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勵辦法

重慶市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勵辦法

2011年8月22日由重慶市人民政府第108次常務會議通過,對本市社會科學優秀成果進行獎勵的地方行政法規,旨在加強全市社會科學研究的前瞻性、創新性、科學性,促進社會科學事業的繁榮發展。

2011年9月6日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257號公布,《辦法》共20條,自頒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公布實施的《重慶市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勵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72號)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勵辦法
  • 目的: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需要
  • 通過時間:2011年8月22日
  • 通過會議:重慶市人民政府第108次常務會議
重慶市人民政府令,《辦法》全文,

重慶市人民政府令

第 257 號
《重慶市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勵辦法》已經2011年8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10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慶市社會科學優秀成果頒獎大會重慶市社會科學優秀成果頒獎大會
市 長 黃奇帆
二○一一年九月六日

《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適應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需要,充分調動廣大社會科學研究人員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加強社會科學研究的前瞻性、創新性、科學性,促進社會科學事業的繁榮發展,結合重慶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重慶市人民政府對重慶市社會科學優秀成果,分設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是對我市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的最高獎勵。
第三條 凡屬重慶籍公民,在市內外、國內外的報刊和出版社公開發表或出版的,並對推動國家和我市經濟社會發展,以及促進我市社會科學事業繁榮等發揮積極作用的社會科學研究成果,均可申請參加評獎。
前款所稱社會科學成果,包括以下三類:
(一)著作類,包括社會科學專著、譯著、教材、普及讀物、工具書、古籍整理、地方志書等;
(二)論文類;
(三)研究報告類,包括調研報告、諮詢報告、論證報告等。
第四條 重慶市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評審工作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正確政治方向的原則;
(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三)高標準、寧缺勿濫的原則。
第五條 重慶市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的評選,堅持兩年評選一次。每次獎勵成果總數原則為150項,可根據評獎當年實際情況進行調整。原則上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占比分別為10%、30%和60%。重慶市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金為:一等獎5萬元,二等獎2.5萬元,三等獎1萬元。
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以下簡稱市社科聯)、市社會科學評獎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社科評獎辦)會同市財政、市人力社保部門根據社會科學發展和經濟建設發展情況,可以對社會科學獎授獎成果總數以及市社會科學獎獎金總額進行調整,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六條 從2012年起,逢雙年的3月份,由市人力社保局會同市社科聯、市社科評獎辦向社會發布開展優秀社會科學成果評選活動的通知。
第七條 申報參加重慶市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評選的作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國內外出版發行的社會科學類著作;
(二)在國內報刊或國外報刊上發表的社會科學類論文和研究報告等;
(三)未公開發表的被省部級及以上國家機關採用的調研報告、諮詢報告、論證報告等。
前款規定的社會科學類成果,其參評時限以出版時間、刊載時間或結項通知時間為準。
已獲得相當於或高於本獎勵級別成果獎的,不再納入評選範圍。
第八條 獲獎的各類社會科學優秀成果,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專著。具有科學性和創新性,在研究現實和理論問題上有創見,對學科建設和社會發展有新貢獻。
(二)譯著。譯文準確規範,對中國現代化建設和中外文化交流有重要參考價值,對深化學術研究有促進作用。
(三)教材。內容有新意,能夠反映當代最新科研成果,對科研、教學有重要套用價值。
(四)普及讀物。在宣傳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普及社會科學基本知識與科學精神、科學態度、科學方法,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具有較強的科學性、知識性,文字通俗易懂,為公眾喜聞樂見。
(五)工具書。體例科學,資料可靠,知識性強,對學術研究具有較高的參考價值。
(六)古籍整理。翻譯、註疏準確,完整保持原作內容,歷史考證和研究富有新意,對當代社會科學研究有重要的借鑑、參考價值。
(七)地方志書。資料可靠、記述準確,具有較高的史學價值。
(八)論文。選題有價值,論點新穎,論據可靠,具有創造性,對解決現實社會中的重大理論或現實問題有積極作用。
(九)調研報告、諮詢報告、論證報告。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材料翔實可靠,具有較強的創新性,被省部級及以上國家機關採用,對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有明顯的促進作用。
第九條 參加重慶市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評獎的個人或組織,可通過市級機關、市委黨校、市社科院、各高校的科研主管部門申報;也可通過所在區縣(自治縣)社科聯、各社科單位、市級社科學會(協會、研究會)、民辦社科研究機構等渠道申報;沒有相應機構的各級機關、事業單位或個人,可以向市社科聯、市社科評獎辦直接申報。
第十條 成立重慶市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負責評獎工作的領導、協調和指導。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社科聯,負責評獎的日常組織工作。
評審委員會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擔任,副主任由相關部門負責人擔任,委員由相關部門和主要社科單位的負責人擔任,實行職務任期制,其中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占三分之二,人選由市社科聯、市社科評獎辦提名,報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批准。
第十一條 評審委員會下設學科組,其評審專家由市社科聯、市社科評獎辦在市社會科學學術委員會和市社會科學專家庫中遴選。
第十二條 對申報重慶市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的項目,經市社科聯、市社科評獎辦資格審查後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30日。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申報成果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內提出,由市社科聯、市社科評獎辦裁定是否納入評獎範圍。
具備重慶市社會科學成果評獎資格的申報成果,由市社科聯、市社科評獎辦納入評審。
第十三條 評選程式:
申報成果的學科組評審由市社科聯和市社科評獎辦組織評審專家匿名進行。
(一)初評。對符合申報要求的成果,由同行評審專家通訊初評,以實名方式提出一、二、三等獎的建議名單。
(二)外評。對初評提出的一、二等獎成果,差額送請市外社科實力較強的省(市)的同行知名專家以實名方式進行評選。
(三)會評。分學科組召開會議以實名方式對外評的一、二等獎進行評議;對三等獎進行評定。
(四)終評。由評審委員會對一等獎候選成果通過申報者陳述後進行評定;對二等獎通過審閱書面材料進行評定;對三等獎進行認定。
(五)公示。對評審委員會評定的重慶市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獲獎候選成果,市社科聯、市社科評獎辦自評審工作結束之日起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30日。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獲獎候選成果或評審工作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內實名提出,由市社科聯、市社科評獎辦裁定。
經公示和裁定符合評獎條件的候選成果,由市人力社保局、市社科聯、市社科評獎辦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市人民政府對獲獎者頒發證書和獎金。
第十四條 重慶市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評獎經費,作為專項經費,列入市財政預算。
第十五條 重慶市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獲獎成果,記入獲獎者本人考績檔案,作為考核、晉升、評定職稱的依據之一。各社科單位參照本辦法的獎勵額度,給予獲獎者精神獎勵和一比一配套的物質獎勵。
市社科聯、市社科評獎辦要加強對獲獎成果的宣傳,不斷加大獲獎成果的推介和轉化力度,進一步展示獲獎成果的理論價值和套用價值。
第十六條 對弄虛作假、剽竊他人社會科學成果獲獎的,由市人力社保局、市社科聯、市社科評獎辦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銷其獎勵,追回獎金和證書。
第十七條 評審委員會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地進行評審。參評成果系評審人員本人或者與本人有直系親屬關係的個人的,或者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的情形的,評審人員應當迴避。
評審委員會成員及工作人員在評審工作中應當嚴格遵守保密規定。
第十八條 評審委員會成員及其工作人員在評審工作中有弄虛作假、徇私舞弊以及其他違反評審紀律行為的,由相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由市社科聯、市社科評獎辦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評審委員會成員資格。
第十九條 由市社科聯、市社科評獎辦根據本辦法負責制定實施細則,並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公布實施的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7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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