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廢止部分行政規章的決定

《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廢止部分行政規章的決定》在1997.12.23由貴州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廢止部分行政規章的決定
  • 頒布時間:1997年12月23日
  • 實施時間:1998年01月01日
  • 頒布單位:貴州省人民政府
各自治州、市、縣、自治縣、特區、市轄區人民政府,各地區行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貴州省政府規章設定罰款限額的規定》,省人民政府對1982年12月10日以來發布的行政規章進行了清理,經1997年12月16日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決定修改的行政規章42件、廢止的行政規章17件。修改的行政規章條文將在《貴州政報》上刊載,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廢止的行政規章自1997年12月31日起廢止。繼續有效以及修改後的行政規章全文,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彙編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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