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關於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有關個人所得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地方稅務局:

為便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9]45號)的貫徹執行,現將有關個人所得稅的問題明確如下:

一、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科技人員個人獎勵,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為了便於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獎勵單位或獲獎人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科委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制定的《關於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入股若干問題的規定》(國科發政字[1997]326號)和科學技術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制定的《〈關於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入股若干問題的規定〉實施辦法》(國科發政字[1998]171號)出具的《出資入股高新技術成果認定書》、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的企業登記手續及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註冊的評估機構的技術成果價值評估報告和確認書。不提供上述資料的,不得享受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

上述科研機構是指按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和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關於科研事業單位機構設定審批事項的通知》(中編辦發[1997]14號)的規定設定審批的自然科學研究事業單位機構。

上述高等學校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包括大學、專門學院和高等專科學校)。

二、在獲獎人按股份、出資比例獲得分紅時,對其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

三、獲獎人轉讓股權、出資比例,對其所得按“財產轉讓所得”應稅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財產原值為零。

四、享受上述優惠政策的科技人員必須是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的在編正式職工。

稅問題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 類別:名詞
  • 內容:通知
  • 附屬檔案:3個
目錄,通知,附屬檔案一,附屬檔案二,附屬檔案三,

目錄

附屬檔案一
附屬檔案二
附屬檔案三

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地方稅務局:
為便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9]45號)的貫徹執行,現將有關個人所得稅的問題明確如下:
一、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科技人員個人獎勵,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為了便於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獎勵單位或獲獎人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科委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制定的《關於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入股若干問題的規定》(國科發政字[1997]326號)和科學技術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制定的《〈關於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入股若干問題的規定〉實施辦法》(國科發政字[1998]171號)出具的《出資入股高新技術成果認定書》、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的企業登記手續及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註冊的評估機構的技術成果價值評估報告和確認書。不提供上述資料的,不得享受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
上述科研機構是指按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和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關於科研事業單位機構設定審批事項的通知》(中編辦發[1997]14號)的規定設定審批的自然科學研究事業單位機構。
上述高等學校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包括大學、專門學院和高等專科學校)。
二、在獲獎人按股份、出資比例獲得分紅時,對其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
三、獲獎人轉讓股權、出資比例,對其所得按“財產轉讓所得”應稅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財產原值為零。
四、享受上述優惠政策的科技人員必須是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的在編正式職工。
附屬檔案:
1.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關於科研事業單位機構設定審批事項的通知
2.國家科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印發《關於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入股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
3.科學技術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印發《〈關於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入股若干問題的規定〉實施辦法》的通知

附屬檔案一

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關於科研事業單位機構設定審批事項的通知
1997年7月14日 中編辦發[1997]1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各副省級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科學技術委員會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科學技術委員會,中央、國務院各部委、直屬機構人事編制部門:
按照國務院關於《“九五”期間深化科技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1996]30號)的精神和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事業單位機構改革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1996]17號)中“科研、教育、文化、衛生、新聞出版等各類事業單位的機構設定、人員編制事宜,均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和許可權,由各級機構編制部門統一審批”的規定,為進一步理順科研機構設定的審批關係,解決好科研機構設定重複、力量分散、專業和人才結構不盡合理的狀況,促進科技資源的最佳化配置和科研機構的合理布局,現將自然科學研究事業單位機構(以下簡稱科研機構)設定審批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中央和國務院各部門設立科研機構包括各類研究所、研究中心、開發中心、中外合資研究所等,由中央和國務院各部門提出申請,分別報送國家科委和中央編辦。國家科委提出審核意見後,報中央編辦審批。
二、省級(含副省級市)各部門設立科研機構,由各部門分別報同級科委和編辦。科委審核後,報同級編辦審批。廳局級科研機構的設立、變更,由省級編辦會同科委審查提出意見,並經省政府或省編委審核同意後,分別報國家科委和中央編辦。國家科委提出審核意見後,由中央編辦報送中央編委審批。
三、地方其他各級設立科研機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編辦商同級科委,參照(一)、(二)條作出規定。
四、科研機構的變更(包括更名、合併、分設、改變隸屬關係和撤銷),由各級科委審核後報同級編辦審批。

