會主義法律的各部門法組成的整體。研究中國法律體系,也即研究如何將中國全部法律
分門別類,從而建立起一個由各部門法組成的具有內在聯繫的體系。不言而喻,一國的法律體系僅指本國仍生效的(加上正在或即將制定的)法律,不包括國際法或已不生效的國內法。
首先,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不可能脫離開
法律體系範疇。它是在已有的認識基礎上,結合新的形勢,特別是針對社會主義中國的特色,有創造性的法律體系理論。其次,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構建,它既是實施、實現“
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奮鬥目標的法律和法律制度保證,也是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理論的證實。再次,圍繞著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理論的形成和發展,必然會帶動中國相關法學理論的進步和發展。因此,做好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概念的界定這一最基礎的工作極為重要。
主要內容
中國的
法律體系大體由在憲法統領下的憲法及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行政法、
經濟法、
社會法、刑法、
訴訟與非訴訟程式法等七個部門構成,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三個層次。
1、憲法及憲法相關法。憲法及憲法相關法是中國法律體系的主導法律部門,它是中國
社會制度、
國家制度、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及國家機關的組織與活動的原則等方面法律規範的總和。它規定國家和社會生活的根本問題,不僅反映中國社會主義法律的本質和基本原則,而且確立各項法律的基本原則。最基本的規範體現在憲法中。除此之外,還包括了國家機構的組織和行為方面的法律,民族區域自治方面的法律,
特別行政區方面的基本法律,保障和規範公民政治權利方面的法律,以及有關國家領域、
國家主權、國家象徵、國籍等方面的法律。
2、民法商法。民法商法是規範社會民事和商事活動的基礎性法律。中國
採取的是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民法是調整
平等主體的
自然人之間、
法人之間、自然人和法人之間的
財產關係和
人身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和。民法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律。它包括自然人制度、法人制度、代理制度、時效制度、物權制度、
債權制度、
智慧財產權制度、人身權制度、親屬和
繼承制度等,如
民法通則、
婚姻法、契約法等。商法調整的是自然人、法人之間的
商事關係,主要包括公司、破產、證券、期貨、保險、票據、海商等方面的法律。
3、行政法。行政法是調整國家行政管理活動的法律規範的總和。它包括有關行政管理主體、
行政行為、
行政程式、
行政監察與監督以及國家公務員制度等方面的法律規範。行政法涉及的範圍很廣,包括國防、外交、人事、民政、公安、國家安全、民族、宗教、僑務、教育、科學技術、文化體育衛生、城市建設、環境保護等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等。
4、經濟法。經濟法是調整因國家從社會整體利益出發對經濟活動實行管理或調控所產生的社會經濟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和。經濟法大體包含兩個部分,一是創造平等競爭環境、維護市場秩序方面的法律,主要是有關反
壟斷、反不正當競爭、
反傾銷和
反補貼等方面的法律;二是國家巨觀調控和經濟管理方面的法律,主要是有關財政、稅務、金融、審計、統計、物價、技術監督、工商管理、對外貿易等方面的法律。
5、
社會法。社會法是調整有關勞動關係、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和,它主要是保障勞動者、
失業者、喪失
勞動能力的人和其他需要扶助的人的權益的法律。社會法的目的在於,從社會整體利益出發,對上述各種人的權益實行必需的、切實的保障。它包括勞動用工、工資福利、職業安全衛生、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特殊保障等方面的法律,如
勞動法、
職業病防治法、殘疾人保障法等。
6、刑法。刑法是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
刑事處罰的法律規範的總和。刑法所調整的是因犯罪而產生的
社會關係。它是在個人或單位的行為嚴重
危害社會、觸犯刑事法律的情況下,給予刑事處罰。刑法執行著保護社會和保護人民的功能,承擔
懲治各種刑事犯罪,維護社會正常秩序,保護國家利益、集體利益以及公民各項合法權利的重要任務。
7、訴訟與非訴訟程式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式法是調整因訴訟活動和非訴訟活動而產生的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和。它包括
民事訴訟、刑事訴訟、
行政訴訟和
仲裁等方面的法律。這方面的法律不僅是
實體法的實現形式,而且也是人民權利實現的最重要保障,其目的在於通過
程式公正保證實體法的公正實施。
發展進程
1978年12月22日,
十一屆三中全會通過公報,將
民主法治建設提到嶄新的高度: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須加強
社會主義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1982年,現行憲法通過。憲法是法治建設的基礎,是
法律體系的核心和統帥,國家根本大法的通過,使中國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進入一個新階段。
1997年,黨的十五大確立了宏偉的目標:
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到2010年形成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
2002年11月14日,時任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
李鵬指出,中國已初步形成了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
截至2008兩會期間,中國現行有效的法律已達229件,涵蓋憲法等七大法律部門;現行有效的行政法規近600件,地方性法規7000多件。
