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陽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實施細則

《益陽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實施細則》已經益陽市人民政府第6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益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2020年11月30日印發.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益陽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2020年11月30日
  • 實施時間:2020年11月30日
  • 發布單位:益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為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辦法》和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科技成果轉化,是指為提高生產力水平而對科技成果所進行的後續試驗、開發、套用、推廣直至形成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發展新產業等活動;以及為服務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所開展的技術開發、技術轉移、技術交易、技術諮詢等技術服務活動。
科技成果轉化活動中的智慧財產權受法律保護。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維護國家利益,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三條 市域內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及承擔市財政科技項目的在益其他單位,在我市開展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活動,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四條 市科技領導小組加強對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工作的指導,制定並落實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目標和措施,研究、協調科技成果轉化工作中的重大事項,推進重大科技成果項目轉化。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安排專項引導資金,引導社會資本投資設立科技成果轉化基金,支持科技成果的轉移轉化,特別是加大對成果轉移轉化早期項目和科技型中小微企業的投融資支持,以推動技術市場與資本市場的聯動融合,促進我市科技成果資本化、產業化。
第六條 市科技專項資金進一步向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傾斜。
對帶技術、帶成果、帶項目在本市實施科技成果轉化的國內外高層次人才及其創新創業團隊,在項目安排、資金扶持、股權投資、人才引進等方面給予重點支持。
繼續推進科技特派員和科技專家服務團制度,為發展現代農業、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和鄉村振興提供指導和服務,促進農業新品種、新技術推廣套用。鼓勵企業、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和其他組織與農業技術推廣機構、農業產業化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戶等合作實施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在本部門或市人民政府網站公開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轉化財政經費使用情況,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信息除外。
第七條 建立與完善我市各類創新平台和技術轉移服務平台,大力培育和發展技術轉移機構。鼓勵和支持省內外高校、科研院所、創新型企業在我市設立技術轉移機構,促進我市技術轉移和成果轉化。
經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的技術轉移示範機構,給予一次性補助20萬元。
推動實施科技要素市場體系創新工程,引導鼓勵各區縣(市)(行業)構建結構合理、功能完善、特色鮮明的區域(行業)科技要素市場工作站。對經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的科技要素分市場,給予一次性補助20萬元,經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的區域(行業)科技要素市場工作站,給予一次性補助10萬元。
推動各類創新平台建設。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科普基地、眾創空間、星創天地分別給予一次性補助20萬元、10萬元。鼓勵醫療機構創建臨床醫學研究中心和臨床醫療技術示範基地,經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省級臨床醫學研究中心、省級臨床醫療技術示範基地分別給予一次性補助20萬元、10萬元。鼓勵引才引智,推進科技合作,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引才引智基地、科技合作基地分別給予一次性補助20萬元、10萬元。推進新型研發機構健康有序發展,對經國家、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登記的新型研發機構分別給予一次性補助20萬元、10萬元。對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新認定的市級科技創新平台、基地分別給予一次性補助5萬元。已獲補助平台晉級的,只補差額部分;省市級平台同級次多項認定的,只補助一次。
第八條 加強技術市場管理,落實國家和省扶持技術市場發展的各項優惠措施。完善技術契約登記服務機構,加強對各技術契約登記服務機構從業人員培訓,提高服務能力。
經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認定備案的技術契約登記服務機構,對年度考評合格的按技術契約登記額的0.01%進行後補助。
技術開發契約、技術轉讓契約、技術許可契約中賣方為市域內政府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的,對其上一年度經認定登記的技術開發契約、技術轉讓契約、技術許可契約按實際到賬技術交易額的2%給予補助;技術開發契約、技術轉讓契約、技術許可契約中買方為市域內企業的,對其上一年度經認定登記的技術開發契約、技術轉讓契約、技術許可契約按實際支付技術交易額的4%給予補助。同一契約只能申請一次補助,每年每個單位補助總額不超過5萬元。
第九條 加強技術經理人等科技成果轉化人才的引進和培養,將其列入相關科技人才計畫。對科研人員作為第一完成人研發的科技成果成功實現轉化和產業化,經認定登記的單個技術項目轉讓交易額累計達到50萬元或3年內多個技術項目轉讓交易額達到100萬元的,在市人社部門組織的中級專業技術職稱評審中可以作為加分項。