附屬檔案二

國家科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發《關於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入股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
1997年7月4日 國科發政字[1997]32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科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務院有關部委、直屬機構:
為了規範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入股行為,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根據《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規,我們研究制定了《關於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入股若干問題的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並將執行中的情況及時告知。
附屬檔案:關於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入股若干問題的規定
附屬檔案:
關於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入股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範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入股行為,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根據《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以高新技術成果向有限責任公司出資入股,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入股,作價總金額可以超過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但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五。
第四條 出資入股的高新技術成果,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屬於國家科委頒布的高新技術範圍;
(二)為公司主營產品的核心技術;
(三)技術成果的出資者對該項技術合法享有出資入股的處分權利,保證公司對該項技術的財產權可以對抗任何第三人;
(四)已經通過國家科委或省級科技管理部門的認定。
第五條 科技管理部門在下列範圍內認定高新技術:
(一)微電子科學和電子信息技術;
(二)空間科學和航空航天技術;
(三)光電科學和光機電一體化技術;
(四)生命科學和生物工程技術;
(五)材料科學和新材料技術;
(六)能源科學和新能源、高效節能技術;
(七)生態科學和環境保護技術;(八)地球科學和海洋工程技術;
(九)基本物質科學和輻射技術;
(十)醫藥科學和生物醫學工程;
(十一)其他在傳統產業基礎上套用的新工藝、新技術。
本高新技術範圍將根據國內外高新技術的不斷發展,由國家科委進行補充和修訂。
第六條 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入股,成果出資者應當與其他出資者協定約定該項成果入股使用的範圍、成果出資者對該項技術保留的權利範圍,以及違約責任等。
第七條 出資入股的高新技術成果需由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註冊的評估機構評估作價。國有資產評估結果依法需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確認的,還應辦理確認手續。作價金額超過公司註冊資本百分之二十的,需提交下列檔案,報省級以上科技管理部門認定:
(一)技術成果出資申請書:載明技術成果的權利狀態,使用權的出讓情況及其實施效果;
(二)出資人對該項成果享有權利的證明檔案,包括專利證書、軟體登記證書、植物新品種登記證書、專利權受讓契約、技術契約等有關法律檔案;
(三)技收入股協定書,以及公司實施該項成果的立項批文或投產計畫;
(四)技術成果價值評估報告和確認書;
(五)科技管理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檔案。
第八條 經科技管理部門審查認定後,公司股東應就高新技術成果入股作價金額達成協定,並將該項技術成果及與之相當的出資額寫入章程。
第九條 公司股東應當根據國家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登記或變更登記的規定,持省級以上科技管理部門出具的有關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入股的審查認定檔案和其他檔案,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公司設立登記或變更登記。
第十條 高新技術成果的出資者在公司成立後,應當根據出資協定,辦理高新技術成果的權利轉移手續,提供技術資料,並協助高新技術成果的套用實施。違反協定約定,不履行高新技術成果交付義務,或超出協定約定保留的技術成果權利範圍使用該成果的,應當向其他出資者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 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入股的評估人員、有關審核和登記人員應當為出資者保守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
第十二條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中外雙方以高新技術成果投資或提供合作條件的,適用本規定;高新技術成果應按出資期限一次性出資到位。
第十三條 具有法人資格的非公司制科技開發型企業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入股的,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國家科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解釋。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三

科學技術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印發《〈關於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入股若干問題的規定〉實施辦法》的通知
1998年5月7日國科發政字[1998]17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科委、工商行政管理局:
為了實施《關於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入股若干問題的規定》[國科發政字[1997]326號],科學技術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關於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入股若干問題的規定〉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關於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入股若干問題的規定》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做好高新技術審查認定工作,規範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入股行為,根據《關於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入股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七條,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入股,作價金額超過有限責任公司或科技開發型企業(以下統稱企業)註冊資本百分之二十的,由技術出資方或企業出資各方共同委託的代表,向科技管理部門提出高新技術成果審查認定申請,並按照《規定》和本辦法要求,如實提交相關檔案和資料。
第三條 科學技術部負責審查認定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的企業;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科技管理部門,負責審查認定在本轄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註冊的企業。
第四條 審查認定高新技術,以《規定》第五條規定的技術範圍為依據,具體參照科學技術部最新頒布的高新技術產品目錄。
對於高新技術產品目錄未能涵蓋的高新技術成果,應當組織專家委員會審查認定,並將審查認定結果報科學技術部批准。
第五條 技術成果的出資者應當保證對該項技術合法擁有出資入股的權利,並在申請審查認定時按照本辦法要求提交證明檔案。
第六條 科技管理部門自接到全部檔案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審查認定決定。如發現所提交檔案不符合規定,有權要求限期補交或修改,否則不予認定。
發生本辦法第四條第二款情形的,省級科技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後,應當在前款規定期限截止前二十天報科學技術部批准。
第七條 科技管理部門對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成果,出具《出資入股高新技術成果認定書》(以下簡稱《認定書》);對不符合條件的,應將審查意見函告申請人。
《認定書》只適用於本次出資入股行為。
第八條 企業出資者應當在收到《認定書》後三個月內,按照國家關於企業登記的有關規定,持科技管理部門的《認定書》和其他檔案,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企業登記手續。逾期申請登記的,應當報審查認定機關確認原認定檔案的效力或者另行報批。
第九條 在高新技術成果申請審查過程中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騙取高新技術認定書的,由審查認定機關撤消認定書,並通報企業登記機關,由登記機關責令企業改正,屬於公司的,依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予以處罰;屬於非公司企業的,依據《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六十六條(二)項予以處罰。
第十條 本辦法由科學技術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一、出資入股高新技術成果審查認定申請材料要求
二、出資入股高新技術成果認定書範本(略)
出資入股高新技術成果審查認定申請材料要求
一、設立或增資擴股企業的基本情況
企業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註冊資本,經營範圍等。
二、技術成果的基本情況
(一)技術成果名稱、技術特徵、所屬技術領域;與同類技術相比所具有的技術優勢和產業套用價值;
(二)簡要說明技術成果的開發過程;
(三)該項技術過去的套用效果。
三、技術出資者對該技術的權利狀態
(一)按照現行智慧財產權法律、法規規定,詳細說明技術出資者對該技術成果擁有的權利,並提交相關證明檔案。具體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內容:
專利技術:提交專利證書複印件和最新繳納年費記錄;
計算機軟體:提交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書複印件;
非專利技術:提交對該項技術秘密合法享有出資權利的聲明;
植物新品種:提交品種權證書複印件。
(二)技術出資者已經許可他人實施該項技術的,應說明對該項技術所保留的權利情況,並提交該項技術已向他人實施許可的契約文本複印件。出資者出資入股的技術為受讓的技術成果,應提交技術受讓契約文本複印件;屬於國家法律法規要求必須公告或備案的,還應提交公告或備案記錄。
四、技術出資入股有關情況
(一)新設或增資擴股企業實施該項技術的生產批文或投產計畫;
(二)其他各出資者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聯繫電話、出資額及在註冊資本中所占比例;
(三)技術評估資料:提交評估機構資格證書複印件,評估報告書,國有資產評估結果確認書;
(四)出資協定和企業章程;
(五)中方以技術成果向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出資入股的,按照國家關於秘密技術審查規定提交相關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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