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釋

法律解釋

法律解釋,是指對法律和法規條文的含義所作的說明。依據解釋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分為正式解釋和非正式解釋;依據解釋所具有的法律效力範圍分為規範性解釋和個別性解釋;依據解釋的方法分為文法解釋、邏輯解釋、系統解釋、歷史解釋;依據解釋的尺度分為字面解釋、限制解釋、擴充解釋。法律解釋對於實現法律對社會關係的調整起著極重要的作用,尤其在法律適用過程中,是一個必不可少的環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法律解釋
  • 外文名:Legal interpretation
  • 制定機關:一定的國家機關、組織或個人
  • 目的:為適用和遵守法律
  • 性質:具有價值取向性
  • 有效性:研究當中的基礎性理論問題
簡介,必要性,有效性,基本分類,特點,方法,中國現狀,許可權劃分,

簡介

法律解釋(legal interpretation):是指一定的解釋主體根據法定許可權和程式,按照一定的標準和原則,對法律的含義以及法律所使用的概念、術語等進行進一步說明的活動。
法律解釋法律解釋
法律解釋具有價值取向性。此外,法律解釋還具有主觀性、相對的客觀性、文義的範圍性、解釋的實踐性和歷史性等特徵。
法律解釋指由一定的國家機關、組織或個人,為適用和遵守法律,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政策、公平正義觀念、法學理論和慣例對現行的法律規範、法律條文的含義、內容、概念、術語以及適用的條件等所做的說明。法律解釋是人們日常法律實踐的重要組成部分,又是法律實施的重要前提。法官在依據法律作出一項司法活動之前,需要正確確定法律規定的含義;律師在向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時候也需要向當事人說明法律規定的含義;公民為了遵守法律也要對法律規定的含義有正確的理解。
凡屬於檢察院檢察工作中具體運用法律、法令的問題,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進行解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解釋如果有原則性的分歧,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或決定。不屬於審判和檢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體套用的問題,由國務院及主管部門進行解釋。並規定,凡屬於地方性法規條文本身需要進一步明確界限或作補充規定的,由制定法規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進行解釋或作出規定。凡屬於地方性法規如何具體套用的問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門進行解釋。
凡屬於行政法規條文本身需要進一步明確界限或者作補充規定的問題,由國務院作出解釋。這類立法性的解釋,由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按照行政法規草案審查程式提出意見,報國務院同意後,根據不同情況,由國務院發布或者由國務院授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發布。”“凡屬於行政工作中具體套用行政法規的問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職權範圍內能夠解釋的,由其負責解釋;有關主管部門解釋有困難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其作出的解釋有不同意見,要求國務院解釋的,由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承辦,作出解釋,其中涉及重大問題的,由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提出意見,報國務院同意後作出解釋,答覆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同時抄送其他有關部門。

必要性

法律解釋的必要性
法律解釋的必要性是由法律調整的特殊性及其運作的規律所決定的。
首先,法律解釋是將抽象的法律規範適用於具體的法律事實的必要途徑。
其次,法律解釋是尋求對法律規範的統一、準確和權威的理解和說明的需要。
再次,法律解釋是彌補法律漏洞的重要手段。
最後,法律解釋是調節法律的穩定性與社會的發展變化之關係的媒介。

有效性

法律的有效性和法律解釋都是法理論研究當中的基礎性理論問題。西方解釋學對解釋有效性基礎的理論研究大致經歷了從“作者中心論”到“讀者中心論”再到“文本中心論”的重心轉移。相應地,在法律解釋理論的研究當中,法律解釋學對法律解釋有效性基礎的理論研究也大致經歷了同樣的一個重心轉移過程。這一研究重心的轉移既改變和豐富了人們對法概念論尤其是有效法概念論的理解和認識,也拓深了人們對法律方法論的研究。對法律解釋有效性問題的研究涉及到對一個理想司法裁判的綜合性思考,包括通過法律解釋如何獲得正確的法律認識和決定,司法裁判接受法律約束的可能性,司法裁判實現正確性追求的法律方法論建構,以及法律解釋有效性的理想評價標準等。因此,法律解釋的有效性問題既是一個在法哲學上需要探討的問題,也是一個在法律方法論上需要重點研究的理論課題。在法律解釋實踐當中,法律解釋效力之間的衝突乃是一個永恆性的難題;在法律解釋學的研究當中,人們對法律解釋有效性的評價標準也是立場和觀點各異。正因為如此,本文的意圖不在於提出一套評價法律解釋有效性的理想標準,而是從法律方法論的視角探討不同法律解釋方法有效性的理論基礎,並對它們進行了必要的反思。這種探討既是理論性的,也是實踐性的。前者構成了對法律解釋有效性問題思考的法哲學維度,後者則構成了對法律解釋有效性問題思考的法律方法論維度。第一章概述了法律解釋有效性問題的由來,是本文探討的邏輯起點和整體框架。法律的有效性問題是西方法理論研究當中的一個基礎性理論問題,人們對法律有效性的立場和內涵界定紛繁複雜,對於法律有效性的理解都有著重大的差異。但是,法律的形式有效性和實質有效性乃是法律有效性的兩個基本內容。正因為如此,形式有效性和實質有效性也構成了我們探討法律解釋有效性問題的整體框架。西方傳統三大法學流派對法律的有效性問題都作過重點研究,它們的有效法概念論雖然側重點不同,在各自的理論脈絡中也都存在相對合理性的一面,但都呈現出一種明顯的單維性、封閉性、靜態性和缺乏理性證立等諸多局限性,尤其忽視了有效法的概念乃是一個解釋性和論辯性的法概念。法律的適用過程是一個不斷地進行解釋和論辯的過程,而形式有效性和實質有效性乃是法律解釋有效性建構的兩個基本理論維度。法律解釋的對象、法律解釋的有效性和法律解釋的正當性構成了法律解釋學研究的三大基本問題。因此,對法律解釋有效性問題的研究首先需要從法哲學的視角展開。同時,法律解釋的過程還是一個要不斷地實現理性化的過程,法律方法則是理性建構有效的法律解釋所必須遵循的方法論取徑。故而,我們還要從法律方法論的視角來探討法律解釋的有效性問題。

