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政府關於促進城市集體經濟發展有關政策的補充規定

《甘肅省政府關於促進城市集體經濟發展有關政策的補充規》定旨在進一步扶持和促進城市集體經濟的發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政府關於促進城市集體經濟發展有關政策的補充規定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信息
【發布單位】82602
【發布文號】甘政發[1991]110號
【發布日期】1991-07-03
【生效日期】1991-07-03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
促進城市集體經濟發展有關政策的補充規定
(1991年7月3日甘政發〔1991〕110號)
為了進一步扶持和促進城市集體經濟的發展,現就有關政策補充規定如下:
一、省政府重申:過去省委、省政府多次制定、頒發的關於扶持、鼓勵發展城市集體經濟的各項優惠政策、規定一律不變,各級領導和有關部門要認真檢查,切實抓好落實工作。
二、凡承擔安置待業人員任務的城市集體企業,一律享受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於安置待業人員的一系列優惠政策。根據國務院有關扶持勞動就業服務企業,擴大安置就業的精神,凡承擔安置城鎮待業人員任務的城市集體企業,減免稅優惠期滿後,為了促進企業的發展,對應納所得稅超過實際負擔35%的部分,經批准,再給予一定時期的減稅照顧。
三、省委、省政府《關於深化改革、搞活企業的若干規定》(省委發〔1991〕27號),同樣適用於城市集體企業。
四、建立城市集體企業發展基金。資金從城市集體企業年遞增上交定額超交部分解決。遞增比例由各地從實際出發自定。發展基金由城市集體經濟主管部門與財政統一管理。發展基金用於發展生產、補充流動資金和還貸,實行有償使用或做為股份。
五、對目前虧損,但有發展前途的城市集體企業,要制定措施,限期扭虧。在規定期限內銀行不停貸,對其逾期貸款不加息,不罰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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