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社會科學優秀科研成果評獎暫行辦法

黑龍江省社會科學優秀科研成果評獎暫行辦法發布日期1988-06-07 。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社會科學優秀科研成果評獎暫行辦法
  • 發布日期:1988-06-07  
  • 生效日期:1988-06-07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0802
【發布文號】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黑龍江省社會科學優秀科研成果評獎暫行辦法
中共黑龍江省委辦公廳、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1988年6月7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調動和發揮我省廣大社會科學工作者研究、探索馬克思主義哲學、社會科學基礎理論,特別是深化、拓展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理論與實踐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充分發揮哲學、社會科學認識、論證、預測、調控等社會功能,開展社會科學優秀科研成果評選獎勵和鑑定評估工作,發展哲學、社會科學,為振興龍江,推進改革,加強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做出新貢獻,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本省社會科學工作者寫成的哲學、社會科學基礎理論、套用研究、科學普及和語言翻譯等方面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專著、論文、編著、譯著、教材、科普讀物、工具書,面向實際獲得的套用研究成果、調查報告和諮詢方案等,均屬評選獎勵的範圍。哲學、社會科學套用研究成果,在實際工作中取得明顯效益要求得到確立的,屬鑑定評估的範圍。
第三條黑龍江省社會科學優秀科研成果的評選獎勵工作,每兩年進行一次。評獎工作採取個人申報,分級評選的辦法進行。
黑龍江省社會科學套用研究成果的鑑定評估工作,採取個人申報、單位推薦、隨報隨評的辦法進行。
第四條評選獎勵和鑑定評估工作,由省委、省政府批准組成的黑龍江省社會科學優秀科研成果評獎委員會直接領導,委託黑龍江省社會科學學會聯合會具體組織實施。
第五條黑龍江省社會科學優秀科研成果評選獎勵的經費,由黑龍江省財政廳核撥。
第二章 獎勵
第六條黑龍江省社會科學優秀科研成果的基本標準是: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為指導,堅持理論聯繫實際的方針,堅持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在學術上,有科學創建,有較高的學術價值和套用價值,特別是在實踐中有明顯的社會效果,對於振興龍江、深化改革、促進兩個文明建設有突出的效益。
第七條黑龍江省社會科學優秀科研成果的評獎,分一、二、三等獎和佳作獎四個等級。其具體標準是:
一等獎:能獨自開創一門學科或填補某項專業空白,在國外有一定影響或在國內有重大影響,具有重大學術價值;對於解決振興龍江、深化改革、進行兩個文明建設中出現的重大實際問題有重大的指導意義和套用價值。
二等獎:能完善某一學科體系或對某一學科的發展做出重大貢獻,在國內有較大影響,具有重要學術價值;對於解決振興龍江、深化改革、進行兩個文明建設中出現的實際問題有較高的套用價值。
三等獎:在某一學科內的某一方面有新的突破,對某一學科的發展有較大的貢獻,在國內有一定影響或在省內有較大影響;對於解決振興龍江、深化改革,進行兩個文明建設中出現的實際問題有明顯的效益。
對超過上述標準,在國內外有重大影響的成果;對解決重大實際問題有特大貢獻的成果,可增設特等獎,予以重獎。
佳作獎:在學術上提出了有一定價值的新觀點或對實際工作有較重要的參考價值,在省內有一定影響。
第八條黑龍江省社會科學優秀科研成果評獎委員會在每屆評獎工作開始時,公布本屆擬授予各等級獎勵的數量和獎金額。凡達到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所列標準,並經黑龍江省社會科學優秀科研成果評獎委員會終評評定的優秀科研成果,均按物質鼓勵與精神鼓勵相結合的原則,向作者頒發資金和獲獎證書,以資鼓勵。同時頒發獲獎通知書,由獲獎者送交本單位存檔,作為獲獎者評職、晉級的依據。評獎結果登報公布聽取意見,半年後頒獎。
申報參加社會科學套用研究成果鑑定評估的項目,須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經省社會科學優秀科研成果評獎委員會組織的三結合鑒評組鑑定。確有較高套用價值者,經省評獎委員會批准,發給鑑定評估證明書予以確認。
第九條獲獎科研成果的作者是二人或二人以上的,發給每人聯名獲獎證書和供本人所在單位存檔的聯名獲獎通知書各一份。獎金則按獲獎等級只發一份,由合作者協商分配。