基本分類

根據解釋主體和效力
法律解釋由於解釋主體和解釋的效力不同可以分為正式解釋與非正式解釋兩種,是否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是區別正式解釋與非正式解釋的關鍵。
1、正式解釋:通常也叫法定解釋,是指由特定的國家機關、官員或其他有解釋權的人對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上約束力的解釋。正式解釋有時也稱有權解釋。根據解釋的國家機關的不同;法定解釋又可以分為立法、司法和行政三種解釋。
2、非正式解釋:通常也叫學理解釋,一般是指由學者或其他個人及組織對法律規定所作的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解釋。
根據解釋尺度
根據解釋尺度的不同,法律解釋可以分為:限制解釋、擴充解釋與字面解釋三種。
1、限制解釋:這是指在法律條文的字面含義顯然比立法原意廣時,作出比字面含義窄的解釋。
2、擴充解釋:這是指在法律條文的字面含義顯然比立法原意窄時,作出比字面含義廣的解釋。
3、字面解釋:這是指嚴格按照法律條文字面的通常含義解釋法律,既不縮小,也不擴大。
根據解釋方法
1、文理解釋:文理解釋又稱語法解釋或文義解釋,即依照文法規則分析法律的語法結構、文字排列和標點符號等,以便準確理解法律條文的基本含義。這種解釋要防止脫離法律的精神實質而斷章取義或陷於形式主義。
2、邏輯解釋:邏輯解釋是運用邏輯的方法,分析法律規範的結構內容、適用範圍和概念之間的聯繫,以求對法律規範的含義作出確定的解釋。
3、系統解釋:系統解釋是從某一法律規範與其他法律規範的聯繫,以及它在整個法律體系或某一法律部門中的地位與作用,同時聯繫其他規範來說明規範的內容和含義。
4、論理解釋:論理解釋又稱目的解釋,是指按照立法精神,根據具體案件,從邏輯上進行解釋,即從現階段社會發展的需要出發,以合理的目的進行的解釋。論理解釋主要分為以下幾種:
(1)擴大解釋,是指超過被解釋對象的字面含義或日常含義範圍,如擴展、使用該字詞的較為邊緣含義,但沒有超出該詞句的應有含義範圍,或者說仍在該條文用語“可能具有的含義”範圍之內,因此也沒有超出一般國民的預測可能性。
(2)縮小解釋,是法律條文的字面通常含義比法律的真實含義廣,於是限制字面含義,使其符合法律的真實含義。
(3)當然解釋,即刑法規定雖未明示某一事項,但依形式邏輯、規範目的及事物屬性的當然道理,將該事項解釋為包括在該規定的適用範圍之內。
(4)歷史解釋,是根據制定法律時的歷史背景以及刑法發展的源流,闡明法律條文真實含義的解釋方法。
另外還有反對解釋,補正解釋,體系解釋等。
根據解釋的自由度
1、狹義解釋:狹義解釋,又稱嚴格解釋,強調法律條文字面上的含義,嚴格地理解與把握整個法律的精神,較少解釋的自由度。普通法系國家,特別是英國,傾向於狹義解釋
2、廣義解釋:廣義解釋稱較自由的解釋,強調不拘泥於文字的、比較自由的解釋。一般法官尊重立法者原意,不願違背法律條文規定,但在一些特殊社會條件下(如社會矛盾激化、發生危機、對外戰爭等)會作出改變法律字面含義,甚至改變立法原意的解釋。民法法系國家較傾向於廣義解釋

