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科學院關於新時期加快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指導意見

2016年8月22日,中國科學院、科學技術部以科發促字〔2016〕97號印發《中國科學院關於新時期加快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指導意見》。該《意見》分指導思想、基本原則、資產管理、人員管理、考核機制、條件保障6部分22條,自發布之日起執行。中國科學院及院屬各單位原有制度與《指導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指導意見》為準。在執行過程中,涉及人事、資產、評價等需院制定實施細則的,由院機關相關主管部門辦理。院屬單位要及時研究解決或向院反饋執行中遇到的問題,中國科學院、科技部將定期調研總結,適時對《指導意見》進行完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科學院關於新時期加快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指導意見
  • 印發機關中國科學院 科學技術部
  • 文號:科發促字〔2016〕97號
  • 印發時間:2016年8月22日
  • 施行時間:2016年8月22日
檔案通知,意見,

檔案通知

中國科學院 科學技術部關於印發《中國科學院關於新時期加快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指導意見》的通知
科發促字〔2016〕97號
院屬各單位、院機關各部門:
為進一步提升中國科學院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能力,充分發揮科技對經濟社會發展的支撐和引領作用,現將《中國科學院關於新時期加快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指導意見》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單位、本部門的實際情況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中國科學院關於新時期加快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指導意見
中國科學院 科學技術部
2016年8月22日

