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提倡尊老愛老社會風尚的決議

1988年7月12日甘肅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提倡尊老愛老社會風尚的決議
  • 頒布時間:1988年07月12日
  • 實施時間:1988年07月12日
  • 頒布單位:甘肅省人大常委會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
為了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提倡尊老愛老的社會風尚,特作如下決議:
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共同的責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都應當把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作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學校應當重視培養學生尊老、愛老、養老的思想品德,新聞宣傳部門應當通過各種渠道和形式,宣傳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形成社會輿論。通過各方面的工作,使尊老、愛老、養老的良好社會風尚發揚光大。
老年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侵犯。嚴禁打罵、侮辱、誹謗、虐待和遺棄老年人。
老年人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或個人包括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親屬,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或分割。
成年子女必須履行贍養老人的義務,保障沒有經濟收入或者收入低微的老人的生活。子女應當承擔老人的家庭勞務,照顧病殘老人的飲食起居。
保護老年人婚姻自由的權利。任何單位或個人包括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親屬,都不得干涉老年人再婚,不得干擾、妨害老年人再婚後的家庭生活。
保護老年人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對沒有經濟收入又無親人贍養的孤身老人,實行吃、穿、住、醫、葬的“五保”供養制度。城鄉孤身老人的供養,由當地民政部門、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安排落實。
保護離退休老年人依法享有國家規定的政治、經濟、醫療、福利以及其他方面的待遇。鼓勵和支持離退休老年人發揮自己的專長,從事力所能及的工作。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應當積極創造條件,發展老年社會福利和服務事業。醫療衛生部門應當積極開展老年衛生保健的科學研究,並創造條件把科研成果及時推廣到臨床套用。工業和商業部門應當積極組織生產和經營老年人需用的服裝和生活日用品,提供老年人必需的社會服務。文化、體育部門應積極開展老年文化體育活動,城鄉文化館(站、室)、體育場(館)、公園要為開展老年文化體育活動提供方便。
提倡全社會尊重老年人,在就醫、購物、乘車等日常生活中,優先照顧老年人。
對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一般由當事人所在單位或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給予教育,進行調解;違反治安管理條例的,由治安管理部門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提起訴訟的,司法機關應當及時受理;構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任何單位或個人都有權制止、檢舉和控告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關部門接到檢舉和控告,應當認真查處,不得推諉。
老年人應當學習法律,遵守法律,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各級人民政府要重視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工作,加強對老齡工作機構的領導。每年“老人節”前後,要集中檢查一次執行本決議、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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