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貢市社會科學優秀成果評獎辦法

自貢市社會科學優秀成果評獎辦法,自貢市發布的評獎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自貢市社會科學優秀成果評獎辦法
  • 施行地區:自貢市
原版,2019修訂版,

原版

第一條為獎勵社會科學優秀成果,充分調動和發揮社會科學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促進社會科學事業的繁榮和發展,更好地為我市兩個文明建設服務,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自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社會科學優秀成果評獎貫徹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方針,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三條自貢市行政區域內的公民或組織的社會科學研究成果,以及市外、境外的公民或組織以我市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為研究對象,並有明顯套用價值的社會科學研究成果,均可以按照本辦法規定,申報自貢市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
第四條申報參評的成果,必須符合黨的基本路線,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理論聯繫實際,具有較高學術水平和套用價值。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設立自貢市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市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設榮譽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如果有關獎項沒有可當選的成果,該獎項空缺。
評獎活動每兩年進行一次。
第六條設立自貢市社會科學評獎委員會。市評獎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設在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負責評獎的日常工作。
第七條市評獎委員會由市委、市政府分管社會科學工作的領導、從事社會科學工作的專家、學者和有關部門的負責人組成,其中,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於三分之二。
第八條市評獎委員會負責制定市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的評審原則、評審標準和評審辦法,審定獲獎成果及獎勵等級,決定評獎工作中的其他重要問題。
第九條市評獎委員會下設若干學科評審組,由本學科的專家、學者組成,負責市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的評審,提出獲獎成果項目及其等級建議,提交市評獎委員會審定。
第十條下列各類社會科學研究成果,均可申報參評:
(一)公開發表的論文、研究報告,正式出版的專著、編著、譯著、古籍整理、工具書、社會科學普及讀物、論文集;
(二)在經市級以上新聞出版管理部門批准並具有內部刊號的內部資料刊物上發表的論文、調研報告等;
(三)不宜公開發表的被區(縣)級及以上黨政領導機關採用、推廣的調研報告、對策研究等;
(四)獲市級學會、協會、研究會二等獎及其以上的優秀社會科學研究成果。
上述規定的社會科學研究成果,應當是規定年限之內發表的;在規定年限之前、未曾獲獎但確有重大社會經濟價值,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評獎條件、標準的,也可申報參評。
第十一條參加市社會科學優秀成果評獎的公民或組織,分別按照下列規定申報研究成果:
(一)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所屬市級學會會員向所在學會申報;
(二)區、縣社會科學工作者向所在區、縣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或區(縣)委宣傳部申報;
(三)其他申報者,直接向市評獎委員會辦公室申報。
第十二條市級各學會和區、縣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或宣傳部,應按有關規定做好成果申報的資格審查和初評推薦工作。市評獎委員會辦公室對初評成果進行資格複審,確認合格後送學科評審組。
第十三條已獲得省、部級以上其他獎勵的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不再申報參評。
第十四條申報參評的成果經市級各學會或區、縣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宣傳部)初評、學科評審組評審後,由市評獎委員會辦公室予以公示,公示期為15天。
市評獎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受理異議和投訴,經調查後提出處理意見,報市評獎委員會審定,並答覆投訴者。
第十五條市評獎委員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確定獲獎成果及獎勵等級。
市評獎委員會評審表決時,出席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其成員人數的三分之二。獲獎成果,得票數須達到出席成員三分之二方為有效。
第十六條經市評獎委員會審定的獲獎成果,報經市政府批准後由市政府頒發證書、獎金。
第十七條獲獎者的獲獎證書,存入本人檔案,作為考核、晉級、評定專業技術職稱、享受有關待遇的重要依據。
第十八條評獎活動所需經費,參照市科技進步獎標準,由市財政解決。
第十九條評審人員在評審過程中,應客觀公正、秉公辦事,如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市評獎委員會取消其評審資格,並由有關單位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對獲獎作品,如發現申報者弄虛作假或剽竊他人成果的,由市評獎委員會取消其參評資格,撤銷獎勵,追回獎金和證書,並通報批評,2年內不準申報參評。
第二十一條區、縣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的評審、獎勵,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市評獎辦負責組織實施和解釋。市評獎辦可根據省評獎辦有關檔案精神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019修訂版