意見

中國科學院關於新時期加快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指導意見
黨的“十八大”明確提出了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為加快技術向現實生產力轉化,切實提高中國科學院(以下簡稱院)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能力,充分發揮科技對經濟社會發展的支撐和引領作用,特制定本《指導意見》。
一、指導思想
(一)院鼓勵院屬單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國務院《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定》和國務院辦公廳《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行動方案》,按照新時期辦院方針和科研機構改革方向,解放思想,實事求是,積極探索契合國立科研機構的有效舉措,加快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
二、基本原則
(二)落實政策,充分調動科研人員積極性。院屬單位要依據國家、地方和院的相關政策,結合本單位目標定位,確定成果轉移轉化模式,制定實施細則,在確保科研中心工作與核心科研團隊穩定的同時,積極推動科技成果有效轉移轉化。
(三)簡政放權,營造良好環境。簡化院機關層面工作流程,將科技成果使用、處置和收益管理權利下放給院屬單位。院屬單位自主決策,院不再審批與備案。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失敗案例,要實事求是認真總結,對於符合規定的,不追究相關人員的領導決策責任。
(四)分類管理,強化績效評價。結合院“四類機構”分類改革工作推進,以面向國民經濟主戰場和國家重大需求工作為主的院屬單位,應制定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指標;以從事基礎性研究或公益性研究為主的院屬單位,也應結合自身特點積極開展成果轉移轉化工作。
(五)加強制度建設,規範行使權利。院屬單位要根據本單位特點,制定相應規章制度,充分發揮經營性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學術委員會、職工代表大會的作用,充分聽取本單位科技人員的意見,建立健全高效協商、公開透明與規範監督相結合的管理機制,依法依規行使職權。
三、資產管理
(六)院屬單位應結合工作實際,制定科技成果市場定價的相關政策。根據科技成果的類型和屬性,確定協定定價、在技術交易市場掛牌交易、拍賣等市場化定價方式適用範圍和實施流程;需要對成果名稱和擬交易價格等信息進行公示的,應當就公示方式、公示範圍和公示異議處理程式等具體事項做出明確規定。
(七)對橫向課題經費和縱向課題經費施行分類管理,橫向課題經費管理實行契約約定優先。科技人員為企業提供技術開發、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等服務,是科技成果轉化的重要形式;院屬單位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與合作單位依法簽訂契約或協定,約定任務分工、資金投入和使用、智慧財產權歸屬、權益分配等事項,經費支出按約定執行。
(八)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所獲得的收入全部留歸單位,院屬單位應依法納入單位預算,合理支配轉化收益。扣除對完成和轉化職務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人員的獎勵和報酬後,應當主要用於科學技術研發與成果轉化等相關工作。
(九)院屬單位應完善無形資產管理制度,切實維護單位利益。要加強對投資股權的監管,保障單位合法權益;加強對單位名稱、商譽等特殊無形資產的保護,避免對院的形象造成不良影響。
四、人員管理
(十)結合院分類改革工作,鼓勵院屬單位根據實際情況自主設定轉移轉化崗位,培養一支了解智慧財產權運營和成果轉化內在規律的,精通科研、管理和法律的高端複合型專業化人才隊伍。健全轉移轉化人才評價體系,突出市場評價和績效獎勵,實現技術轉移人才價值與轉移轉化的績效相匹配。
(十一)院研究制定科技人員離崗創業管理辦法,鼓勵科技人員帶著科技成果離崗創業。科技人員離崗創業的,由所在單位合理確定其離崗創業時限,原則上在不超過3年時間內保留其人事關係。離崗創業期滿確需延期的,經所在單位同意可適當延長,最多不超過2年。離崗創業期間,離崗創業人員與人事關係所在單位其他在崗人員同等享有參加崗位等級晉升、社會保險、住房、醫療等方面的權利,所在單位與離崗創業人員簽訂或變更聘用契約,約定離崗創業時限、工資待遇、社會保險、智慧財產權、技術秘密保護、研究生培養、返回所在單位工作相關事宜、違約責任處理、發生爭議處理方式等。
(十二)為促進科技要素合理流動,院屬單位應按照相關政策制定本單位的規章制度,允許科技人員在適當條件下兼職從事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並在兼職中取得合理報酬。各單位應書面約定兼職人員的權利義務,兼職人員須如實將兼職收入報單位備案,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十三)院屬單位應對擔任領導職務的科研人員獲得科技成果轉化獎勵實行公示制度,各單位應當就公示內容、方式、範圍和異議處理程式等具體事項做出明確規定。
(十四)院屬單位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個性化的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激勵政策與實施細則,並報院條財局備案。在確定“科技成果轉化淨收入”時,院屬單位可以根據成果特點做出規定,也可以採用契約收入扣除維護該項科技成果、完成轉化交易所產生的費用而不計算前期研發投入的方式進行核算。
(十五)院屬各單位正職領導,是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者對科技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可以按照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的規定獲得現金獎勵,原則上不得獲取股權激勵。擔任院屬單位正職領導和領導班子成員中屬中央管理的幹部,所屬單位中擔任法人代表的正職領導,在擔任現職前因科技成果轉化獲得的股權,可在任職後及時予以轉讓,轉讓股權的完成時間原則上不超過3個月;股權非特殊原因逾期未轉讓的,應在任現職期間限制交易;限制股權交易的,也不得利用職權為所持有股權的企業謀取利益,在本人不擔任上述職務一年後解除限制。
五、考核機制
(十六)院按照國家規定建立科技成果轉化情況分級報告制度。院屬單位應按照規定格式,於每年3月底之前向所聯繫分院報告科技成果數量、實施轉化情況、相關收入及分配情況、以及其它必要內容。各分院匯總所聯繫單位報告後,形成分院的科技成果庫和相應專家庫,提交年度進展報告,納入院年度統計體系。每年4月30日前,院形成科技成果轉化年度報告,按要求報送至國務院科技、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信息管理系統。
(十七)根據《“率先行動”計畫》的總體部署,院按照“四類機構”定位實施分類評價與考核,將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情況作為對相關院屬單位評價與考核的重要內容。中國科學院鼓勵院屬單位在科技人員崗位晉升、績效考核中,將其開展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成效作為重要依據;套用型科研機構應該針對技術轉移人員制定差異化的評價標準。
六、條件保障
(十八)院設立“科技成果轉移轉化重點專項資金”和“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統籌院內相關資源,採取多種方式,支持和引導院屬單位探索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創新方式。有條件的院屬單位,可參照院轉化基金的管理模式在單位內部設立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
(十九)院設立智慧財產權運營管理中心,鼓勵院屬單位充分利用已有的技術轉移中心、育成中心、科技園等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平台,組織科研團隊,聯合相關企業,共同開展行業共性關鍵技術的開發和推廣工作,探索技術向產業轉移的多元機制。
(二十)院屬單位在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前提下,可以根據發展需求,執行所在地方黨委、政府出台的科技創新相關政策。
(二十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必須經過原定密機關單位的批准,相關單位應根據規定做好保密審查。
(二十二)院實施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專項行動,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協調推動和服務院屬單位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工作。
本《指導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中國科學院及院屬各單位原有制度與《指導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指導意見》為準。在執行過程中,涉及人事、資產、評價等需院制定實施細則的,由院機關相關主管部門辦理。院屬單位要及時研究解決或向院反饋執行中遇到的問題,中國科學院、科技部將定期調研總結,適時對《指導意見》進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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