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評獎執行辦法

《甘肅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評獎執行辦法》旨在調動廣大哲學社會科學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加強哲學社會科學研究的前瞻性、創新性、科學性,促進我省哲學社會科學事業的繁榮發展,更好地服務全省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服務的一項重大活動。進一步重視中青年學科帶頭人的研究成果。堅持公開、公正、客觀、擇優的原則,實事求是,寧缺勿濫。全面展示和反映我省哲學社會科學科研實力、科研成果和理論水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評獎執行辦法
  • 類別:辦法
檔案信息,辦法全文,

檔案信息

【發布單位】82602
【發布文號】省委辦發[1996]113號
【發布日期】1996-08-26
【生效日期】1996-08-2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甘肅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評獎執行辦法
(1996年8月26日省委辦發〔1996〕113號)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獎勵社會科學研究優秀成果,激勵和調動全省廣大社會科學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促進我省社會科學事業不斷發展,更好地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甘肅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是全省社會科學最高獎。分設一、二、三等獎;每兩年評一次。
第三條 社會科學評獎工作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實事求是,好中取優,寧缺勿濫。
第四條 甘肅省社會科學評獎工作領導小組由省委、省政府分管領導同志負責,省委辦公廳、省委宣傳部、省政府辦公廳、省社科聯的有關負責同志為領導小組成員。
省評獎領導小組聘任社會科學界有關專家學者組成省評獎委員會。省評審會辦公室設在甘肅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
第五條 甘肅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以省委、省政府的名義表彰獎勵並頒發證書。
第六條 評獎經費由省財政專項列支。
第二章 評獎範圍
第七條 凡在評獎規定時限內,由出版社正式出版的社會科學專著、編著、教材、古籍整理注釋、科普讀物、工具書,在省級以上報刊發表的論文、調研報告,均可申報參加評獎。
不宜公開發表或正式出版且有較大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套用研究成果,經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組織鑑定並推薦的,亦可申報參加評獎。
第八條 新聞、翻譯、文學藝術和民眾文化等方面只限理論研究成果參加評獎。
第九條 非學術性的研究成果,如大事記、概覽、緝集的人物傳略、統計資料、年鑑、檔案、領導講話和工作總結等,不屬於評獎範圍。
第三章 優秀成果標準
第十條 基本標準
(一)基礎理論研究成果
對當代的和歷史的重大問題,進行系統深入的研究,提出了反映客觀真理的有創見性的新觀點、新結論。
開拓了新的領域,填補了學科空白。
對原有結論作出新的補充和進一步完善。
在研究方法上有新的突破。
(二)套用研究成果
以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研究解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重大現實問題,提出有價值的見解、建議和方案,對黨和政府的決策有重要參考價值並被有關部門採納,收到了一定的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
(三)其他研究成果
1.科普讀物
具有科學性、知識性、趣味性、實用性,內容深入淺出,語言生動簡練,傳播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理論,普及社會科學知識,促進兩個文明建設。
2.工具書
適應社會科學和實際生活的需要,綜合數據、資料比較齊全,內容科學準確、全面、通俗,言簡意賅,使用方便。
3.古籍整理注釋
古籍整理準確可靠,細密周到,起到了補證殘缺、鉤沉補漏的作用;注釋簡明有據,方法科學,修辭嚴謹,富有新意。
第四章 評審程式和機構
第十一條 甘肅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評選,須經過如下程式:作者個人申報和單位推薦;地、市、自治州和省級學會、協會、研究會初評小組初評;學科評審組複評;省評審會終評;領導小組批准。
(一)初評小組
地、市、自治州初評小組由地、市、自治州委宣傳部和社科聯提名組成。省級學會、協會、研究會初評小組由本會常務理事會提名組成。
初評小組負責受理成果的申報和初評工作。
(二)學科評審組
學科評審組由省評審會聘任的社會科學界專家學者組成。
學科評審組負責複評工作。
(三)省評審會
省評審會負責終評工作,並指導和監督各階段的評審工作。
第十二條 複評、終評機構中,具有高級職稱者應不少於三分之二。
第五章 成果申報
第十三條 省級學會、協會、研究會在蘭會員向所屬學會、協會、研究會初評小組申報成果;非會員向省評審會辦公室申報。地、市、自治州的作者向所在地區初評小組申報。
第十四條 委託申報成果者,申報人應持有作者委託證件和作者單位介紹信。
第六章 評審方法
第十五條 評審工作採取評審個人閱評,集體逐項評議,按類分項評分。對綜合分值相同的成果,採取投票表決的方式確定名次。
第十六條 對初評落選成果,作者要求複審的,須經兩名有正高職稱的專家書面推薦,方可向省評審會辦公室重新申報。省評審會委員、學科評審組成員不能推薦。
第七章 獎勵辦法
第十七條 甘肅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每次獎勵名額控制在200項以內。其中,一等獎不超過10項,二等獎不超過30項。
第十八條 獲獎作者應填寫《甘肅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登記卡》,各級組織人事部門應將其存入作者本人檔案,作為幹部考核、晉級、任用和評定專業職稱的依據。
第八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評審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原《試行條例》即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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