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堅決懲治腐敗促進廉政建設的決議

1989年9月27日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堅決懲治腐敗促進廉政建設的決議
  • 頒布單位:甘肅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9.09.27
  • 實施時間:1989.09.27
甘肅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聽取並認真審議了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檢察院和省人大常委會幾個視察組關於清理整頓公司、查處大案要案等情況的匯報。會議認為,前一階段,我省各級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認真貫徹黨的十三屆四中全會精神,在查處經濟領域裡的大案要案、清理整頓公司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我們必須清醒地看到,查處經濟犯罪活動的鬥爭剛剛展開,一些重大違法違紀案件尚未得到充分揭露和嚴肅處理,不少犯罪分子還在等待觀望,有的甚至採取各種手段負隅頑抗;整頓公司的工作仍處在撤併階段,清理非法經營等問題的工作剛剛起步;一些地方、一些部門的嚴重腐敗現象未能真正觸及,懲治腐敗、加強廉政建設的任務還十分艱巨。為此,特作如下決議:
一、要進一步提高對懲治腐敗、加強廉政建設重要性的認識。我們黨和國家歷來是主張廉政、反對腐敗的。我們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絕大多數是廉潔奉公的。但是,也確實存在著一些有嚴重腐敗行為的人,這是廣大人民民眾和廣大幹部所深惡痛絕、堅決反對的。因此,全省各級國家機關都要組織廣大幹部和民眾認真學習黨的十三屆四中全會精神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近期做幾件民眾關心的事的決定》、《關於進一步清理整頓公司的決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監察部的《通告》,深刻認識這場鬥爭的重大意義。要把懲治腐敗、加強廉政建設提高到堅持黨的基本路線,保證國家長治久安的高度來認識。當前,懲治腐敗、加強廉政建設的重點要放在查處各種經濟犯罪活動和清理整頓公司上。各級國家機關和領導幹部必須立場堅定,旗幟鮮明,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動上與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下更大的決心,採取更加堅決有力的措施,自覺地、認真負責地抓好這項工作。
二、堅決打擊經濟犯罪活動,認真查處大案要案。各級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要組織強有力的領導班子,切實加強領導、緊密配合,協同辦案,提高辦案效率,並及時向人大常委會匯報工作進展情況。要放手發動民眾,支持和保護民眾舉報、控告犯罪分子的犯罪活動。要大力宣傳“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政策,充分發揮法律和政策的威力,對犯罪分子形成強大的震懾力量,促其投案自首。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敢於碰硬,衝破關係網,頂住人情風,排除各種阻力,不管涉及到什麼人,不論是哪一級幹部的問題,都要一抓到底,查個水落石出,真正做到秉公執法,絕不能姑息遷就,曠日持久地拖延下去。對於問題較多、行動遲緩的單位,要由上級領導機關組織力量督促查處。對於有案不查,隱匿不報,甚至縱容庇護犯罪分子的,必須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要進一步做好清理整頓公司的工作。清理整頓公司,既是治理整頓、深化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又是堅決懲治腐敗、促進廉政建設的一項重要措施。各級政府要組織監察、審計、工商、稅務等部門,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清理整頓公司的決定》,對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所辦的各類公司,進行認真清理和整頓。對於撤銷的公司,要進行財務審計,對於查出的違法案件,要依法進行處理。對仍在公司兼職的國家機關幹部,要限期辭去一頭職務,藉故拖延者,要按政紀論處。對阻撓清理整頓工作的,要公開揭露,嚴肅處理。要從省上做起,令行禁止,作出表率,一級抓一級,防止走過場;對各部門清理整頓公司工作,要認真組織驗收,防止敷衍塞責,草率收場。
四、要加強對懲治腐敗和廉政建設工作的監督。省人大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要以身作則,保持自身廉潔,並切實加強對懲治腐敗和廉政建設工作的監督。要深入開展視察和調查研究工作,在今後半年裡每次常委會都要聽取“一府兩院”有關查處經濟領域裡的大案要案和清理整頓公司的情況匯報,必要時依法提出詢問和質詢,或組織對特定問題的調查。要認真辦理人大代表和人民民眾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腐敗行為的檢舉、控告,監督有關部門查處。對於違紀違法的由省人大選舉和常委會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該罷免的罷免,該撤銷職務的撤銷職務,該追究刑事責任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五、要逐步把懲治腐敗、加強廉政建設納入法制軌道。省人大常委會要抓緊制定有關懲治腐敗、加強廉政建設的地方性法規,省政府要制定切實可行的規章,健全各項制度,約束和抑制國家工作人員為政不廉的行為,堵塞各種漏洞。要不斷完善監督機制,認真實行政務公開和辦事結果公開、民眾監督和內部監督的制度,提高領導機關活動的開放程度,並發揮新聞輿論監督的作用,增加對政務活動的報導,保證法律、法規的實施和各項廉政制度的有效執行,逐步使懲治腐敗、加強廉政建設做到制度化、法律化。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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