第十條 政府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的科技人員在履行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的前提下,經徵得單位同意,可以兼職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或在3年時間內保留人事關係離崗創業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政府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應當在相關制度中規定或者在契約中約定兼職或者離崗創業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活動的科技人員的相應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 建立和完善科技成果信息系統,規範科技成果信息採集、加工與服務活動,推動科技資源的持續積累、傳播交流、信息共享和轉化利用,為科技項目承擔者提供培訓和指導服務。
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科技項目的承擔者,應當在項目驗收前提交相關科技報告,匯交科技成果和相關智慧財產權信息。
第十二條 加強軍民科技計畫的銜接與協調,推動軍用與民用科學技術有效集成。支持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和企業參與承擔國防科技計畫任務,支持軍用研究開發機構承擔民用科技項目,市級科技計畫優先支持科技軍民融合項目,推動軍民重大科技成果的雙向轉化套用。
第十三條 政府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應當明確負責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的機構和人員以及相關具體工作職責,制定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相關制度,對科技成果轉化的統籌協調、具體實施、登記管理、處置分配、異議處理等事項作出明確規定。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市場主體在科技成果轉化工作中的監督與誠信管理。
第十五條 各區縣(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本實施細則,結合本地實際,可以採取更加有利於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措施。
第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讀

為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辦法》和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檔案出台的必要性
1.為了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湖南考察時的重要講話精神。今年9月,習近平總書記在湖南考察時,對湖南提出了“三個高地”戰略定位和“四新”使命任務,出台本《實施細則》,是落實習近平總書記講話精神,激勵引導創新主體開展科技創新的有力舉措。
2. 為了落實省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反饋問題整改措施。2018年7月26日至27日,省人大常委會促進科技成果轉化“一法一辦法”執法檢查組第二小組,對我市貫徹實施《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和《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辦法》(即“一法一辦法”)進行了執法檢查。檢查組全面客觀地指出了我市在貫徹落實“一法一辦法”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出台本《實施細則》是認真抓好問題整改的必要舉措。
3.為了貫徹落實上位法規。2019年9月《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辦法》發布,並於2019年11月1日起實施。《實施辦法》更加適應國家戰略部署和相關法律政策的調整變化,更加契合我省創新引領開放崛起戰略要求,用35個“應當”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推進科技成果轉化提出了具體工作要求,為深入落實新修訂的《實施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確有必要。
4.為了深化科技體制改革。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深度融合的技術創新體系。要健全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分配機制,深化產業技術協同創新改革,除了落實以往出台的政策檔案,更需要有專門針對科技成果轉化的政策檔案作為支撐。
二、制定依據
本《實施細則》主要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以下簡稱《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辦法(2019年修訂)》(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為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據,結合其它相關規範性檔案制定。
三、起草經過
今年3月初開始,市科技局組織相關業務科室開展《實施細則》的起草工作,以國家、省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為依據,參考了佛山、深圳、株洲、衡陽等地的做法,結合益陽實際,經多次修改並提交局長辦公會、黨組(擴大)會議討論,形成了《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為集思廣益、使《實施細則》切實可行,我局於7月30日開始通過局網站向社會公開徵求修改意見,公開徵求意見時間超過20日;8月初向15家相關市直部門單位(市科技領導小組成員單位)、8個區縣(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徵求意見,並專程具函徵求部分高校、中介服務機構、企業意見;局主要負責人帶隊上門於8月19日、8月20日分別當面聽取了市人社局、市財政局意見。截至8月30日,共收到意見反饋函(表)27份,意見16條,採納意見9條,經消化吸收、對《實施細則》修改完善並經局黨組(擴大)會議審定後,形成代擬稿。
四、主要內容
《實施細則》一共16條,因《實施辦法》中就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和國有企事業單位的科技成果轉化活動作出12條操作性強的具體規定,本《實施細則》未照搬原文,因此篇幅較《實施辦法》大幅減少。相關激勵政策主要集中在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
第一條 法律、政策依據
第二條 科技成果轉化的定義
第三條 細則的適用範圍
第四條 領導機構和議事協調機制
第五條 引導科技成果轉化基金設立
第六條 財政投入
第七條 各類創新平台與轉化服務平台建設
對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各類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科技創新平台分別給予一次性補助20萬元、10萬元,擬對新認定的市級科技創新平台給予一次性補助5萬元,對國家級、省級創新平台進行“晉級補差”。
第八條 技術市場管理及後補助
對符合條件的技術契約服務機構和技術契約交易主體給予一定的後補助。
第九條 轉化人才培養及職稱評定
在市人社部門組織的中級專業技術職稱評審中,為特定科研人員設定加分項。
第十條 科技人員兼職與離崗創業
第十一條 科技成果信息管理
第十二條 軍民融合成果利用
第十三條 事業單位的成果轉化
第十四條 監督與誠信管理
第十五條 對縣級人民政府的要求
第十六條 細則生效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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