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社會科學成果獎勵辦法

《石家莊市社會科學成果獎勵辦法》是石家莊市人民政府1996年公布的規章。

石家莊市社會科學成果獎勵辦法
(1996年5月18日石家莊市人民政府令第74號發布 根據2007年2月5日石家莊市人民政府令第153號《石家莊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石家莊市社會科學成果獎勵辦法>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 為充分調動和發揮社會科學工作者研究方面的積極性、創造性,促進本市社會科學事業的繁榮,推動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河北省社會科學獎勵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集體或個人取得的社會科學成果,在社會科學領域有較為突出的實用價值或學術價值的,可依本辦法授予市級社會科學成果獎。市級社會科學成果獎分為市社會科學特別獎和市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
第三條 市級社會科學成果獎的評審和授予應遵循公開、公正、注重質量和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的原則,保證獲獎成果的水平。
第四條 市政府授權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負責市級社會科學成果獎勵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設立社會科學成果獎勵評審委員會,負責評定獎勵項目和獎勵等級。
評審委員會應當由從事社會科學工作的專家、學者組成,其中具有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於三分之二。
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組織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應按照專業設立評審小組,小組成員應為5人以上單數。評審委員會依照評審規則進行評審,確定評審結果。
第六條 申報獎勵的市級社會科學成果範圍為,本屆評獎年度內正式出版的並以印刷出版物、電子出版物為載體的社會科學專著、譯著、教材、古籍整理文獻、通俗讀物、史志、工具書,在市級以上報刊發表的論文和被採納的套用性決策諮詢報告。
第七條 集體或個人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申報市級社會科學成果獎:
(一)行政關係隸屬於本市的;
(二)參加本市社會科學學術團體的;
(三)成果內容為研究或宣傳本市的政治、經濟、文化,對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明顯促進作用的。
第八條 申報市社會科學特別獎,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同一領域研究中,居國內領先水平;
(二)對新學科的建立或老學科的發展有重大貢獻;
(三)對推動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顯著作用。
第九條 申報市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專著,應在研究重大問題上有創見,對學科建設有新貢獻;
(二)譯著,應譯文準確,對研究和解決理論問題及實際問題有重要參考價值;
(三)教材,應在內容上有突破,結構上有新意,對科研、教學有重要套用價值;
(四)古籍整理文獻,應切合原意,注釋準確,對歷史考證、研究有所發現或有重要價值;
(五)通俗讀物,應適應時代需要,並有較強的科學性和知識性,在傳播和普及社會科學知識方面有較重要作用和效益;
(六)史志,應史料準確,記述清楚,具有歷史保存價值和資料參考價值;
(七)工具書,應體例科學,資料可靠,知識性強,能反映國內外最新科研成果,並有實用價值或學術價值;
(八)論文,應在學術上有所創見,在市內有一定影響,並能正確闡明重大理論問題或有助於解決實際問題;
(九)決策諮詢報告,應適應社會實踐需要,具有較高套用價值,對促進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發揮明顯作用。
第十條 市級社會科學成果獎每兩年評審一次。
第十一條 市級社會科學成果獎的申報審批程式:
申報社會科學成果獎勵的,由申報人(含集體和個人)持身份證、成果和其它證明領取《石家莊市社會科學成果獎勵申報表》,填寫後報所在縣(市)、區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未成立社會科學界聯合會的,報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經初審符合申報條件的,報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市屬社會科學學術團體成員,可通過學術團體直接向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申報。
第十二條 集體署名和兩人以上合作的成果,必須由第一主編或第一作者申報,與市外作者合作的成果,第一署名是本市的可以申報;第一署名為市外作者的著作,原則上本市作者不能以整部著作申報,只能以個人撰寫的章、節為論文申報。
合作成果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對各自創作的成果可以單獨申報。
第十三條 經評審入選的市級社會科學獎勵項目,授獎前向社會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15日內,如有異議,由初審單位提出處理意見,由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另行組織裁決委員會予以裁決。
第十四條 市社會科學特別獎由市政府授權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核准授予,市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由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核准授予。
第十五條 市社會科學特別獎為1名,頒發獎勵證書、獎盃和10000元獎金。
第十六條 市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頒發獎勵證書,並按下列類別、等級頒發獎金。
(一)專著類:一等獎5000元,二等獎3000元,三等獎1000元;
(二)教材、古籍整理、通俗讀物、史志、工具書、決策諮詢報告類:一等獎3500元,二等獎2000元,三等獎1000元;
(三)論文類:一等獎1500元,二等獎1000元,三等獎500元。
各類一等獎總數不超過10名,二等獎總數不超過20名,三等獎總數不超過40名,優秀成果不足時,獎項可以空缺。
第十七條 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對獲得市社會科學特別獎和市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中的一等獎和部分二等獎的集體和個人,可向省評審委員會推薦,申請省級社會科學獎勵。
第十八條 市級社會科學成果獎的獎金,由市財政列支。
第十九條 獲獎者的事跡,記入本人檔案,作為考核、晉升、評定專業職稱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條 凡屬弄虛作假或剽竊他人成果而獲獎的項目,由市政府授權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撤銷其獎勵,追回獎勵證書、獎盃和獎金,並由責任者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一條 評審委員會成員利用職務之便徇私舞弊的,由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取消其評審委員資格,並由其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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