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社會科學獎勵辦法

《河北省社會科學獎勵辦法》是河北省人民政府為獎勵在社會科學研究中做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以充分調動和發揮社會科學工作者的積極性、創造性、促進本省社會科學事業的繁榮和國民經濟及社會的發展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社會科學獎勵辦法
  • 發布文號: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39號
  • 發布日期:1995-09-01
  • 生效日期:1995-09-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單位:80302
檔案來源,修改的決定,

檔案來源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139號)
《河北省社會科學獎勵辦法》已經省政府審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省長 葉連松
一九九五年九月一日
河北省社會科學獎勵辦法
第一條為獎勵在社會科學研究中做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以充分調動和發揮社會科學工作者的積極性、創造性,促進本省社會科學事業的繁榮和國民經濟及社會的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省級社會科學成果的獎勵分為省長特別獎和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
必要時省政府可設立其他社會科學獎。
第三條省政府授權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具體負責省級社會科學成果獎勵的管理工作。
各市(地)社會科學界聯合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市(地)級社會科學成果獎勵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省級社會科學成果的獎勵範圍為:本屆評獎年度內正式出版的社會科學專著、譯著、教材、古籍整理出版物、通俗讀物、工具書,在省級以上報刊發表的論文,套用性決策諮詢報告。
第五條省長特別獎的申報條件:
社會科學研究成果居國內領先地位,對新學科的建立或老學科的發展有重大貢獻,對推動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顯著作用。
第六條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的申報條件:
(一)專著必須是在研究現實和歷史的重大問題上有創見,對學科建設有新貢獻的。
(二)譯著必須是譯文準確,對研究和解決理論問題及實際問題有重要參考價值的。
(三)教材必須是在內容上有新意,結構上有突破,對科研、教學有重要套用價值的。
(四)古籍整理出版物必須是切合原意,注釋準確,對歷史考證、研究有所發現或有重要價值的。
(五)通俗讀物必須是適應時代需要,並有較強的科學性和知識性,在傳播和普及社會科學知識方面有較重要作用和效益的。
(六)工具書必須是體例科學,資料可靠,知識性強,能反映國內外最新科研成果,並有實用價值或學術價值的。
(七)論文必須是在學術上有創見,在學科領域居省內領先地位,並能正確闡明重大理論問題或有助於解決實際問題的。
(八)決策諮詢報告必須是適應社會實踐需要,具有較高套用價值,對促進本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發揮明顯效益的。
第七條設立省社會科學成果獎勵評審委員會,負責評定獎勵項目和獎勵等級。
評審委員會應當由從事社會科學工作的專家、學者組成。其中,具有高級職稱的人員應當不少於三分之二。
評審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設在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負責辦理日常工作。
第八條省級社會科學成果獎勵的申報審批程式:
(一)申報社會科學成果獎勵的,由申報人(含單位、集體)報所在的市(地)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或者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所屬學會(含研究會、協會),經初審後,符合條件的,報省評審委員會。
(二)省長特別獎由省長核准授予;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由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核准授予。
第九條經批准的省級社會科學獎勵項目,授獎前應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一個月內,如有異議,由初審單位提出處理意見,報省評審委員會裁決。
第十條省長特別獎,頒發獎勵證書、獎盃和獎金。
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分為專著類;譯著、教材、古籍整理、通俗讀物、工具書類;論文、決策諮詢報告類。每類設一、二、三等獎,均頒發獎勵證書和獎金。
獎金數額由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會同省財政廳提出具體意見,報省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十一條省長特別獎和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的獎金,由省財政支付。
第十二條獲獎者的事跡,記入本人檔案,作為考核、晉升、評定專業職稱的重要依據。
第十三條省長特別獎和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每兩年評審一次。
第十四條凡屬弄虛作假或剽竊他人成果而獲獎的項目,由授獎部門撤銷其獎勵,追回獎金,並由責任者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
第十五條評審委員會成員利用職務之便徇私舞弊的,由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取消其評審資格,並由有關主管部門或其所在單位或者行政監察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修改的決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決定對《河北省社會科學獎勵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二條、第五條和第十一條中的“省長特別獎”修改為“河北省社會科學特別獎”。將第二條、第六條和第十一條中的“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修改為“河北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
二、將第三條第二款修改為:“設區的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市級社會科學成果獎勵的管理工作。”
三、將第四條修改為:“申報省級社會科學成果獎勵的範圍為:本屆評獎年度內正式出版並以印刷出版物、電子出版物為載體的社會科學專著、譯著、教材、古籍整理文獻、通俗讀物、工具書,在省級以上報刊發表的論文,套用性決策諮詢報告。”
四、將第六條第四項中的“古籍整理出版物”修改為“古籍整理文獻”。
五、將第八條第一項中的“市(地)”修改為“設區的市”,將“報省評審委員會”修改為“報省評審委員會評定”。
將第八條第二項修改為:“河北省社會科學特別獎由省政府授權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核准授予,河北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由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核准授予。”
六、將第十條第一款修改為:“對河北省社會科學特別獎的獲獎者頒發獎勵證書、獎盃和獎金。”
將第十條第二款修改為:“河北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分為專著類;譯著、教材、古籍整理、通俗讀物、工具書類;論文、決策諮詢報告類。每類設一、二、三等獎。對獲獎者頒發獎勵證書和獎金。”
七、將第十三條修改為:“河北省社會科學特別獎每三年評定一次,河北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每兩年評定一次。”
八、將第十四條修改為:“凡屬弄虛作假或者剽竊他人成果而獲獎的項目,由省政府授權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撤銷其獎勵,追回獎勵證書、獎盃和獎金,並由其所在單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九、將第十五條修改為:“評審委員會成員利用職務之便徇私舞弊的,由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取消其評審資格,並由其所在單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此外,對個別文字作了修改。
本決定自2005年7月15日起施行。
《河北省社會科學獎勵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訂,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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