瀘州市社會科學優秀成果評獎辦法

《瀘州市社會科學優秀成果評獎辦法》是為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哲學社會科學工作座談會上的重要講話精神和中央、省市繁榮發展哲學社會科學相關要求,鼓勵社會科學工作者創新創造,強化社會科學優秀成果轉化套用,充分調動和發揮社會科學工作者的積極性與創造性,促進我市經濟社會轉型發展、科學發展,參照《四川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評獎辦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42號)有關規定,結合瀘州實際制定的辦法。由瀘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10月9日印發,自2017年1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瀘州市社會科學優秀成果評獎辦法
  • 頒布時間:2017年10月9日
  • 實施時間:2017年11月10日
  • 發布單位:瀘州市人民政府
  • 發文字號:瀘市府發[2017]51號
  • 有效期限:5年
印發信息,辦法全文,

印發信息

瀘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瀘州市社會科學優秀成果評獎辦法的通知
瀘市府發[2017]51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各園區管委會、市級各部門:
  現將《瀘州市社會科學優秀成果評獎辦法》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遵照執行。 
 瀘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9日

辦法全文

瀘州市社會科學優秀成果評獎辦法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哲學社會科學工作座談會上的重要講話精神和中央、省市繁榮發展哲學社會科學相關要求,鼓勵社會科學工作者創新創造,強化社會科學優秀成果轉化套用,充分調動和發揮社會科學工作者的積極性與創造性,促進我市經濟社會轉型發展、科學發展,參照《四川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評獎辦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42號)有關規定,結合瀘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瀘州市社會科學優秀成果評獎工作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貫徹“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勞動、尊重創造”的原則,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促進社會科學學科體系、學術觀點和科研方法創新,更好發揮新型智庫作用。
  第三條 瀘州市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是瀘州市人民政府設立的社會科學最高獎,評獎工作每兩年進行一次。
  第四條 瀘州市社會科學優秀成果評獎的學科分類:政治類、經濟類、文史類、綜合類等。
  第五條 瀘州市設立社會科學優秀成果評獎委員會(簡稱“市評獎委”)。市評獎委員會的組成人選由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提出,經其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市政府批准。市評獎委負責領導全市社會科學優秀成果評獎工作,負責制定評審原則、評審標準和評審辦法,審定評獎成果及獎勵等級,研究決定評獎工作中的其他重要問題。市評獎委下設若干學科評審組和複審組,由相關學科的專家、學者組成,負責各學科成果的評審,提出獲獎成果項目及其等級建議,提交市評獎委員會審定。市評獎委下設辦公室(簡稱“市評獎辦”),辦公室設在市社科聯,負責評獎工作的組織實施和日常工作。
  第六條 瀘州市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獎項控制在150項以內,設特等獎5項、一等獎10項、二等獎30項、三等獎45項、優秀獎60項,各獎項數量可以空缺。獎勵標準分別為1.2萬元、1萬元、0.7萬元、0.4萬元、0.2萬元。
  第七條 公民或組織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申報瀘州市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
  (一)瀘州市行政區域內的公民、組織的社會科學研究成果;
  (二)市外、省外、境外的公民或組織以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為研究對象,並有明顯套用價值的社會科學優秀科研成果;
  (三)瀘州市行政區域內的作者與市外作者合作,由瀘州作者任主編或副主編並由瀘州作者完成二分之一以上篇幅的研究成果,徵得合作者同意並出具書面材料者可以申報參評。
  第八條 下列社會科學研究成果,均屬申報參評範圍:
