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教育教學成果獎勵辦法

2021年7月28日,省政府網發布《廣東省教育教學成果獎勵辦法》(下稱《辦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教育教學成果獎勵辦法
  • 實施時間:2021年10月1日
  • 發布單位: 廣東省人民政府
  • 發布日期:2021-07-28
辦法,解讀,解讀2,

辦法

  第一條 為了獎勵取得教育教學成果的集體和個人,鼓勵廣大教育工作者不忘立德樹人初心,牢記為黨育人、為國育才使命,積極探索新時代教育教學方法,不斷提高教書育人本領,根據《教學成果獎勵條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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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廣東省教育教學成果獎的申請、推薦、評審、授獎及相關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教育教學成果,是指反映新時代教育教學規律,在深入研究和解決為誰教、教什麼、教給誰、怎樣教等重要問題基礎上,形成的對於提高教學水平和人才培養質量具有明顯效果的教學改革方案和實踐成果。
  第三條 省教育教學成果獎分為基礎教育、職業教育和高等教育三個類別進行評選表彰。基礎教育類包括學前教育、義務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特殊教育;職業教育類包括高等職業教育、中等職業教育、技工教育、職業培訓和繼續教育(本科及研究生教育階段的繼續教育除外);高等教育類包括普通高等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其他類型的教育可以根據其所實施的教育層次,申請相應階段的教育教學成果獎。
  第四條 省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教育教學成果獎勵工作的統籌規劃、綜合管理。
  基礎教育、高等教育類教育教學成果獎的評審工作,由省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職業教育類教育教學成果獎的評審工作,由省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職責範圍,分別負責組織實施。
  第五條 省教育教學成果獎的推薦、評審和授獎工作,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堅持質量第一,堅持向一線教師傾斜,突出實踐性和創新性。
  獲獎的教育教學成果應當符合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全面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充分體現時代精神和素質教育的核心理念,遵循學生身心發展規律和教育教學規律。
  第六條 省教育教學成果獎每4年評審一次,設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三個等級。
  獲特等獎的成果應當經過不少於4年的實踐檢驗,在國內處於領先水平並產生重大影響。
  獲一等獎的成果應當經過不少於4年的實踐檢驗,在省內具有領先水平並產生較大影響。
  獲二等獎的成果應當經過不少於2年的實踐檢驗,在省內具有先進水平並發揮重要示範作用。
  實踐檢驗的起始時間,應當從正式實施(包括正式試行)教育教學方案的時間開始計算,不含研討、論證及制定方案的時間,截止時間為推薦當次教育教學成果的時間。
  第七條 各級各類學校、學術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教師及其他個人,均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省教育教學成果獎。
  單位申報的教育教學成果,應當由本單位派員主持成果的方案設計、論證、研究和實踐過程,並以單位為主提供經費、技術等保障。
  個人申報的教育教學成果,應當由本人主持和直接參與成果的方案設計、論證、研究和實踐過程,並作出主要貢獻。
  教育教學成果由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共同完成的,可以聯合申報。
  第八條 申請省教育教學成果獎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教育教學成果獎申請表;
  (二)反映成果主要內容和實踐檢驗過程的成果報告;
  (三)成果套用和效果說明及佐證材料;
  (四)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基礎教育類教育教學成果,由成果持有單位或者個人所在單位按照其行政隸屬關係,向所在地地級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地級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門按照省有關規定擇優向省教育行政部門推薦。
