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長春市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勵條例》的決定

長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長春市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勵條例》的決定

1999年12月24日長春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 2000年1月17日吉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批准 2000年1月31日公告公布施行 根據2012年4月27日長春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 2012年9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批准的《長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長春市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勵條例〉的決定》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長春市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勵條例》的決定 附:修正本
  • 頒布時間:2012年10月19日
  • 實施時間:2012年10月19日
  • 頒布單位:長春市人大常委會
《長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長春市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勵條例〉的決定》已由長春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於2012年4月27日通過,經吉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於2012年9月28日批准,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長春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2012年10月19日
長春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根據《吉林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勵若干規定》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決定對《長春市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勵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條例》第三條修改為:“長春市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以下簡稱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每二年評審一次,由市人民政府頒獎,為本市社會科學研究領域的最高獎勵”。
二、將《條例》第十五條修改為:“最終審定獲獎的社會科學優秀成果及其作者,由評審委員會在《長春日報》等媒體上發布公告,告知有關人員可以查詢。自公告發布之日起10日內為審核異議期,如在該期限內無異議,則獲獎結果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生效;如果有異議可以向評審委員會提出,由評審委員會提出處理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將《條例》第二十二條:“本條例由長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刪除。
此外,按照修改後的條款順序,將條例中的條款序號做了相應調整。
長春市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勵條例
(1999年12月24日長春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 2000年1月17日吉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批准 2000年1月31日公告公布施行 根據2012年4月27日長春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 2012年9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批准的《長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長春市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勵條例〉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了獎勵在社會科學研究領域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調動社會科學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促進社會科學事業的繁榮和發展,更好地為我市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長春市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的申報、評審、授予工作。
第三條 長春市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以下簡稱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每二年評審一次,由市人民政府頒獎,為本市社會科學研究領域的最高獎勵。
第四條 凡獲獎成果,必須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為指導,堅持黨的基本綱領和基本路線,理論聯繫實際,具有較高學術水平或者套用價值。在學術研究上有突破和創新,在學科建設上有開拓性建樹;對本市改革開放、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重大問題的研究產生積極的影響,對實踐有指導作用。
第五條 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的評審、授予工作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的評審、授予,不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條 成立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的評審工作。
每屆評審委員會由長春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會同有關部門協商提名組成,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評審委員會成員主要由從事社會科學工作的專家、學者和本市有關部門的負責人組成,成員不得少於11人。其中,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評審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長春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負責。
第七條 評審委員會的職責是:
(一)依據本條例的規定,制定或者修訂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評審工作實施細則;
(二)審批、選聘初審組和複審學科組成員,並指導、監督其工作;
(三)最終審定獲獎的社會科學優秀成果和獎勵等級,並向社會公布獲獎名單;
(四)決定評獎工作的其它重大事項。
第八條 評審委員會授權有關社會科學社會團體、單位、系統組成若干初審組。初審組不得少於5人,其成員主要應當由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組成。初審組組成人員名單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報評審委員會審批。
初審組的職責是:對申報的成果進行初審,根據規定的額度評選出進入複審的成果。
第九條 評審委員會選聘有關專家按照學科相近的原則組成若干複審學科組。複審學科組不得少於7人,其成員主要應當由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組成。
複審學科組的職責是:複審經初審通過的成果,根據規定的額度向評審委員會提出獲獎成果和獎勵等級的建議。
第十條 凡符合下列範圍之一的成果,可以申報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
(一)本市社會科學研究和教學單位、學術團體、政策研究單位、其它工作部門的集體或者個人在規定期間內公開出版或者發表的;
(二)省直機關、駐長部隊和軍事院校及國家、省駐本市的社會科學研究和教學單位、學術團體、其它工作部門及其它非本市的集體或者個人在規定期間內公開出版或者發表的研究長春歷史和現實問題的;
(三)在規定期間內被縣級以上領導機關決策時採納,並產生明顯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符合上述申報範圍的,其申報數量不受限制,但同一成果在評獎中不能多處申報。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成果,不得申報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
(一)已經在相當於或者高於本條例獎勵級別的評獎中獲獎的;
(二)著作權有爭議尚未解決的;
(三)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屬於保密範圍內的;
(四)大事記、概覽、輯集的人物傳略、統計資料、年鑑、檔案、領導講話、工作總結和工作匯報等。
第十二條 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分為下列四類:
(一)著作類,包括專著、譯著、編著、工具書、教材、古籍整理出版物、通俗讀物、研究資料、地方志書;
(二)論文類,包括論文、調查報告;
(三)諮詢成果類,包括論證報告、諮詢報告、諮詢方案;
(四)社會科學方面的音像作品及電子出版物。
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每類設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三個等級。
申報評獎的成果沒有達到相應獎勵標準的,該項獎勵空缺。
第十三條 參加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評審的集體或者個人,依照下列規定申報:
(一)市級各社會科學社會團體的成員可以直接向所在的社會科學社會團體申報;
(二)本市非社會科學社會團體的,可以向評審委員會確定的有關單位(系統)申報;
(三)非本市的可以直接向評審委員會申報。
第十四條 評審組織在評議和表決時,出席人數不得少於評審組織全體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二;表決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逐項進行,獲獎成果得票數必須超過評審組織全體組成人員的半數。
第十五條 最終審定獲獎的社會科學優秀成果及其作者,由評審委員會在《長春日報》等媒體上發布公告,告知有關人員可以查詢。自公告發布之日起10日內為審核異議期,如在該期限內無異議,則獲獎結果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生效;如果有異議可以向評審委員會提出,由評審委員會提出處理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條 對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獲得者,頒發證書和獎金。
第十七條 凡獲得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的,其獲獎業績記入本人檔案和學術檔案,作為考核、晉級、任用、評定專業技術職務和享受有關津貼的重要依據之一。
非本市人員獲得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的,由評審委員會將其獲獎業績轉給本人所在單位。
第十八條 有關評審經費和獎勵經費,由市政府專項核撥,專款專用。
第十九條 獲得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後,因智慧財產權引起糾紛,由獲獎作者承擔由此引起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剽竊他人研究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獎勵的,由評審委員會報請市人民政府撤銷獎勵,追回獎金和獎勵證書,並由其所在單位、上級機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違反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依法進行處罰。
第二十一條 參與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評審的成員及有關工作人員,在評審工作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20120927(批准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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