  (一)公開發表的論文、研究報告,正式出版的專著、編著、譯著、古籍整理、工具書、資料書、社會科學普及讀物、論文集;
  (二)經市級及其以上新聞出版管理部門批准編印的書籍和內部資料刊物上發表的論文、調研報告等;
  (三)在省級及以上社會科學研究類網站發表的論文、調研報告等;
  (四)不宜公開發表但被縣(區)級及其以上黨政機關採用、推廣的調研報告、對策研究等;
  (五)交叉學科、新興學科、邊緣學科的研究成果,其內容偏重於社會科學的可以申報參評;
  (六)公開出版的多人文章匯集而成的論文集,不能以全書整體名義申報,只允許作者以自己的論文單獨申報;
  (七)叢書以單本著作獨立申報參評;
  (八)多卷本的學術專著須待各卷出齊後並以最後一卷出版的時間為準統一申報;列為國家、省部委或我市社會科學規劃研究課題的成果,須出具結項證書,方可申報,不接受階段性成果的申報;
  (九)已獲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結項、國家部委人文社科優秀成果獎、省政府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的可以申報參評。
  前款規定的社會科學研究成果,一般應在規定年限內發表。對在規定年限以前發表的未曾參評、確有重大價值、符合本辦法規定申報條件的成果,也可申報參評。
  第九條 凡以下情況之一者,不屬申報參評範圍:
  (一)各類教材、文學作品、新聞報導、領導講話、工作總結、年鑑、輯集的人物傳略、回憶錄及無研究價值的簡單剪輯轉抄的資料書;
  (二)著作權有爭議、尚未妥善解決的研究成果;
  (三)已申報省、市“科技進步獎”或“教學成果獎”的研究成果;
  (四)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規定,屬國家秘密的研究成果。
  第十條 申報參評的成果,必須堅持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堅持理論聯繫實際,有較高的學術水平或套用價值,有較好的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
  第十一條 申報瀘州市社會科學優秀科研成果獎,分別按下列規定程式辦理申報手續:
  (一)市級社科學會(協會、研究會)會員向其所在學會申報;
  (二)縣(區)作者向縣(區)社科聯申報;
  (三)市級部門、在瀘高校、國有大型企業作者向所在單位申報;
  (四)本條第一、二、三項以外的作者,直接向市評獎辦申報。
  第十二條 市級社科學會、縣(區)社科聯、市級部門、在瀘高校社科聯、國有大型企業對申報成果進行資格初審,市評獎辦對其進行資格複審,確認合格後,分送各學科評審組或評審評審。
  第十三條 評審評審實行迴避制度,不得評審本人和親屬的參評成果。
  第十四條 市評獎委對學科評審組或評審評審的結果進行審核,按照科學、民主、公平、公正和擇優的原則初擬出獲獎成果。對初評為特等獎和一、二等獎的成果,聘請省、市知名專家覆核,覆核後,市評獎委正式擬出獲獎成果項目及其等級,並將擬評為特等獎和一、二、三等獎的成果在市級主流媒體上公示,公示時間為10個工作日。市評獎辦負責受理異議或投訴,並提出處理意見報市評獎委審定。市評獎委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確定獲獎成果及獎勵等級。
  第十五條 市評獎委進行審核,擬定和確定獲獎成果及獎勵等級時,出席委員人數須達到其成員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獲獎成果得票數須達到出席成員三分之二以上方為有效。
  第十六條 市評獎委確定的獲獎成果及獎勵等級,報經市政府常務會議批准後,由市政府頒發證書、獎金。獲獎證書作為考核、晉級、評定專業技術職稱和享受有關待遇的重要依據。
  第十七條 獎勵經費和評審工作經費由市財政預算安排。
  第十八條 對已授獎的成果,若發現申報者有剽竊行為、弄虛作假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由市評獎委撤銷獎勵,收回證書、追回獎金、通報批評,並在4年內不準申報成果參評。
  第十九條 評審或其他評獎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根據情節予以批評或撤銷參加評獎工作的資格,並建議有關單位給予批評或處分。
  第二十條 市評獎委根據本辦法和《四川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評獎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另行制定《瀘州市社會科學優秀成果評獎實施細則》。
  第二十一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可以設立本級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具體辦法由各縣(區)人民政府確定。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評獎辦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7年1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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