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勵辦法

吉林市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勵辦法,為獎勵在社會科學研究領域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調動社會科學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促進社會科學事業的繁榮和發展,更好地為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吉林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勵若干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市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勵辦法
  • 發布單位:吉林省人民政府
  • 發布日期:2013-01-24
  • 生效日期:2013-03-01
  • 文號:吉林市人民政府令2013年第228號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檔案來源: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獎勵方法
吉林市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勵辦法
(2013年1月17日吉林市第十五屆人民政府第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3年1月24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28號公布 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獎勵在社會科學研究領域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調動社會科學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促進社會科學事業的繁榮和發展,更好地為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吉林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勵若干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的申報、評審、授予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吉林市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以下簡稱優秀成果獎)為本市社會科學研究領域的最高獎勵,每二年評審一次,每類分設一、二、三等獎,由市人民政府頒發。
第四條 市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負責優秀成果獎的評審工作,每屆任期二年。
評審委員會的職責是:
(一)制定或者修訂優秀成果獎評審工作實施細則;
(二)審批、選聘初審組和複審組成員,並指導、監督其工作;
(三)最終審定獲獎的社會科學成果和獎勵等級;
(四)決定優秀成果獎評審工作的其他事項。
評審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負責。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優秀成果獎評審相關工作。
第五條 每屆評審委員會由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會同有關部門協商提名組成,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評審委員會成員主要由從事社會科學工作的專家、學者和本市有關部門的負責人組成,成員不少於15人。其中,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第六條 凡獲獎社會科學成果,必須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黨的基本綱領和基本路線,理論聯繫實際,具有較高學術水平或者套用價值。在學術研究和學科建設上有突破和創新,對本市改革開放、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重大問題的研究產生積極的影響,對實踐有重要指導作用。
第七條 優秀成果獎的評審、授予工作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干涉。
第八條 優秀成果獎評審經費和獎勵經費,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財政部門專項核撥,專款專用。
第九條 優秀成果獎實行初審、複審、終審三級評審制度。
第十條 優秀成果獎評審工作開始前,由評審委員會在本市主要媒體上發布公告。
第十一條 評審委員會可以授權下列單位成立優秀成果獎評審初審組(以下簡稱初審組):
(一)市直各部門、各單位;
(二)縣(市)區人民政府、吉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吉林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三)市屬社會科學各社會團體;
(四)高等院校及企業;
(五)駐吉部隊;
(六)其他經評審委員會確認,應當成立初審組的單位。
第十二條 初審組成員不少於5人,應當由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組成,初審組人員名單必須報評審委員會批准。
初審組對申報的社會科學成果進行初審,按照規定的比例評選出進入複審的社會科學成果。
第十三條 評審委員會應當按照學科相近的原則組成若干複審組。複審組成員不少於7人,由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組成。
複審組對經初審組審核通過的社會科學成果,按照規定的比例向評審委員會提出社會科學成果獲獎和獎勵等級的建議。
第十四條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社會科學成果,有關集體和個人可以申報優秀成果獎:
(一)規定期間內公開出版或者發表的;
(二)規定期間內公開出版或者發表的研究吉林市歷史和現實問題的;
(三)規定期間內被縣級以上領導機關決策時採納,並產生明顯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符合上述情形的社會科學成果,其申報數量不受限制,但同一社會科學成果在評審中不能多處申報。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會科學成果,不得申報優秀成果獎:
(一)已經在相當於或者高於本辦法獎勵級別的評獎中獲獎的;
(二)著作權有爭議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屬於保密範圍內的;
(四)大事記、概覽、輯集的人物傳略、統計資料、年鑑、檔案、領導講話、工作總結和工作匯報等。
第十六條 優秀成果獎分為下列三類:
(一)著作類,包括正式出版的專著、譯著、編著、工具書、教材、古籍整理出版物、通俗讀物、研究資料、地方志書;
(二)論文類,包括論文、調查報告;
(三)諮詢成果類,包括論證報告、諮詢報告、諮詢方案。
涉及社會科學方面的音像作品及電子出版物可作為社會科學成果參評。
第十七條 申報評獎的社會科學成果沒有達到相應獎勵標準的,該項獎勵空缺。
第十八條 參加優秀成果獎評審的集體或者個人,按照下列規定申報:
(一)縣(市)區、吉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吉林經濟技術開發區以及市直部門(單位)、高等院校、企業人員向所在地負責社會科學工作的機構或者所在單位申報;
(二)市屬各社會科學社會團體的人員向所在的社會科學社會團體申報;
(三)本市非社會科學社會團體的人員以及非本市的人員向評審委員會確定的有關單位申報。
第十九條 評審委員會在終審時,出席人數不得少於評審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二;終審表決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擬獲獎的社會科學成果得票數必須超過參加表決人員的半數。
第二十條 擬獲獎的社會科學成果由評審委員會在本市主要媒體上發布公告。自公告發布之日起15日內有異議的,可以向評審委員會提出,評審委員會應當在15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一條 優秀成果獎獲得者,由市人民政府頒發獎勵證書和獎金,獲獎結果記入本人檔案和學術檔案,作為考核、晉級、任用、評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和享受有關待遇的依據。
非本市人員獲得優秀成果獎的,由評審委員會將結果通報本人或者所在單位。
第二十二條 獲獎的社會科學成果,因智慧財產權引起糾紛,由獲獎人自行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剽竊他人研究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獎勵的,由評審委員會報請市人民政府撤銷獎勵,追回獎勵證書和獎金,並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違反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依法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參與優秀成果獎評審的評審組成員及有關工作人員,在評審工作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2000年10月1日施行的《吉林市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勵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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