第十條凡在本省工作的作者已獲省外高於或相當於本獎級別獎勵的社會科學科研成果,由本人提出有關證件申報,經黑龍江省社會科學優秀科研成果評獎委員會審定,可獲黑龍江省社會科學優秀科研成果榮譽獎。發給黑龍江省社會科學優秀科研成果榮譽證書,以資鼓勵。省內作者的交叉學科的科研成果,在省內不得重複獲獎。
第三章 申報
第十一條申報參加黑龍江省社會科學優秀科研成果評獎的項目,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參評的科研成果的作者,其工作單位必須在本省區域之內;外省作者申報參評,其成果的內容必須是探討黑龍江省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大理論問題、政策問題或實際工作問題;本省作者同外省作者合作的科研成果,必須是本省作者任主編或本省作者完成的篇幅在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申報參評的科研成果,必須達到本辦法第六條所列標準;曾在國家級或省級出版社正式出版,或在國家級、省級正式出版發行的報刊上發表,或在省級以上的學術研討會上交流並已選入正式出版的論文集,或雖未在省級以上的出版物或學術會議文集上刊載,但已被實際工作部門採用,並取得明顯的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
(三)申報參評的科研成果,其發表的時間,上限為本屆評獎前兩年一月一日,下限為本屆評獎前一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自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到本屆評獎時間上限以前的科研成果,雖未參評或已參評未獲獎勵,只要達到本辦法第六條的標準,也可申報參加本屆評獎。
(四)申報參加鑒評的社會科學套用成果,除應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外,還須具有作者所屬縣級領導機關的推薦和受益單位縣級領導部門的證明檔案。
第十二條省內作者是省級學會會員的,向所屬學會申報;已成立社聯的市、地的會員或非會員,均向本市、地社聯申報;未成立社聯的市、地和哈爾濱鐵路局、黑龍江省林業系統的作者,分別向本市、地和本局黨委宣傳部申報。
中直駐省、省直單位未參加學會的作者及省外作者要求參評,向黑龍江省社會科學優秀科研成果評獎委員會辦公室申報。由辦公室轉請有關省級學會的初評小組進行初評。
參加鑒評的套用研究成果,一律向黑龍江省社會科學優秀科研成果評獎委員會辦公室申報,由辦公室轉請三結合評審組審定。
一位作者只可申報一項科研成果參加評獎。
第十三條由申請參加黑龍江省社會科學優秀科研成果評獎(或鑒評)者,均需填寫黑龍江省社會科學優秀科研成果評獎委員會辦公室統一印製的黑龍江省社會科學優秀科研成果評獎或鑒評申報書,同時提交參評成果一式三份和證明參評成果思想政治水平、學術價值、實際套用價值、社會影響和實際效益的佐證材料一式三份。
申報參評的諮詢方案、調查報告,必須經過有關方面的科學論證,並提交受益單位的佐證材料。
申請參加評獎或鑒評者,必須繳納申報費。申報套用成果鑒評者,還須繳納鑒評費。費用標準另行規定。
第四章 評選
第十四條黑龍江省社會科學優秀科研成果的評選程式按初評、複評、終評三級逐級進行。任何人的成果均不得越級評選。未經三級評選機構逐級評選的成果,不得授獎。
第十五條黑龍江省社會科學優秀科研成果評獎的初評工作機構是初評小組,由接受作者申報的組織或單位推選學有專長、有實踐經驗、辦事公道的若干人員,上報黑龍江省社會科學優秀科研成果評獎委員會批准組成。複評工作機構是複評組,由黑龍江省社會科學優秀科研成果評獎委員在徵求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聘請一批學術造詣深、實踐經驗豐富、民眾威信高的各學科的專家、實際工作者和有關部門的負責同志組成,按相近學科結組的辦法組成若干小組進行工作。終評機構是黑龍江省社會科學優秀科研成果評獎委員會。
社會科學套用研究成果的鑒評,經省社會科學優秀科研成果評獎委員會批准,由有關學科的專家、有豐富實踐經驗的實際工作者和有關部門的負責同志組成的三結合評審組審定,報省評獎委員會批准。
第十六條參評的每項成果在初評、複評、終評或鑒評中是否中選的確定,均須在民主評議的基礎上,採取無記名投票的辦法,由評審組或鑒評組全體成員投票表決,超過規定半數為有效。三級評選和鑒評機構,必須如實、準確、全面地填寫黑龍江省評獎委員會辦公室印製的評審意見書。
第十七條各級評選或鑒評機構的工作人員,在評獎(或鑒評)工作中,必須遵守本辦法,秉公評選,嚴禁作弊。
第十八條參加評獎(或鑒評)的成果,如有抄襲、剽竊他人成果的成分,一經發現,立即取消其參加評獎或鑒評的資格。已獲獎勵或已經鑒評的,應向作者追回獎金、獲獎評書或鑒評證書,函告作者所在單位退回其獲獎通知書。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的解釋權屬於黑龍江省社會科學優秀科研成果評獎委員會。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