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決議

1991年7月3日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決議
  • 頒布單位:甘肅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1.07.03
  • 實施時間:1991.07.03
甘肅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聽取並審議了省衛生廳廳長王隴德受省人民政府委託所作的《關於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情況匯報》。會議認為,這個匯報如實地反映了我省農村衛生事業的發展狀況,提出的改進和加強工作的措施是切實可行的,各級政府應予認真落實。會議指出,近幾年來,我省各級政府和衛生部門在發展農村衛生事業方面做了不少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績。但是,從全省來看,農村衛生事業仍然十分薄弱,主要問題是:經費少,危房多,設備差;衛生技術隊伍不穩,人才奇缺;新的醫療衛生制度尚不完善,管理跟不上去,導致農村,特別是老、少、邊、窮地區缺醫少藥的情況十分嚴重。各級政府必須引起高度重視,採取有力措施,儘快改變落後面貌,使其更好地為發展農村經濟和社會事業服務。為此,決議如下:
一、農村衛生事業為廣大農村人口提供預防保健和醫療服務,保護、恢復和發展農民民眾的勞動能力,對於發展農村經濟和社會事業具有無可取代的重要作用,應當予以充分重視。各級政府要提高認識,切實把醫療衛生工作的重點放到農村去;要把發展農村衛生事業與發展經濟和社會事業協調起來,作為任期目標的內容之一,納入規劃,統一部署,把各項措施落到實處;要貫徹預防為主,依靠科技進步,動員社會參與,中西醫協調發展,為人民健康服務的方針。省、地、縣要儘快成立由政府分管負責人擔任主任或組長,計畫、財政、衛生等有關部門參加的初級衛生保健委員會或協調小組,把實施初級衛生保健規劃和解決當前的突出問題結合起來,在人、財、物幾方面給以政策傾斜,為在2000年實現人人享有初級衛生保健的目標而努力。
二、進一步深化改革和治理整頓。要加強對個體行醫和社會辦醫的管理,對不具備辦醫條件和行醫資格者要堅決取締;對無證擅自行醫者要嚴肅處理;對借醫行騙者要依法懲處。在改革和整頓過程中,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醫療衛生單位要加強對農村醫療衛生人員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導他們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思想和良好的醫德醫風。當前要重點解決和糾正亂收費、亂開藥、服務質量差以及少數醫護人員以醫謀私等行業不正之風。對於長期安心農村工作,並有顯著成績的醫療衛生人員,應予以表彰和獎勵。
三、採取有效措施,培養農村衛生技術人才,穩定基層衛生隊伍。為緩解農村衛生技術人才奇缺的矛盾,今後高、中等醫學院校在國家計畫招生指標內,要逐步擴大向農村定向招生、定向分配的比例,尤其要為少數民族和貧困地區培養土生土長的衛生技術人才。同時,要加強在職人員培訓,不斷提高業務技術水平。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制定鼓勵大、中專畢業生和城市衛生人員到農村去的優惠政策,已經制定的,要落實兌現,使更多的衛生工作人員安心農村工作,為發展農村衛生事業多做貢獻。
四、多渠道籌集資金,增加對農村衛生事業的投入。衛生事業是一項具有公益性的社會福利事業,各級政府要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增加醫療衛生事業的投入。首先,要堅決扭轉當前衛生事業費占財政總支出比例逐年下降的局面,並要隨著衛生事業的發展和地方財政收入的增長逐年有所增加。其次,要落實各級政府關於增加縣、鄉醫療機構事業費補助的已有規定,逐步增加基建、維修和設備的購置經費。第三,省政府在“八五”期間每年應當安排一定的專項資金,地、縣相應籌集一些,用於鄉鎮衛生院的危房改建和維修。為了鞏固和發展我省計畫免疫工作已經取得的成績,省政府亦應當安排專項資金予以保證。繼續貫徹多渠道籌集衛生資金的方針,村級衛生事業主要依靠集體經濟和農民民眾自己的力量來辦,繼續提倡互助合作精神,穩步推行和完善合作醫療制度。經過努力,用三至五年的時間,建設好鄉村醫療衛生網路,基本實現房屋、設備、人員三配套,把我省農村衛生事業提高到一個新的水平。
五、認真貫徹執行《食品衛生法(試行)》、《藥品管理法》和《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要結合農村的勞動特點和生活習慣,廣泛開展衛生普法宣傳教育活動,逐步把知法、守法變成廣大農村幹部民眾的自覺行動;要逐步建立健全各級衛生和藥品監督機構,加強對監督檢查人員的培訓與管理,提高法制監督能力,努力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保護廣大農民民眾享有的醫療衛生權益,逐步把我省農村衛生工作納入法制管理的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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