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石家莊市社會科學成果獎勵辦法》的決定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石家莊市社會科學成果獎勵辦法》的決定在2007.02.05由石家莊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石家莊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石家莊市社會科學成果獎勵辦法》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07年02月05日
  • 實施時間:2007年03月01日
  • 頒布單位:石家莊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市第十一屆人民政府第五十八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二○○七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二○○七年二月五日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決定對《石家莊市社會科學成果獎勵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二條修改為:“集體或個人取得的社會科學成果,在社會科學領域有較為突出的實用價值或學術價值的,可依本辦法授予市級社會科學成果獎。市級社會科學成果獎分為市社會科學特別獎和市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
二、刪除第三條。
三、將第四條修改為第三條,將其中的“保證獲獎作品的水平”修改為“保證獲獎成果的水平”。
四、將第五條修改為:“第四條市政府授權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負責市級社會科學成果獎勵的管理工作。”
五、將第六條修改為:“第五條設立社會科學成果獎勵評審委員會,負責評定獎勵項目和獎勵等級。
評審委員會應當由從事社會科學工作的專家、學者組成,其中具有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於三分之二。
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組織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應按照專業設立評審小組,小組成員應為5人以上單數。評審委員會依照評審規則進行評審,確定評審結果。”
六、將第七條修改為第六條,在“社會科學專著”前加“並以印刷出版物、電子出版物為載體的”,將“古籍整理出版物”修改為“古籍整理文獻”。
七、將第八條修改為第七條,將第三項“作品”修改為“成果”。
八、將第九條修改為第八條,刪除“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和“市長”,在“特別獎,”後加“應具備下列條件:”。
九、將第十條修改為第九條,“申報優秀成果獎”修改為“申報市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古籍整理出版物”修改為“古籍整理文獻”。
十、將第十一條修改為第十條,刪除“,評審期間為5月至6月份”。
十一、刪除第十二條。
十二、將第十三條修改為第十一條,“作品”修改為“成果”,“《社會科學科研成果評獎申請書》”修改為“《石家莊市社會科學成果獎勵申報表》”,刪除“(一)”和第二項全部內容。
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二條:“集體署名和兩人以上合作的成果,必須由第一主編或第一作者申報,與市外作者合作的成果,第一署名是本市的可以申報;第一署名為市外作者的著作,原則上本市作者不能以整部著作申報,只能以個人撰寫的章、節為論文申報。
合作成果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對各自創作的成果可以單獨申報。”
十四、刪除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
十五、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三條:“經評審入選的市級社會科學獎勵項目,授獎前向社會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15日內,如有異議,由初審單位提出處理意見,由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另行組織裁決委員會予以裁決。”
十六、將第十八條修改為第十四條,“市社會科學市長特別獎由市長核准授予”修改為“市社會科學特別獎由市政府授權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核准授予”。
十七、將第十九條修改為第十五條,“市社會科學市長特別獎”修改為“市社會科學特別獎”,“8000元”改為“10000元”。
十八、將第二十條修改為第十六條,將第一項“一等獎4000元,二等獎2000元”修改為“一等獎5000元,二等獎3000元”,將第二項“一等獎2500元,二等獎1500元”修改為“一等獎3500元,二等獎2000元”,在“不超過20名”和“不超過40名”前分別加“總數”二字,刪除“同時,設鼓勵獎,頒發獎勵證書。”
十九、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第十七條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對獲得市社會科學特別獎和市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中的一等獎和部分二等獎的集體和個人,可向省評審委員會推薦,申請省級社會科學獎勵。”
二十、將第二十二條修改為第十八條,“市社會科學成果獎的獎金”修改為“市級社會科學成果獎的獎金”。
二十一、將第二十三條修改為第十九條。
二十二、刪除第二十四條。
二十三、將第二十五條修改為:“第二十條凡屬弄虛作假或剽竊他人成果而獲獎的項目,由市政府授權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撤銷其獎勵,追回獎勵證書、獎盃和獎金,並由責任者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二十四、將第二十六條修改為第二十一條,刪除“有關主管部門或”和“或者行政監察部門”,在“行政處分”前加“依法給予”。
二十五、刪除第二十七條。
二十六、將第二十八條修改為第二十二條,“生效”修改為“施行”。
此外,對條文的順序和部分文字作了相應的調整和修改。
本決定自二○○七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石家莊市社會科學成果獎勵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訂,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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