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教學成果獎勵辦法

《河北省教學成果獎勵辦法》是河北省人民政府1998年公布的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教學成果獎勵辦法
  • 發布單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教學成果獎勵辦法
(1998年3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1998〕第1號公布)
第一條 為獎勵取得教學成果的集體和個人,充分調動和發揮教育工作者的積極性、創造性,提高教學水平和教育質量,根據國務院頒布的《教學成果獎勵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教學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學規律,具有獨創性、新穎性、實用性,對提高教學水平和教育質量、實現培養目標產生明顯效果的教育教學方案,包括:
(一)按教育對象特點和人才培養要求,運用現代教育和教學手段,在堅持教書育人,探索教學規律,更新教學內容,改進教學方法,提高教學水平和教育質量等方面取得的成果;
(二)根據教育目的、教育環境和教育教學規律,在組織教學工作,推動教學改革,開展教學評估,加強專業(學科)、教師隊伍和學風建設,促進產學研相結合,實現教學管理現代化等方面取得的成果;
(三)推廣、套用已有的教學成果,並在實踐中進一步創新和發展,對提高教學水平和教育質量有顯著效果的成果。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各級各類學校、學術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教師及其他個人,均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省級教學成果獎。國家部、委所屬學校及其個人申請省級教學成果獎,應當事先經其主管部門同意。
第四條 省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省級教學成果獎勵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省級教學成果獎:
(一)屬省內首創或套用已有的教學成果有創新的;
(二)經過兩年以上教育教學實踐檢驗取得明顯效果的。
教材類已申請省級科學技術進步獎或社會科學成果獎的,不得再申請教學成果獎。
第六條 省教育行政部門設立省教學成果獎勵評審委員會,負責評定獎勵項目和獎勵等級。
評審委員會應當由從事教育教學工作並具有高級職稱的專家、學者組成。
第七條 省級教學成果獎勵的申請審批程式:
(一)申請教學成果獎勵的,由成果的持有單位或個人向所在地設區的市教育行政部門或省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申請,由受理申請的設區的市教育行政部門或省政府有關部門向省評審委員會推薦。
(二)不屬於同一設區市或省政府有關部門的兩個以上單位或個人共同完成的教學成果,由參加單位或個人聯合向主持單位或主持人所在地的市教育行政部門或省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申請,由受理申請的設區的市教育行政部門或省政府有關部門向省評審委員會推薦。
(三)省屬高等學校和駐本省的國家部、委所屬高等學校及其個人完成的教學成果,由學校直接向省評審委員會推薦。
(四)省級教學成果獎由省教育行政部門核准授予。
第八條 評審委員會評出的省級教學成果獎勵項目,在省教育行政部門核准前應當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兩個月內如有異議,由推薦單位提出處理意見,報省評審委員會裁決。
第九條 省級教學成果獎分為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三個等級,分別頒發獎勵證書和五千元、三千元、一千元獎金。
第十條 省級教學成果獎的獎金,從省預算安排的事業費中支付。
駐本省的國家部、委所屬學校及其個人獲得的省級教學成果獎的獎金,由其主管部門按獎勵等級發放。
第十一條 教學成果獎的獎金,歸獲獎者所有。集體獲獎項目的獎金,不得平均發放,主要完成人所獲獎金不得少於百分之七十,其餘部分發給項目合作者。
第十二條 省級教學成果獎每兩年評審一次。
第十三條 獲得的教學成果獎,應當記入本人檔案,作為考核、晉升、評定專業技術職務的重要依據。
第十四條 凡屬弄虛作假或剽竊他人成果而獲獎的,由授獎部門撤銷其獎勵,追回獎金,並由責任者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
第十五條 評審委員會成員利用職務之便徇私舞弊的,由省教育行政部門取消其評審資格,並由上級主管部門或其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
第十六條 設區的市可以設立市級教學成果獎,具體獎勵辦法由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