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聯合培養研究生示範基地實施與管理暫行辦法

2010年12月29日,廣東省教育廳以粵教研函〔2010〕21號印發《廣東省聯合培養研究生示範基地實施與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分總則,設定標準,申報與審批,研究生招生、培養與學位授予,項目管理5章22條,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設定標準,第三章 申報與審批,第四章 研究生招生、培養與學位授予,第五章 項目管理,

基本信息

廣東省聯合培養研究生示範基地實施與管理暫行辦法
(2010年12月29日廣東省教育廳粵教研函〔2010〕21號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國家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和《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精神,全面落實《珠江三角洲地區改革發展規劃綱要(2008-2020)》、《廣東省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的要求,加快廣東高級專門人才培養的步伐,有效提高人才培養質量,促進廣東經濟社會發展方式的轉變,建設全面開放的研究生教育創新體系,廣東省教育廳決定建立廣東省聯合培養研究生示範基地(以下簡稱“示範基地”)。為加強和規範“示範基地”的建設與運行管理,促進“示範基地”持續健康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建立“示範基地”目的是充分利用高校與科技創新企業的優質資源,共同打造培養創新性、複合型的高層次科研創新人才的示範平台和開展以產業化為目標的高新科技研發平台,實現產、學、研的良性互動,為廣東產業結構的升級和社會發展提供強有力的人才支持和技術支撐。
第三條 “示範基地”由省教育廳負責組織和管理。

第二章 設定標準

第四條 “示範基地”由具有開展研究生教育資格的高校和科技創新型企業、或科技創新型企業較密集的區域主管部門、或行業管理部門、或科研院所等機構聯合申報,也可以多單位聯合申報,以高校為主要責任主體。“示範基地”應設在合作企業或除高校以外的其他合作單位(以下稱“合作單位”)。
第五條 “合作單位”應具有較高層次的科研隊伍、相應的科研設備、科研平台及科研條件,有需要和適合研究生參與的科研項目和比較充足的科研經費,同時能提供研究生進入企業學習、工作和生活的必要條件。
第六條 高校須負責“示範基地”研究生培養質量的監控與檢查:“合作單位”應負責提供研究生在“示範基地”從事研究和生活的必要條件,並提供可培養及指導研究生的專門人員。
第七條 合作雙方應制定完善的研究生在“示範基地”的培養計畫和嚴格的規章制度,並成立專門機構和設立專職人員負責落實、執行相應計畫與制度,並承擔研究生在“示範基地”期間的日常管理。
第八條 合作雙方應具有較好的合作培養研究生或共同開展科學研究的工作基礎。

第三章 申報與審批

第九條 申報“示範基地”的單位,須報送以下材料:(一)申報“示範基地”的可行性論證報告(附屬檔案1);(二)《廣東省聯合培養研究生示範基地申請書》(附屬檔案2)。
第十條 “示範基地”的設定申請,由省教育廳組織專家進行形式審查、初審和複審,逐輪淘汰。
第十一條 省教育廳根據專家組評審結果,結合我省研究生教育和產業發展的需要和重點,擇優確定立項支持的“示範基地”。已為“廣東高校產學研結合示範基地”的,自動列為“廣東省聯合培養研究生示範基地”,不再進行專家評審,但須填報“第九條”所列明的材料。
第十二條 經審核批准的“示範基地”將獲“廣東省聯合培養研究生示範基地”稱號,懸掛廣東省教育廳統一製作的銘牌。

第四章 研究生招生、培養與學位授予

第十三條 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示範基地”只能以高校的名義招收研究生,並按國家招生辦法招生,但可以在高校的招生簡章中註明,也可在研究生完成基本課程後,由“示範基地”和研究生進行雙向選擇。具體遴選研究生的辦法由各方合作單位協商確定。
第十四條 高校在“合作單位”的高級研究人員和技術人員中遴選導師,並頒發聘書、明確職責、提供相應的待遇。高校聘任的“示範基地”導師,在研究生培養業務方面,接受高校按校內導師管理辦法管理,並應在任職前接受相應的培訓。
第十五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及其《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的要求,在“示範基地”培養的研究生,其學位由高校授予。
第十六條 研究生培養過程中所產生的成果歸屬,由雙方在國家法律法規的框架內予以協商解決。必要時,“示範基地”的相關方面,包括高校與“合作單位”、“示範基地”研究生與“示範基地”導師之間可簽訂保密協定。

第五章 項目管理

第十七條 “示範基地”建設期一般為5年。省教育廳負責對“示範基地”進行建設中期和期滿的教育質量檢查與評估。經考核合格確認後繼續生效,並對建設效果突出的“示範基地”給予獎勵;對於考核不合格的,將給予撤銷“示範基地”稱號、追回資助並予以通報等處理。
第十八條 “示範基地”建設經費和聯合培養研究生工作的經費主要由合作各方共同承擔,省主管部門給予適當資助。資助經費主要用於“示範基地”研究生培養、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和基地管理。
第十九條 省主管部門的資助經費,要按照《廣東省高等院校學科建設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廣東省高等學校教學質量與教學改革工程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和相關的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實行資助經費管理的績效評價制度。省主管部門將組織人員對項目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不定期的檢查,重點檢查資金使用的規範性、有效性及學校及有關單位配套力度,並對項目資金實行績效評價,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下一年度安排有關項目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一條 “示範基地”建設與人才培養的業績,列入省教育廳聯合申報科研項目、高校學科建設評估的特色指標,對於成績突出的,在研究生創新培養計畫項目遴選、科研項目和科研平台立項、學位授權點審核、重點學科評選中,給予優先推薦。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附屬檔案:1.《廣東省聯合培養研究生示範基地可行性論證報告》編寫提綱(略)
2.廣東省聯合培養研究生示範基地申請書)(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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