黨和國家已經將目光投向更遠的2010年和2020年。2010年將形成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法律門類齊全;法律部門內部的法律規範齊備;
法律體系內部不同的法律門類之間、不同法律規範之間、不同層次法律規範之間,邏輯嚴謹、結構合理、
和諧統一。2020年較之2010年,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將“更加完善”。
構成要素
第一,立法體制。
立法體制是指國家關於立法主體的組織系統、立法許可權的劃分和行使制度。中國的立法體制就是“一元兩級多層次”,即: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
國家權力機關,行使國家
立法權的主體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它的
常務委員會。根據憲法62條和67條規定,全國人大的職權15項,其中立法權4項;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職權21項,其中立法權8項。這就是一元的含義。兩級包括中央一級立法和地方一級立法。在國家行政結構上,分中央與地方,中央領導地方,地方
服從中央,這是整體與部分的關係。這一關係在立法體制上的表現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務院作為中央國家機關比地方人大及其常委和政府的政治地位高,處於領導地位。中央國家機關制定(立、改、廢)的
規範性法律檔案的效力高於地方國家機關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地方性法規和規章不得同中央國家機關制定的憲法、法律(基本法和基本法以外的法律)和行政法規相牴觸。立法體制的多層次表現是制定規範性法律檔案的主體從中央到地方寶塔式的設定,層次
清楚,許可權明確,相應它們制定的規範性法律檔案的效力地位也是成為梯級的。
第二,規範性法律檔案體系。這裡講的規範性法律檔案體系,是指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各類規範性法律檔案依其地位和效力不同而構成的體系。如,
制定法中憲法、法律、行政法規、條約等就是民法法系國家的規範性法律檔案體系。中國從古到今都是制定法的傳統,
規範性法律檔案在當代的形式體系是以憲法(含修正案)為根本大法,相配有法律、行政法規和軍事法規、地方性法規、
自治條例和
單行條例、規章(包括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軍事規章)、國際條約等。“具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在範圍上應包括一切
立法機關、授權立法機關或行政立法機關所制定的階位不同、效力不同的具有
法律形式淵源的一切規範性檔案”。
第三,
部門法體系。部門法體系又稱法律部門體系,是指一國的全部現行法律規範按照一定的標準和原則劃分的本國同類法律規範即部門法形成的有機聯繫的統一整體。不能把部門法體系等同於
法律體系,這樣從概念上到內涵上都會給人們造成思想混亂。因為人們對法律概念的認識不統一,多元複雜,法律的分門別類派流眾多,於是把一國部門法體系等同於含義廣泛複雜的法律體系,或是用難於統一的法律體系概念取代部門法體系,都是不合適的。當然部門法體系是法律體系基本的構成部分。
基本性質
1、一元性。立法體制的一元,而且是由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一元制。在各種規範性法律檔案中,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82)及
憲法修正案是核心和
母法,具有最高的
法律效力和地位,這又是一元性的具體表現。在
部門法體系中,憲法部門是整個體系的基礎和主導,是其他部門法所有
規範性法律檔案的最高依據。“一個國家立法體制的形成,主要是由這個國家的
國體、
政體和文化傳統所決定的。”中國這些一元性的表現是中國的國體和政體的具體反映,也是自
秦漢以來形成的
中央集權制國情和
中華法系傳統特徵在現代中國的新型表現。立法體制的一元性決定和保障了中國法律體系的有機統一。沒有這樣的一元性,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將處於分散的
部門法堆積,不可能形成有機統一體。
2、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是指導。一個國家的
法律體系的構建,一定是在某種理念和思想的支配和指導下實現的。沒有成熟和統一的思想理論作為法律體系的理論基礎,這個體系就
缺少根本的、內在有機統一的凝聚力,結果必然不成其為體系。法律體系構成的三部分,都是法的內容生成和存在的形式,受人們
主觀性影響。若沒有正確、合理和科學的理論指引人們的立法行為,怎么能制定出高質量高水平的法律。而沒有好的法律又怎么能建立起完善的、系統的法律體系呢。因此,
中國憲法序言里指出,中國將長期處於
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國家的根本任務是,沿著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集中力量進行
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國各族人民將繼續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在
馬克思列寧主義、
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堅持
人民民主專政,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改革開放,不斷完善社會主義的各項制度,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
社會主義法制,自力更生,艱苦奮鬥,逐步實現工業、農業、國防和科學技術的現代化,推動
物質文明、
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協調發展,把中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國家。總之,在這種特色的社會主義理論的指導下,
中國法律體系的建構,必然具有中國特色。
3、重在控權性。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一元性特色和它的社會主義本質特性,雖然是它的優越性所在。它能充分地保證人民權力的集中統一,從法制上維護國家的統一和民族的團結。但在構建它時,也要充分地注意到,必須從法律制度上控制權力過於集中和權力濫用和腐敗。不僅立法時加強這方面的法律規範的制定和出台,而且在法律部門的分類時,注意這方面法律制度在相關部門法中的協調與統一,力求系統和完善。中國的立法 權、
