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教學成果獎勵辦法(試行)

江西省教學成果獎勵辦法(試行)

《江西省教學成果獎勵辦法(試行)》是為表彰獎勵取得教學成果的集體和個人,鼓勵廣大教育工作者積極開展教育教學研究,不斷提高教學水平和教育質量,根據國務院頒發的《教學成果獎勵條例》(國務院令第151號),結合江西省實際,制定的辦法。

該辦法於2022年10月14日由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教學成果獎勵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22年10月14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0月14日
  • 發布單位: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印發信息,全文,內容解析,

印發信息

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江西省教學成果獎勵辦法(試行)》的通知
贛府廳字〔2022〕105號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江西省教學成果獎勵辦法(試行)》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2022年10月14日

全文

江西省教學成果獎勵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表彰獎勵取得教學成果的集體和個人,鼓勵廣大教育工作者積極開展教育教學研究,不斷提高教學水平和教育質量,根據國務院頒發的《教學成果獎勵條例》(國務院令第151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教學成果,是指符合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反映教育教學規律,代表教育教學改革理論創新與實踐探索的重要成果,具有創新性、實用性、科學性,對提高教學水平和教育質量、實現培養目標產生明顯效果的教育教學方案和教學改革研究成果。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各級各類學校、教學研究機構、學術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教師及其他個人,均可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報江西省教學成果獎。
第二章 獎項設定
第四條 江西省教學成果獎由省人民政府設立,由省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實施,每四年評審一次,分設基礎教育、職業教育(含技工教育,下同)、高等教育(本科層次,下同)、研究生教育四大類。基礎教育類包括學前教育、義務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特殊教育;職業教育類包括中等職業教育和高等職業教育;高等教育類包括普通高等教育和同層次成人高等教育;研究生教育類包括碩士研究生及以上層次教育。其他類型的教育根據所實施的教育層次,申報相應類別的省教學成果獎。
第五條 江西省教學成果獎設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3個等次共350項。其中,基礎教育類80項,職業教育類100項,高等教育類120項,研究生教育類50項;特等獎授予比例10%左右,一等獎授予比例30%左右,二等獎授予比例60%左右。特等獎寧缺毋濫,允許空缺。
第六條 申報國家級教學成果獎,原則上從江西省教學成果獎特等獎、一等獎中擇優推薦。
第三章 申報原則和程式
第七條 江西省教學成果獎的申報推薦,堅持正確政治方向,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全面推進素質教育;堅持以提高人才培養質量為核心,深化教育教學改革,突出實踐性和創新性;堅持引導優秀人才執著於教書育人,向長期從事一線教育教學的教師傾斜;堅持示範引領,重在套用推廣,帶動提高相關領域人才培養能力,確保評審結果科學、客觀、公平、公開、公正。
第八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教學成果項目,其完成單位或完成人可以申報江西省教學成果獎:
(一)屬全國首創或在本省屬先進水平,在全國或全省產生了一定影響;
(二)經過2年及以上教育教學實踐檢驗,取得良好效果;
(三)具有套用推廣價值;
(四)特等獎教學成果應在教育教學理論上有重大創新,在教育教學改革實踐中取得重大突破,對提高教學水平和教育質量、實現培養目標有重大貢獻,在本省處於領先水平並產生重大影響。一等獎教學成果應在教育教學理論和實踐上有較大創新,對教育教學改革實踐具有廣泛示範作用,對提高教學水平和教育質量、實現培養目標具有顯著成效,在本省產生重要影響。二等獎教學成果應在教育教學理論或實踐的某一方面有明顯突破,對提高教學水平和教育質量、實現培養目標具有明顯成效。
第九條 申報基礎教育類和職業教育類(中等職業教育部分、市管技工教育部分)的江西省教學成果獎,由成果的持有單位或個人,按照其行政隸屬關係,向所在設區市教育行政部門或省有關部門教育管理機構提出申請,設區市教育行政部門和省有關部門教育管理機構組織評審並徵求相關單位意見、組織公示後向省教育行政部門推薦。
申報職業教育類(高等職業教育部分、省管技工教育部分)、高等教育類和研究生教育類的江西省教學成果獎,由成果的持有單位或個人向院(系)提出申請,經院(系)初步審查、學校組織評審並徵求相關單位意見、組織公示後,由所在學校向省教育行政部門推薦。
2個以上單位或個人共同完成的教學成果,由主持單位或個人提出申請。
第四章 獎項評審
第十條 省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和評審標準,組成江西省教學成果獎評審委員會,具體負責省教學成果獎評審工作。評審委員會聘請省內外相應教育領域的專家、學者擔任評審專家,組成基礎教育類、職業教育類、高等教育類、研究生教育類評審組,分別負責相應類別教學成果的評審工作。參加評審的專家、學者名單在評審結束前應予保密。
第十一條 省教學成果獎評審工作堅持公平、公開、公正原則,實行公示制度。評審工作開始前,申報省教學成果獎的成果項目在省教育行政部門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評審工作結束後,省教育行政部門審議確定的擬獲獎項目在其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教學成果權屬問題及評審結果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內以書面形式實名向省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由評審委員會裁定。
第十二條 各評審組根據評審實施細則和評審標準,分別對相應類別教學成果進行評審,出具評審意見;評審委員會根據各評審組的評審意見,提出獲獎項目名單與獎勵等級的建議,報省教育行政部門審議。
第十三條 省教育行政部門審議擬獲獎項目,根據需要徵求相關方面意見後,組織公示,並根據徵求意見和公示情況,審議擬定獲獎項目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條 被推薦為參評省教學成果獎的單位,其單位人員不得參加與其申報成果相關的評審工作;被推薦為參評省教學成果獎的成果完成個人,不得參加與其申報成果相關的評審工作。
第十五條 省教學成果獎的評審,不得向申報單位和個人收取任何費用。評審工作所需經費列入省教育行政部門預算。
第五章 獎勵授予
第十六條 省教學成果獎由省人民政府批准授予並下發表彰決定,頒發相應證書。
第十七條 省教學成果獎應當記入獲獎者個人人事檔案,作為申報職稱、崗位等級晉升、增薪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 違規問題處理
第十八條 凡屬弄虛作假或剽竊他人成果的,在評審之前發現的,取消其申報資格;在頒獎之前發現的,取消其評審成績;已完成獎勵的,由授獎單位撤銷獎勵,責成有關單位協助收回證書,並依紀依法給予處理。
第十九條 在省教學成果獎評審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或者有其他違紀違法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嚴肅查處。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在此之前的檔案,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本辦法由省教育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內容解析

《獎勵辦法》明確了四個類別的具體名額,明確了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所占比例的總體原則,有利於各類別有序開展評審;明確了申報原則和基本條件,以及各類別申報程式和渠道,有利於各類別歸口有序申報;明確了評審委員會和各評審組的組成、實施細則和評審標準制定,可操作性更強。在工作保密要求、公示制度執行等方面都有明確規定和更高要求,充分保障評審工作的公平、公正。同時,《獎勵辦法》明確了申報對象弄虛作假或剽竊他人成果、在省教學成果獎評審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或者有其他違紀違法行為的追責處置要求,明確了已完成獎勵的須撤銷獎勵等措施,表明了對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行為的“零容忍”態度,追責問責將更加嚴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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