第一條 為充分調動社會科學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強化社會科學優秀成果轉化套用,促進社會科學事業繁榮發展,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自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貢市社會科學優秀成果評獎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方向,貫徹“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勞動、尊重創造”方針,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三條 自貢市行政區域內的公民和組織的社會科學研究成果,以及市外、境外的公民和組織以我市的經濟社會發展為研究對象,形成的有明顯套用價值的社會科學研究成果,均可按照本辦法規定,申報自貢市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
第四條 自貢市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每兩年評選一次。
第五條 設立自貢市社會科學優秀成果評獎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評獎委員會)。市評獎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設在自貢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以下簡稱市評獎辦),負責市評獎委員會日常工作。
第六條 市評獎委員會成員由市委、市政府分管社會科學工作的領導,市社科聯主席、專(兼)職副主席以及從事社會科學工作的專家、學者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
第七條 市評獎委員會負責制定自貢市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的評審細則,初步審定獲獎成果及獎勵等級,決定評獎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八條 市評獎委員會下設若干學科評審組,由本學科的專家、學者組成,其中,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於三分之二。學科評審組負責自貢市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的評審,提出獲獎成果項目及其等級建議,提交市評獎委員會初步審定。
第九條 自貢市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獎項限額60項。設榮譽獎(可空缺),一、二、三等獎,其中,一等獎不超過5項,二等獎不超過15項,其餘為三等獎。
第十條 評獎範圍。
(一)公開發表的論文、研究報告,正式出版的專著、編著、譯著、古籍整理成果、工具書、科普讀物、論文集;
(二)經市級以上新聞出版管理部門批准編印的書籍,內部資料性出版物上發表的論文、研究報告等;
(三)在省級及以上社會科學研究類網站發表的論文、研究報告等;
(四)未公開發表但被縣(區)級及其以上黨政機關採用、推廣的研究報告、對策研究等;
前款規定的社會科學研究成果,一般應在評獎年度規定年限內(評獎年的前兩年)出版、發表或結項。對在評獎年度規定年限以前出版、發表或結項的未曾參評,但確有重大價值且符合本辦法規定申報條件的成果,也可申報參評,但須出具相應的採用證明,並由市評獎辦組織同行業(領域)專家確認其資格。
第十一條 交叉學科、新興學科、邊緣學科,其內容偏重於社會科學的研究成果可以申報參評;公開出版的多人文章匯集撰寫而成的論文集,只能由作者以自己的論文類成果單獨申報參評;叢書只能以其中完整的單本著作獨立申報參評;多卷本的專著須待各卷出齊後並以最後一卷出版的時間為準統一申報;依託研究項目形成的研究成果,須出具結項證書方可申報,不接受階段性成果的申報。
第十二條 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屬申報參評範圍。
(一)各類教材、文學作品、新聞報導、領導講話、工作總結、年鑑、輯集的人物傳略、回憶錄及簡單剪輯轉抄的資料書等;
(二)著作權有爭議且尚未妥善解決的研究成果;
(三)已申報市級以上科學技術獎或教學成果獎的研究成果;
(四)已獲得省、部級以上其他獎勵的社會科學優秀成果;
(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有關規定,屬國家秘密的研究成果。
第十三條 申報程式。
(一)市級單位(含所屬單位)和該單位職工個人,由所在單位負責科研工作的部門初審後統一向市評獎辦申報;
(二)其他單位或個人,按行政隸屬關係由所在縣(區)社科聯初審後統一向市評獎辦申報;
(三)市內高校和該校師生,由該校負責科研的工作部門初審後統一向市評獎辦申報;
(四)本條第一、二、三項以外的作者,直接向市評獎辦申報。
第十四條 市級單位、縣(區)社科聯、市內高校按有關規定做好申報成果的資格審查和初評推薦工作,並將符合條件的初評成果推薦報送市評獎辦,市評獎辦對初評單位推薦的參評成果進行資格複審,確認合格後分送各學科評審組進行評審。
第十五條 市評獎辦對學科評審組評審的結果進行初核,按照科學、民主、公平、公正和擇優的原則初擬出獲獎成果名單。為確保質量、慎重起見,聘請5名市內外知名專家組成專家評審組對初評為一、二等獎的成果進行覆核。根據專家評審組覆核意見,市評獎辦提出獲獎成果及其等級建議報市評獎委員會初步審定。
第十六條 市評獎委員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定獲獎成果及獎勵等級。市評獎委員會評審表決時,出席委員人數須達到成員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獲獎成果得票數須達到出席委員數三分之二以上方為有效。
第十七條 市評獎委員會初步審定後,將擬獲獎成果及獎勵等級在市級主流媒體上公示,公示時間為15天。市評獎辦負責受理公示期間的異議或投訴,經調查後提出處理意見,報市評獎委員會審定,並答覆投訴者。
第十八條 市評獎委員會初步審定的擬獲獎成果,報經市政府批准後,由市政府通報表揚,並向獲獎者頒發優秀成果證書和獎金。
第十九條 獲獎情況存入獲獎者檔案,作為考核、晉級、評定專業技術職稱、享受有關待遇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條 評獎獎勵經費和評審工作經費由市財政納入預算安排。
第二十一條 評定工作實行迴避制度。所有參與評定的人員不得參與評定本人或近親屬的參評成果。凡有評獎委員會成員及近親屬的成果參加終審,在評議該項成果時,相關人員應主動迴避,且不參加該項成果的表決投票。
第二十二條 評審人員在評審過程中,應客觀公正、秉公辦事,如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市評獎委員會取消其評審資格,2年內不得參與評審工作,並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三條 對獲獎作品,如發現申報者弄虛作假或剽竊他人成果的,由市評獎委員會取消其參評資格,並報請市政府批准後撤銷其獎勵,追回獎金和證書,2年內不得申報參評,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四條 市評獎辦可根據本辦法,並參照中央、省相關檔案精神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自貢市社會科學優秀成果評獎辦法》(市政府令第50號)同時廢止。縣(區)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的評審、獎勵,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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