行政權和
司法權三權是“一元化”下的分工負責和制約,而不是“
三權分立”。應看到這種體制自身對權力的制約是有限的。這就需要特別注重去加強和完善控權方面的法律制度,以法制去制權、控權、約權,使權力依法行使極為重要。或者說,在中國法律體系的建構中應有意識地加強這方面的構建,如,立法中的民主制度的加強和完善,防止立法中的“長官意志”、主觀主義和脫離人民
民眾。在制定組織法時儘量完善和細化權力行使界限,防止濫用。加大和加強程式法律部門的建設,確保行政機關嚴格
依法行政,法務部門嚴格依法辦案。
4、協調性。在設計
部門法時,一定做到使公法與私法、國家法與
社會法、
實體法與
程式法等協調發展。這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內在要求。過去長時期只重視公法、國家法和實體法的部門建設,而輕視私法、社會法和程式法部門的建設,造成
法律體系遲遲建立不起來。改革開放後,這種情況得到很快改變,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基本有了一個體系的框架。但其嚴密性和完備程度還很不夠。內部還存在矛盾和不和諧。因為中國是處在後現代發展的國家,實現現代化不像前現代那樣完全採取自由主義政策,而採取的是由政府推進式地發展政策。因此,法律體系不僅要儘快建立和完善起來,以滿足政府和社會的需要,而且更應強調它的完善、協調、系統與和諧,以保障國家和社會各方面關係的調整都能有法可循。比如,現在就有必要把社會法、農業法、教育法分別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而設立,以顯現
中國法律體系的進一步完備,更是當前形勢發展的迫切需要。
主要特徵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將立法工作放在首要位置,立法工作卓有
成效。到2004年12月底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結束時止,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現行有效的法律213件(包括1978年底以前制定的現行有效的法律10件),有關法律問題的
決定166件,
法律解釋11件;國務院制定的現行有效的行政法規650多件;有
立法權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現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規7500多件;民族自治地方制定了600多件自治條例和
單行條例。目前,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初步形成,國家政治、經濟、
社會生活的主要方面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
2、體現黨的主張和人民意志的統一。中國共產黨是
執政黨,是中國
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領導核心。法律是黨領導人民制定的,黨的領導也是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建立和完善的政治保障。中國的
法律體系必須堅持黨的領導。中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
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是國家的主人。中國的法律體系集中反映國家的整體利益和人民的根本利益,體現黨的主張和
人民意志的統一。
3、以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國情為基礎。為了推進中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黨確立了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確立了發展經濟、政治、文化的基本
綱領。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根據
黨的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形成和發展。從中國的實際情況出發,著眼於解決實際問題,注意
借鑑國外的經驗,但又不照抄照搬,吸收其中有益的東西,為建設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提供最可靠的制度保證。
4、具有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時代特點。中國正處於全面建設
小康社會的新階段,這就決定了這一時期形成的
法律體系具有鮮明的時代特點。它反映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實踐經驗,肯定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成果,規範、引導、保障和促進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具有穩定性和變動性、前瞻性和階段性相統一的特點。
重要意義
黨的十五大報告提出:“
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這一基本方略已經載入中國的憲法。
十五大報告同時要求:“加強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質量,到2010年形成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
法律體系”。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在本屆任期內初步形成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要努力實現這個立法工作的總目標和總任務,為依法治國打下更加堅實的基礎。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中國共產黨和
鄧小平同志非常重視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一再強調,堅持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
社會主義法制,這是中國共產黨堅定不移的基本方針。鄧小平同志為中國的法制建設確立了一系列原則。他指出:中國已經進入