  職業教育類教育教學成果,由成果持有單位或者個人所在單位按照教育類型分別向所在地地級以上市教育或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地級以上市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省有關規定擇優向省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推薦;屬於省直屬單位的,直接向省教育或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推薦。
  高等教育類教育教學成果,由成果持有單位或者個人所在單位按照省有關規定擇優直接向省教育行政部門推薦。
  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聯合申請的,由成果主持單位或者成果主持人所在單位依照本條相關規定進行申請或者推薦。
  第十條 省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進行初審,對申請材料齊全的,在其部門網站予以公示,公示期為15個工作日;對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及時告知推薦單位補正材料。經公示無異議,以及異議已在規定時間內解決的成果項目,方可進入評審階段。
  第十一條 省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教育教學成果獎評審專家庫,並從評審專家庫中隨機遴選專家,組成評審專家委員會,具體負責教育教學成果獎的評審工作。
  第十二條 在評審本人、本人所在單位或者與本人有親屬、師生等利害關係人員的教育教學成果項目時,評審專家應當迴避。
  第十三條 評審工作分為小組評審、會議評審兩個階段。
  小組評審由評審專家按照學科類別(專業)分組進行,採取打分排序的方式,確定進入會議評審的成果。
  會議評審由評審專家委員會根據各小組意見,按照當次教育教學成果獎獎項設定要求進行無記名投票表決,確定擬獲獎成果名單。投票表決須有參加當次評審的五分之四以上專家參加。特等獎須有參加投票專家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一等獎須有參加投票專家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二等獎須有參加投票專家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視情況決定是否對擬獲獎成果進行答辯或者實地考察。
  第十四條 省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根據評審專家委員會的意見,確定擬獲獎成果。其中,授予特等獎的,須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條 對擬獲獎的成果項目,省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其部門網站公示15個工作日。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通過初審和擬獲獎的成果項目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內以書面形式提出,並寫明聯繫人姓名、地址、電話等信息。單位提出異議的,須加蓋單位公章;個人提出異議的,須簽署真實姓名。受理部門應當依據相關規定對異議進行處理,並將處理情況告知提出異議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十六條 負責組織實施省教育教學成果獎評審工作的部門和有關單位,不得向申請單位或者個人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七條 省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公布獲得省教育教學成果獎的單位和個人名單,並頒發相應證書和獎金,所需資金在省財政年度預算中安排。
  省教育教學成果獎的獎金歸獲獎單位或者個人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剋扣截留。
  第十八條 個人獲得省教育教學成果獎的情況應當記入本人檔案,所在單位在獲獎個人的業績考核、職稱評定、崗位聘任、評優評先等方面,應當按省級表彰落實相關待遇。
  第十九條 建立省教育教學成果獎滾動預選培育機制。省教育行政部門每兩年遴選一批前期基礎好、實踐效果好、套用推廣強的教學改革項目重點培育,培育項目數量原則上按照省教育教學成果獎表彰名額的1.5倍確定。
  第二十條 省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獲獎成果的套用推廣,建立省級獲獎成果資源共享平台,組織獲獎單位和個人通過宣講報告、專題研討等形式,廣泛宣傳和推廣優秀獲獎成果。
  第二十一條 申請單位和個人弄虛作假或者剽竊他人成果,在獲獎前發現的,取消其參評資格;已經獲得獎勵的,由授獎單位撤銷獎勵、收回證書和獎金,並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第二十二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評審工作人員在省教育教學成果獎評審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廣東省教學成果獎勵辦法》(粵府〔1995〕64號)、《廣東省普通教育教學成果獎實施細則》(粵府函〔1996〕12號)、《廣東省職業技能培訓和技工教育教學成果獎實施細則》(粵府函〔1997〕14號)、《廣東省高等教育教學成果獎實施細則》(粵府函〔1997〕31號)同時廢止。

