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直屬普通高等學校教學成果獎勵實施辦法

法務部直屬普通高等學校教學成果獎勵實施辦法

為了進一步貫徹《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精神,落實高校以教學為中心的指導思想,更好地推動教學改革工作,我部根據國務院《教學成果獎勵條例》和國家教委關於做好教學成果獎勵工作的精神,制定了《法務部直屬普通高等學校教學成果獎勵實施辦法》,決定在部屬普通高校中開展此項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法務部直屬普通高等學校教學成果獎勵實施辦法
  • 發文單位:法務部
  • 文 號:司發通[1998]049號
  • 發布日期:1998-3-10
  • 執行日期:1998-3-10
申報時間,法務部直屬普通高等學校教學成果獎勵辦法,總則,範圍和重點,條件,獎勵等級,獎勵數額,申報,推薦,評審組織,評審,獎勵,附則,

申報時間

部屬各普通高校:
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請各校在認真學習國務院《教學成果獎勵條例》的基礎上,嚴格按照《實施辦法》的規定,加強領導,組織好本校的評審、申報工作。
二、對於1997年參加並獲得省(市)教委獎勵的成果,此次也一併申報,但需註明原獲獎等級等內容。
三、各校須在1998年5月31日前將申報成果的材料寄部教育司,逾期概不受理。

法務部直屬普通高等學校教學成果獎勵辦法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深化教學改革,強化教學為中心的指導思想,培養合格的法律人才,根據國務院《教學成果獎勵條例》和國家教育委員會關於做好教學成果獎勵工作的精神,結合我部所屬普通高等學校教學工作,制訂本實施辦法。

範圍和重點

第二條 法務部所屬普通高等學校教學成果獎勵的範圍是:1996年以來普通高等學校中的教師、教學輔助人員、教學管理幹部從事普通高等教育教學(含研究生、本科、專科)及成人高等教育工作,在教書育人、教學改革、教學建設、教學管理等方面取得的教學成果,也包括其他社會組織和其他個人在普通高等學校中取得的教學成果。
第三條 獎勵的重點是在改革方面邁出重大步伐並取得顯著成績的教學成果。
在相同條件下,長期從事公共課、基礎課教學工作的教師及中青年教師取得的教學成果應優先考慮。

條件

第四條 申報部級教學成果獎須具備以下條件:
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符合教育規律,有利於培養高質量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所報成果應經過兩年以上實踐檢驗並有所創新、有所突破,有較高的理論水平且在一定範圍內有示範作用和推廣價值。成績特別突出者,同時又具有十分重要的推廣價值,可不受上述條件的限制。
申報教學成果獎採取逐級申報的原則,只有獲得校級一等獎才有資格申報法務部級獎,只有獲得部級一等獎才有資格申報國家級獎。
跨省(跨學校)共同完成的教學成果,由主持單位組織聯合申報。
第五條 申報部級教學成果獎的個人或集體的主要成員須具備以下條件: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具有堅定的政治方向,忠誠人民的教育事業,模範遵守職業道德,為人師表,成績顯著。
申報個人項目者必須是學校正式在編人員。
申報集體項目的主要成員一般不得超過五人。

獎勵等級

第六條 法務部級教學成果獎設部級一等獎和部級二等獎。部級一等獎中差額推薦申請國家級獎,其中,推薦申請國家級一等獎的數額原則上不超過申請國家級獎勵數額的15%。

獎勵數額

第七條 法務部所屬普通高等學校教學成果獎勵每兩年進行一次,每次設12個獎,其中一等獎2個,二等獎10個,一等獎可被推薦申請國家級獎勵。

申報

第八條 申請部級教學成果獎,須填寫法務部統一制定的《法務部級教學成果獎申請書》(附屬檔案一)及《法務部級教學成果獎申請簡表》(附屬檔案二),並提交反映該成果的科學總結,或者在省級以上新聞出版部門批准的報刊上發表的論文各一式七份。
第九條 申請法務部級教學成果獎,每項須交納評審補償費300元。

推薦

第十條 推薦申請國家級獎的教學成果,須按國家教委的有關規定申報,並填寫、報送國家教育委員會統一制定的《國家級教學成果獎申請書》及《國家級教學成果獎申請簡表》。其中申請國家級教學成果特等獎、一等獎,須提交《國家級教學成果獎鑑定書》一式三份和反映成果的錄像材料。
鑑定委員會由同行專家七至九人組成,該成果完成單位的專家和完成人不得擔任鑑定委員會成員。

評審組織

第十一條 法務部成立法務部普通高等學校教學成果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會),負責部級教學成果獎的評審和國家級教學成果獎的推薦。
評審會的職責:聽取辦公室和評審組的工作報告,根據評審組的推薦意見複審並決定部級獎勵等級和國家級獎勵的推薦。
第十二條 評審會根據高校申報情況,設若干評審組。
評審組負責部級教學成果獎的評議、國家級獎項目的推薦和向部評審委員會匯報核查、評議、推薦工作情況。
評審組的職責:核查辦公室的初審意見,對申報的成果進行評議,寫出推薦意見,向評審會匯報。
第十三條 法務部教育司設教學成果獎勵工作辦公室,負責初審及日常工作。辦公室掛靠在高等教育處。

評審

第十四條 教學成果獎由評審會無記名投票產生,須有評審會五分之四以上委員到會,投票方有效。部級二等獎須經評審組評議,評審會到會委員半數(含)以上贊成;部級一等獎須經評審組評議,評審會到會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贊成。
推薦國家級獎,從部級一等獎中差額產生,須有評審會到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贊成。
爭議期
第十五條 學校、部級獎勵均須張榜公布,實行爭議期制度。學校、部級成果爭議期為半個月。凡公布後有爭議的成果,在爭議沒有解決前,不得申報上一級獎勵,也不得授獎。
第十六條 對獲獎成果提出爭議,必須採用書面形式,寫明本人真實姓名、工作單位、郵政編碼、聯繫電話等,否則不予受理。
受理單位對提出爭議或舉報者予以保護,對誣告他人者追究法律責任。

獎勵

第十七條 獲得部級教學成果獎的獎金由法務部提供。
第十八條 教學成果獎的獎金,歸獲獎者所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截留。
兩個以上學校合作完成的獲獎成果,由申報學校負責與有關學校協商,提出獎金的分配方案並報主管部門。
第十九條 獲得教學成果獎,應當記入本人考績檔案,作為評定職稱、晉級增薪的一項重要依據。
第二十條 凡屬弄虛作假或剽竊他人成果者,撤銷其獎勵,收回證書獎金並根據情節予以處理。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法務部法學教育司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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