特點

1.法律解釋的對象是法律規定和它的附隨情況。法律規定或法律條文是解釋所要面對的文本,法律解釋的任務是要通過研究法律文本及其附隨情況即制定時的經濟、政治、文化、技術等方面的背景情況,探求它們所表現出來的法律意旨,即法律規定的意思和宗旨。
2.法律解釋與具體案件密切相關。首先,法律解釋往往由有待處理的案件所引起。 其次,法律解釋需要將條文與案件事實結合起來進行。法律解釋的主要任務,就是要確定某一法律規定對某一特定的法律事實是否有意義,也就是對一項對應於一個待裁判或處理的事實的法律規定加以解釋。
3.法律解釋具有一定的價值取向性。這是指法律解釋的過程是一個價值判斷、價值選擇的過程。人們創製並實施法律是為了實現一定的目的,而這些目的又以某些基本的價值為基礎。這些目的和價值就是法律解釋所要探求的法律意旨。在法律解釋的實踐中,這些價值一般體現為憲法原則和其他法律的基本原則。

方法

法律解釋的方法是解釋者在進行法律解釋時為了達到解釋的目標所使用的方法。
1、文法解釋
文法解釋是指對法律條文的語法結構、文字排列和標點符號等進行分析,以便闡明法律的內容和含義。
2、邏輯解釋
邏輯解釋是指採用形式邏輯的方法分析法律結構,以求得對法律的確切理解。
3、系統解釋
系統解釋是指分析某一法律規範在整個法律體系和所屬法律部門中的地位和作用,來揭示其內容和含義。
4、歷史解釋
歷史解釋是指通過對法律檔案制定的時間、地點、條件等歷史背景材料的研究,或者通過將這一法律與歷史上同類法律規範進行比較研究來闡明法律規範的內容和含義。
5、目的解釋
目的解釋是指從制定某一法律的目的來解釋法律。
上述這些方法,有時是綜合使用的。在一些有爭議的法律問題上,解釋者往往同時使用多種方法。

中國現狀

當代中國的法律解釋
法律解釋體制是指國家法律解釋許可權劃分的制度。我國的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權為核心和主體的各機關分工配合的法律解釋體制的基本含義是,在法律解釋的許可權上,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立法解釋權,其目的和任務是對“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以及“法律制定後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法律依據”的法律規範進行解釋,行政解釋司法解釋的目的和任務在於解決具體套用法律的問題;在三種解釋的關係上,立法解釋是行政解釋和司法解釋的基礎;在法律解釋的效力上,立法解釋的效力最高,其他國家機關對法律的解釋效力低於立法解釋。
1、立法解釋
立法解釋有廣義和狹義兩種理解,區別在於對於立法解釋的主體即立法機關和立法解釋的對象即法律的不同理解。
在我國立法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中央軍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全國人大各部門委員會以及省級人大常委會可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法律解釋的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法律解釋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2、行政解釋
行政解釋是指由國家行政機關對於不屬於審判和檢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的具體套用問題以及自己依法制定的法規進行的解釋。
3、司法解釋
司法解釋是國家最高司法機關對司法工作中具體套用法律問題所做的解釋。司法解釋分為最高人民法院的審判解釋、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檢察解釋和這兩個機關聯合作出的解釋。審判解釋和檢察解釋有原則性分歧時,應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或決定。
加強法律解釋工作,完善法律解釋制度,對於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實現依法治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根據我國現行憲法、2000年《立法法》以及198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等法律檔案的規定,並從法律解釋的實際運作來看,當代中國初步形成了一種“一元多級”的法律解釋體制。
“一元”體現為“法律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憲法第67條賦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憲法和法律的權力;立法法第42條進一步規定:“法律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一)法律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二)法律制定後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法律依據的。”
“多級”則表現為除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法律解釋外還存在著其他類型的法定法律解釋。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1981年頒布的《關於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我國還存在著下列法定解釋類型:
(1)凡屬於法院審判工作中具體套用法律、法令的問題,由最高人民法院進行解釋。凡屬於檢察院檢察工作中具體套用法律、法令的問題,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進行解釋。最高人民法院和 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解釋如果有原則性的分歧,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或決定。
(2)不屬於審判和檢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體套用的問題,由國務院及主管部門進行解釋。
(3)凡屬於地方性法規條文本身需要進一步明確界限或作補充規定的,由制定法規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進行解釋或作出規定。
提出法律解釋要求:
哪些機關和部門可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法律解釋要求:
中央政府(即國務院)、中央軍事機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常委會可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法律解釋要求。

許可權劃分

(1)按憲法、立法法的規定,我國法律的最高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凡法律條文本身需要進一步明確界限或作補充規定的,都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或作出規定。
(2)凡屬於法院審判工作中具體套用法律的問題,由最高人民法院進行解釋;凡屬於檢察院檢察工作中具體套用法律的問題,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進行解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如果有原則分歧,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或決定。
(3)不屬於審判和檢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如何具體套用的問題,由國務院及主管部門進行解釋。
(4)凡屬地方性法規條文本身需要進一步明確界限或作補充規定的,由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地方人大的常委會進行解釋或作出規定。凡屬地方性法規規章具體套用的問題,由地方政府主管部門解釋。
(5)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具體套用問題,由國務院及主管部門解釋。國務院主管部門的規章由主管部門解釋。
上述解釋法律的許可權分工所形成法律解釋體制可以這樣概括:全國人大常委處於法律解釋的主導地位,國家機關之間實行分工配合,部門領域內實行法律解釋權的集中壟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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