解讀

《辦法》適用於廣東省教育教學成果獎的申請、推薦、評審、授獎及相關管理活動。《辦法》所稱教育教學成果,是指反映新時代教育教學規律,在深入研究和解決為誰教、教什麼、教給誰、怎樣教等重要問題基礎上,形成的對於提高教學水平和人才培養質量具有明顯效果的教學改革方案和實踐成果。
  省教育教學成果獎分為基礎教育、職業教育和高等教育三個類別進行評選表彰。其他類型的教育可以根據其所實施的教育層次,申請相應階段的教育教學成果獎。《辦法》明確,省教育教學成果獎每4年評審一次,設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三個等級。
  《辦法》明確,省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公布獲得省教育教學成果獎的單位和個人名單,並頒發相應證書和獎金,所需資金在省財政年度預算中安排。省教育教學成果獎的獎金歸獲獎單位或者個人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剋扣截留。
  《辦法》提出,個人獲得省教育教學成果獎的情況應當記入本人檔案,所在單位在獲獎個人的業績考核、職稱評定、崗位聘任、評優評先等方面,應當按省級表彰落實相關待遇。

解讀2

 《廣東省教育教學成果獎勵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於2021年7月1日經十三屆廣東省人民政府第15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以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86號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現對《辦法》解讀如下:
  一、制定《辦法》的背景
  一是完善我省教育教學成果獎勵工作制度的需要。1995年省政府印發的《廣東省教學成果獎勵辦法》及1996年、1997年省政府批准由教育、人社主管部門印發的相關實施細則,對推動我省教育教學改革和提高教學質量起到了重要的促進作用。但是,原獎勵辦法及相關實施細則已經施行二十多年,已不能完全適應新時期教育教學成果獎評審工作的要求。教育教學成果獎作為我省保留的唯一針對教育教學的省級表彰項目,已連續開展多屆,有必要將積累的先進實踐經驗固化為法律條款,為相關評審工作提供更完善的法治保障。
  二是促進教育高質量發展的需要。近年來,我省大力推進基礎教育高質量發展、職業教育擴容提質強服務和高等教育內涵發展等工作,有效實施“強師工程”,各級各類教師在一線開展了大量理念先進、形式新穎、成效顯著的教學實踐,形成了較多區域內領先和具有一定影響力的教育教學成果,亟需完善教育教學成果獎勵制度,對這些符合新時代教育發展要求的成果進行表彰獎勵並推廣套用,充分調動廣大教育工作者的積極性,充分發揮優秀成果的引領和示範作用,進一步提高我省教育教學水平和教育質量。
  三是落實新時代教師隊伍建設的需要。國家在全面深化新時代教師隊伍建設改革意見中明確要提升教師社會地位,加大教師表彰力度,開展教學成果獎評選表彰,要求各地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因地制宜開展多種形式的教師表彰獎勵活動。及時定期開展表彰,營造尊師重教良好社會風尚。
  二、《辦法》主要內容
  《辦法》共23條,第1條,明確立法目的和依據。第2-4條,明確獎勵範圍和部門職責。第5-6條,明確評審原則和等級標準。第7-9條,明確申請要求和推薦路徑。第10-15條,明確評審程式和有關要求。第16-17條,明確評審費用和證書獎金安排。第18條,明確獎項效力。第19-20條,明確成果培育機制和套用推廣職責。第21-22條,明確相關人員的責任追究。第23條,明確辦法施行和原有關檔案廢止日期。具體如下:
  (一)明確獎勵範圍和部門管理職責。《辦法》對教育教學成果進行了定義(第二條),規定了省教育教學成果獎的類別和獎勵範圍(第三條),明確了省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評審工作中的職責分工(第四條)。
  (二)設定評審原則和等級標準。《辦法》明確省教育教學成果獎評審工作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堅持質量第一以及向一線教師傾斜的導向(第五條);明確評審周期為每4年一次和具體獎項設定,明確各等級獎項的評審標準(第六條)。
  (三)完善申請要求和成果推薦路徑。《辦法》規定各級各類學校、學術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教師及其他個人,都可以申請教育教學成果獎(第七條);明確了申請教育教學成果獎應當提交的材料(第八條);同時,分別明確了不同類型教育教學成果獎的申請以及推薦路徑(第九條)。
  (四)細化評審程式和有關制度要求。《辦法》明確省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進行初審並進行公示(第十條);堅持專家評審導向,組建評審專家委員會具體負責評審工作(第十一條);設定評審專家迴避制度(第十二條);對評審流程和投票表決的主要規則進行了明確(第十三條);規定了擬獲獎結果的公示和異議處理制度(第十五條),確保評審工作的公開公平公正。
  (五)明確評審費用和證書獎金安排。《辦法》明確了負責組織實施評審工作的部門和有關單位,不得向申請單位或者個人收取任何費用(第十六條);明確在省財政年度預算中安排省教育教學成果獎獎金且獎金歸獲獎單位或者個人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剋扣截留(第十七條)。
  (六)強化獎項效力、成果培育及套用推廣。《辦法》明確了個人獲獎作為業績考核、職稱評定、崗位聘任、評優評先的重要依據,落實省級表彰相關待遇(第十八條);明確建立省教育教學成果獎滾動預選培育機制(第十九條);明確省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加強對獲獎成果的套用推廣,建立獲獎成果資源共享平台,並通過多種形式廣泛宣傳和推廣優秀獲獎成果,充分發揮優秀成果的示範和引領作用(第二十條)。
  (七)明確相關人員的責任追究。《辦法》明確了申請單位和個人弄虛作假或者剽竊他人成果的責任追究(第二十一條);明確了主管部門工作人員、評審工作人員在評審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責任追究(第二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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