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若干問題的決議

1984年3月21日甘肅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若干問題的決議
  • 頒布單位:甘肅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4.03.21
  • 實施時間:1984.03.21
(1984年3月21日甘肅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婦女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重要力量.兒童是國家和民族的未來。我國制定和頒布憲法、婚姻法和其他法律,對婦女兒童的權益作了明確的規定,保護了兒童的健康成長,保障了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各級人民政府、政法部門和民眾團體,在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方面作了不少有益的工作,取得一定成績。但是,由於封建殘餘思想的影響和資本主義思想的侵蝕,目前我省許多地方,特別在農村,包辦買賣婚姻較為普遍,暴力干涉婦女婚姻自主,溺棄女嬰,虐待生女孩的母親等違法犯罪行為還相當嚴重。在招工、招生、就業、住房等方面,還沒有認真貫徹男女平等的原則.一些單位和部門,在處理婦女兒童遭受侵害的案件中,嚴重地存在著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情況.這些現象是與我國的社會主義制度不相容的.必須引起各級政府、可法部門和全社會的高度重視.為了維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特作如下決議;
一、全省一切國家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業、事業單位、集體經濟組織和人民民眾,都要充分認識維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是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的體現,是關係國家民族興旺發達和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大事。各級領導要重視婦女兒童工作,模範地按“行法律。要經常檢查侵害婦女兒童合法權益方面的問題,發現問題。認真追究,及時作出正確處理。對揭發、控告或要求保護的受害婦女、兒童,有關單位和部門應當熱情接待,認真解決。對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加以保護和解救,然後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對殘害婦女兒童的刑事犯罪分於,要及時向法務部門提出控告和檢舉;對見危不救,或者包庇、縱容違法犯罪活動的國家工作人員,不論職務高低,均應予以紀律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二、司法、民政、新聞、出版、廣播、電視、文化藝術、民眾團體等部門要把宣憲法、婚姻法、刑法和其他法律中有關保護婦女兒童的規定,作為一項經常性的工作,運用各種宣傳工具,採用民眾喜聞樂見的形式,每年在元旦、春節、“三人’婦女節、“六一”兒童節前後,要廣泛開展宣傳教育活動,提高各族人民民眾對婦女、兒童重要地位和作用的認識。要表彰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個人和單位,宣傳表揚敢於抵制和反對包辦買賣婚姻、爭取婚姻自主的男女青年,宣傳和表揚儉樸力婚事的新人新事。要結合宣傳,選擇侵犯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典型案件公開宣判,教育民眾遵法守法,增加法制觀念、同歧視、虐待、殘害婦女兒童的行為作鬥爭,在全社會樹立尊重婦女、關心兒童的社會主義新風尚.婦女也要勇於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自尊、自愛、自重、自強,積極為兩個文明建設貢獻自己的智慧和力量。
三、全省一切國家機夫、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和集體經濟組織都要創造條件,不斷提高婦女的文化、科學和生產技術水平。要積極組織女青年參加各種文化技術學習.舉辦適合婦女特點的各種職業培訓班。在城市,各級勞動部門和用人單位要廣開就業門路,凡適合婦女的工作崗位,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吸收婦女參加。要重視幼兒教師、助產土的培養和提高,積極舉辦全民、集體和個體的幼稚園、託兒所、婦幼保健站。城鎮、農村醫療衛生部門要充實和加強婦幼保健工作,在分配住房、幼兒入托等方面,必須從男女職工的實際情況出發,本著有利於工作和生活的原則,做到男女同樣對待,不得以任何藉口歧視女職工。要重視培養和提拔婦女幹部。
四、各級人民政府和司法機關要切實依法維護婦女兒童的各項權利,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認真糾正少數司法人員、基層工作人員在處理婦女婚姻家庭和財產糾紛問題上的封建殘餘思想和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現象。對殘害婦女兒童的刑事犯罪分子,受害人及其親屬或者其他公民有權利也有義務向有關單位控告和檢舉。各級公、檢、法機關應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及時認真地予以處理。司法人員和基層工作人員因玩忽職守、弄虛作假、詢私枉法,致使婦女兒童遭受摧殘的、應嚴肅處理,觸犯刑律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堅決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嚴禁早婚。必須認真執行婚姻登記制度。禁止利用宗教干涉婦女婚姻自由,禁止強迫少年兒童參加宗教活動。各級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對反抗包辦買賣婚姻、爭取婚姻自主的婦女,要予以積極支持和保護。對干涉婦女婚姻自由和借婚姻關係索取財物的,要進行批評教育,責令改正。凡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的領導幹部和職工支持或參與上述活動的,要給予紀律處分.對以婚姻詐欺財物情節嚴重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採取捆綁、吊打、關押等暴力手段,強迫婦女成婚,阻止婦女婚姻自主,糾集他人搶婚的,或因戀愛、婚姻關係破裂,施用暴力或者其他手段侮辱、摧殘女方的,必須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切實維護婦女的經濟權益.農村按戶劃分的宅基地、自留地和承包的責任田、責任山等,夫妻均有平等使用權和收益分配權。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歸雙方共同所有,享有平等的權利。
人民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時,對男女雙方共同的財產,應當以照顧女方和子女的原則進行調處、裁決。在處理共同財產的所有權時,要切實糾正歧視婦女的現象。
婦女同男子享有平等的財產繼承權。夫妻對雙方父母都有贍養的義務。對不履行贍養義務或虐待的,要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寡婦再婚和男到女家結婚其配偶死亡後再婚的,對其個人原有的財產和應繼承的遺產,都有自行處理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干涉和剝奪。
七、男到女家結婚,應受到法律保護和社會的尊重。切實保護女嬰和生女孩的母親。對溺棄女嬰的、對生女孩的母親毆打、辱罵、虐待和遺棄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嚴厲打擊殘害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對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拐買婦女兒童,引誘、容留、強迫婦女賣淫以及其他殘害婦女兒童的刑事犯罪分子,應當依照刑法和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關於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予以嚴懲。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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