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新時期,要在大幅度提高社會生產力的同時,改革和完善社會主義的經濟制度和政治制度,發展高度的社會主義民主和完備的社會主義法制;搞四個現代化一定要有兩手,一手抓建設,一手抓法制;社會主義道路,人民民主專政即
無產階級專政,黨的領導,馬列主義、
毛澤東思想,這
四項基本原則必須堅持,絕對不允許任何人加以動搖,並且要用適當的法律形式加以確定;沒有民主就沒有社會主義,就沒有社會主義現代化;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須加強法制,必須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應該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訴訟法和其他各種必要的法律,並且加強
檢察機關和司法機關,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沒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中國共產黨在領導全國各族人民推進社會主義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重要時期,都對法制建設提出明確要求。1978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就提出,從現在起,應當把立法工作擺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
常務委員會的重要
議程上來。1982年,適應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中國民主法制建設取得的重大進展和進一步發展的需要,根據黨中央做出的全面修改憲法的重大
決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依照法定程式通過了中國的新憲法。這部憲法的通過,使中國的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1987年,黨的
十三大報告提出,法制建設必須貫穿於改革的全過程。法制建設必須保障建設和改革的秩序,使改革的成果得以鞏固。應興應革的事情,要儘可能用法律或制度的形式加以明確。
1992年,黨的十四大報告在確立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同時,提出要高度重視法制建設,加強立法工作,特別是抓緊制定與完善保障改革開放、加強巨觀經濟管理、規範
微觀經濟行為的法律法規,這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迫切要求。1993年,《中共中央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提出,要
遵循憲法規定的原則,加快經濟立法,進一步完善民商法律、刑事法律、有關國家機構和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本世紀末初步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
法律體系。1997年,黨的十五大更加明確地提出,要在
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的前提下,繼續推進
政治體制改革,進一步擴大
社會主義民主,健全
社會主義法制,
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到2010年形成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進一步為中國的法制建設確立了明確的前進方向。
中國共產黨將依法治國確定為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標誌著中國共產黨在
執政方式上的深刻變化和重大發展。依法治國,把堅持黨的領導、發揚人民民主和嚴格依法辦事統一起來,從制度和法律上保證黨的基本路 線和基本方針的貫徹實施,保證廣大人民民眾在黨的領導下依法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保證國家各項工作都依法進行。適應依法治國的要求,必須加強立法工作,建立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
法律體系。建立這樣的法律體系,是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事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關係到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一件大事。
中國的法律,是黨領導人民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實踐經驗的
總結,也是繼續推進
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一個根本保障。二十年來,中國成功地走出一條在改革開放條件下實現現代化的道路。進行廣泛而深刻的經濟體制改革,正在建立
史無前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進行
政治體制改革,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特別是基層民主建設取得突出的成就;其他各方面的改革也取得重大進展。在改革的推動下,中國國民經濟、人民生活和
綜合國力都上了一個很大的台階。在這個過程中,從中國實際情況和需要出發,改革和完善立法體制,建立健全必要的
立法制度和立法程式,先後通過了現行憲法和一大批基本的、重要的法律和法規,積累了豐富的立法經驗。中國事業的不斷發展是同法制的不斷完善密不可分的,成績卓著的法制建設,為中國社會主義現代化事業的勝利發展,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規範和保障。要把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事業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紀,就必須隨著實踐的發展,繼續總結各方面的成功經驗,把它上升為法律,變成國家的意志,變成全國人民為實現現代化而共同遵守的行為規範。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
法律體系的建立和嚴格執行,實行
依法治國,必將保證國家的興旺發達、
長治久安。
[3]律師365
[4]中國文明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