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教學成果獎勵試行辦法

甘肅省教學成果獎勵試行辦法,地方法規,1995-09-16甘政辦發[1995]87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教學成果獎勵試行辦法
  • 發布單位:82602  
  • 發布文號:甘政辦發[1995]87號  
  • 發布日期:1995-09-16

【生效日期】1995-09-1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
《甘肅省教學成果獎勵試行辦法》的通知
(甘政辦發[1995]87號一九九五年九月十六日)
《甘肅省教學成果獎勵試行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甘肅省教學成果獎勵試行辦法
第一條為了貫徹執行國務院《教學成果獎勵條例》,獎勵取得教學成果的集體和個人,鼓勵教育工作者從事教育教學研究,提高教學水平和教育質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教學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學規律,具有獨創性、新穎性、實用性,對提高教學水平和教育質量,實現培養目標產生明顯效果的教育教學方案。
第三條各級各類學校、學術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教師及其他個人,均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教學成果獎。
第四條教學成果獎,按其對提高教學水平和教育質量,實現培養目標產生的效果,分為國家級、省級和省教委級獎。
第五條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省級教學成果獎:
(一)對教育、教學質量的提高有重大意義的;
(二)經過2年以上教育教學實踐檢驗的;
(三)在全省產生一定影響的。
第六條省級教學成果獎分為省級一等獎、省級二等獎二個等級,授予相應的證書和獎金。
第七條只有獲得省教委級獎的項目才有資格申報省級獎。
第八條只有獲得省級一等獎的項目才有資格申報國家級教學成果獎。
第九條申請省級教學成果獎,由成果的持有單位或個人,按照其行政隸屬關係,向地、州、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省政府有關部門的教育行政機構提出申請,由受理申請的教育行政部門向省教育委員會推薦。
中央在甘教育單位也可以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由受理申請的教育行政部門向省教育委員會推薦。
省屬普通高等學校直接向省教委推薦。
第十條不屬於同一地、州、市或同一所高等學校的兩個以上單位共同完成的教學成果項目,申請省級教學成果獎的,由參加單位或個人向主持單位或主持人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或高等學校提出申請,由受理申請的教育行政部門或高等學校向省教育委員會推薦。
第十一條省級教學成果獎的評審、批准和授予工作以及向國家教育委員會推薦國家級教學成果獎的工作,由省教育委員會負責。其中授予省級一等獎的項目,應當報省政府批准。
第十二條省教委臨時成立教學成果評獎辦公室,並聘請有關方面人員組成教學成果獎評審委員會,根據教育類型在評審委員會下設若干評審組。
第十三條省教育委員會對申請省級教學成果獎的項目,應當自收到推薦之日起60日內予以公布;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該教學成果權屬有異議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內提出,報省教育委員會裁定。
第十四條評審教學成果獎可向申報單位適當收取評審費。
第十五條省級教學成果獎每2年評審一次。
第十六條省教委根據本辦法制定有關類型教育教學成果的評獎細則。
第十七條獎金來源:省屬單位獲獎的項目,從省財政預算安排的教育事業費中支付;受國務院有關部門委託,由甘肅省評獎並經甘肅省人民政府批准授獎的項目,其獎金由委託部門支付。同時獲不同級別獎勵者,按最高一級獎金獎勵,不重複頒發獎金,但發給相應的榮譽證書。
第十八條教學成果獎的獎金,歸項目獲獎者所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截留。
第十九條獲得教學成果獎,應記入本人考績檔案,作為評定職稱、晉級增薪的一項重要依據。
第二十條弄虛作假或者剽竊他人教學成果獲獎的,由省教委予以撤銷,收回證書和獎金,並責成有關單位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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